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护人权的名义通过诉讼推动气候变化应对措施落地不但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新的一轮气候变化诉讼潮流。①本文试图在现有案例的基础上,考察这种人权法新实践的作用与局限,从而帮助我们反思人权法发展的可能性。自20世纪80年代起气候变化诉讼开始出现,②在进入新世纪后更呈雨后春笋之势,据统计已经有超过1,800起案件进入审理程序。③早期气候变化诉讼案件以美国马萨诸塞州诉联邦环境署(EPA)案④为代表,这些案件大部分围绕既有法律条文的解释展开。⑤近年来,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之间关联的讨论逐渐成为主流。2005年,因纽特人向美洲人权法院起诉美国,认为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侵犯了《美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权利。2009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了《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关系问题的报告》,确认气候变化危害到了生命权、获取适足食物的权利、水权、健康权、适足住房权、自决权。⑥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在序言中加入了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关系的表达:各缔约方“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⑦ 在此背景之下,以保障人权作为诉讼理由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开始出现。学者称这一转变为“权利转向”。⑧最早的尝试出现在巴基斯坦,一位年轻农民主张巴基斯坦政府消极应对气候变化,侵犯了他享有的基本生命权和尊严权。⑨最有名的案件则是2019年底作出终审判决的乌尔汉达基金会(Stichting Urgenda)诉荷兰政府案,原告主张荷兰政府因为气候变化应对不力而未能尽到《荷兰民法典》中规定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对《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所保护权利的侵犯。⑩当然,并非所有把气候变化与人权相关联的尝试都能成功。实际上,目前大部分案件中,强调耽于应对气候变化导致侵犯人权的主张并未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挪威最高法院便认为政府发放北极采油许可并不构成对宪法权利的侵犯。(11)除了这些已经裁决的案件之外,还有大量采取了人权进路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12) 目前,国际学界对以人权作为气候变化诉讼的基础普遍持乐观态度。(13)诉诸人权首先有助于把全球范围内抽象的气候威胁具体化为特定的责任主体通过特定的行动对特定人群的权利造成的侵害。(14)在各国普遍缺少问责机制的情况下,人权法规范可以暂时填补法律空白。(15)对侵犯人权的认定可以促使政府采取更积极主动的减排措施,促进对不利人群所承受之不平等影响的承认,带来更深远且更不易推翻的政策变革,给予气候变化破坏作用应有的认可。(16)相比于侵权法的进路,人权进路降低了原告方证明责任的标准。(17)而且,人权进路还有助于促使法官和立法者证实气候变化问题,并唤起公众的重视。(18)与此同时,反对的声音则主张,从人权保护推论出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主张降低了对人权侵犯的因果关系证明标准,有可能把人权降低为非常琐碎的规范,且某几个国家提高减排目标对解决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并无实质帮助。(19)更重要的是,过去和现在的温室气体排放本身并不违法,特别是没有违反任何条约义务。(20) 在前述各项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把人权转向作为气候变化诉讼的一种策略性尝试,并在此基础上说明其理论上的优点与实际落实中可能存在的局限。目前对人权进路的气候变化诉讼的批评中,很重要的一种观点是气候变化对人权造成的威胁无法构成现有人权法框架中的责任。(21)这种观点虽然有道理,却忽视了当前气候变化诉讼实践中的策略性诉讼特征——原告追求的并不是赔偿或具体案件的解决,而是更大范围的社会和政策变革。从现有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对权利和责任的论证中可以看出原告探索人权法新边界的尝试。本文第三部分承认,仅从理论来说,人权法进路可以帮助法官诉诸更高级别的规范,并在个案中直接创造新规则。第四部分则指出,求助于人权的诉讼策略必须借助其他的论证获得具体的政策指标,而且在现阶段会受到法官对处理政策问题的犹豫或对气候变化理解不足的局限而变成一种高风险的司法。除了这些暂时的或技术性的因素外,人权进路可能在一些义务或责任本位的法文化中难以推动。 二、人权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策略性使用 (一)谁的权利?何种权利? 当气候变化诉讼的原告从人权角度提出自己的主张时,他们并不会只主张某个确定人群的某一项权利受到侵犯。相反,为了说服法院着手推动规范变革,他们往往尽可能多地列举受到侵害的主体和权利。下文将整理一些有代表性案件中对受害者及其权利的阐述,以概览气候变化诉讼演变中形成的“规范工具箱”。 在确定人权侵犯的受害者方面,代际正义的问题在现有案件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主张生活在当下的公民正在承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仍是常见的做法,主张年轻人甚至未来世代权利受到侵犯的尝试也越来越多。在阿什加尔·莱加里(Ashgar Leghari)诉巴基斯坦联邦案中,法官简单提到了代际正义在解释宪法权利和基本权利时的重要性,但是并未展开阐述。(22)乌尔汉达基金会案的终审判决反复强调气候变化直接影响到“目前世代”(current generation)的权利。(23)法国数个非政府组织也在向巴黎行政法院起诉法国政府时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它们的诉求仍围绕着当前法国公民权利受到的侵害展开。(24)不过,法官在裁判中并未把人权法作为主要的判决依据,因此一般不认为该案是人权转向的成功代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挪威王国宪法》第112条明确提出了未来世代的权利,但是挪威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完全没有考虑跨世代议题。(25) 与此同时,各国司法机关也逐渐意识到,必须正视不稳定气候对于正处于青少年时期甚至尚未出生世代的影响更为深远的事实。显而易见的是,现在处于幼年时期的人可能会发现,他们生命的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气候灾难的威胁中。这种策略最著名的成功案例是哥伦比亚的“未来世代案”(Demanda Generaciones Futuras v.Minambiente)。25名年龄在7到26岁之间的原告起诉了多个政府部门和企业。最高法院认为原告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与环境和生态系统息息相关,并判决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气候变化。(26)类似的主张也出现在朱丽安娜(Juliana)诉美国案中。(27)同样发生在荷兰、原告和法庭都以乌尔汉达基金会案作为重要参照的地球之友等(Milieudefensie et al.)诉荷兰皇家壳牌公司(Royal Dutch Shell plc.)案中,法院判决一反乌尔汉达基金会案的用词,更多强调现在和未来世代都享有那些因为被告的不作为而受到威胁的权利。(28)不仅如此,法院还必须考虑到如果现在不采取更激进的减排策略,那么后代就必须承担过大的减排幅度,以至于无法获得可以与我们相比的生活标准。所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审查《气候保护法》时,认为该法设定的减排幅度过低,会导致后代的碳预算大幅限缩到甚至无法进行一般日常生活、工作和经济活动的程度,从而无法保障《基本法》第2条第1款所保护的一般行动自由。(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