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权”概念是中国学者独特的学术创造,目的是要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而不同”的伦理理念引入权利制度加以规范,旨在追求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和平权”“和谐权”可以在法理上纳入传统人权理论下生存权、人格权和自由权的范畴,但“和谐权”更具有新一代人权的特性,对“和谐权”的保护需要把传统人权保障机制下的国家和政府人权保障义务与社会组织人权保障责任和公民尊重人权义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抽象与具体、手段与目的、条件与结果有机统一的人权保护体系。此外,作为从宏观层面和政策层面整体上把握人权保护制度的特征的“抓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保证“和平权”“和谐权”进入规范化的权利体系的有效的制度平台和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