信息权利或数据权利属于新型权利,不少学者希望将这些权利纳入人权范围,并宣称这些权利即将成为“第四代人权”。随着权利泛化现象日益普遍,警惕权利泛化的思潮逐渐兴起,防止人权泛化的观点也获得较多支持。个人信息权利无法简单地、直接地上升为信息人权,否则权利与人权将没有任何差别。人权具有独立的法理证成模式,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口号或宣言。信息权利的属性、结构与人权有较大的差异,由信息权利上升至国际普遍认可的信息人权还需若干前置条件。我们需以法理视野论证信息人权证成的各类范式,分析信息权利与人权的衔接方式。信息人权初步成立时,应论证其在人权谱系中的代际地位,并探索传统人权如何对新型信息权利进行兼容、吸收、合并、更新,最后以利益博弈与道德品格视角对信息人权谱系进行分层建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