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22)03-0079-08 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作重要讲话,强调中国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1]。 文明作为人类社会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思想、制度和物质存在,其通过政治和意识形态两个载体塑造了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人权理念是文明的组成部分,当前由于文明差异所产生的人权理念冲突对国际社会实现和平与发展产生重大挑战,因此有必要从文明的视角厘清文明间的关系是“冲突”还是“共存”,进而为构建公正公平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提供新思路。 自工业革命后,文明观念曾被欧洲国家用于拓展殖民主义,并通过主导国际法体系制定而对世界各国进行文明体系划分,借此完成了所谓代表“进步文明”的知识和话语体系的建构和输出。基于文明所负载的不同民族意识、宗教思想、风俗习惯、行为模式等内核,有学者认为文明冲突是国家或地区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2]。冷战结束后,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于1993年在《外交事务》夏季号上发表《文明的冲突》一文,将“文明冲突”概念演进为一个系统化理论,并在学界和政界引发广泛而持久的争论。亨廷顿的理论主要是为了对抗弗朗西斯·福山提出的“历史终结”思想,他在文章中指出,未来的战争将不是国家之间的战争,而是文化之间的战争,伊斯兰极端主义将成为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1996年,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塑》一书中对他的论述进行了扩展,认为在新的世界秩序中冲突的根本来源并非主要基于意识形态、抑或经济,不同文明将是人类之间的巨大分歧和冲突的主要原因[3]。他进一步指出,民族国家仍将是世界事务中最强大的行动者,全球政治的主要冲突将发生在不同文明的国家和群体之间,而不同文明之间的“文明断层线”将是冲突的主要原因。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西方国家政府的抗疫失策挑动了信仰亨廷顿理论者的神经,特别是中西方基于不同文化构建的人权保护理念和人权保障路径的冲突也被不断放大。冲突体现在西方基于“个人中心主义”和“自由主义”塑造的以西方文化和价值观为中心的所谓“普世性”人权观,与中国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平等共享”“推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为内核、基于人类文明新形态而形成的当代中国人权观之间的冲突。本文旨在以亨廷顿“文明冲突”理论为入口,讨论文明与人权理念的相互塑造和改造进程,并在厘清亨廷顿“文明冲突”范式的基础上,探讨西方主导的人权理念的局限性和面临挑战,最终在人类文明新形态视角下重新诠释人权理念。本文还尝试在共同价值理念基础上回答不同文明是否可以不发生对抗而存在、不同人权观是否可以在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共存等问题。 二、“文明冲突”及其表征下的“西方中心主义”困境 人类在塑造文明进程中产生诸多哲思,从而构建起了文明的多元化表达,但文明多样性犹如硬币两面,一面成为人类进步的不竭动力,另一面也成为导致人权内涵差异的主要原因。一直以来,不论哲学抑或法学视角下述及人权的文献中,都指向人权思想是从文化传统中提炼出来的这一结论;国际人权法研究者则通过考察公约和人权标准的争论性确立进程,从政治背景和历史发展角度证实了东西方之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由于人权内涵而产生持续性对抗。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没有出现作为重要集体性人权的自决权;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表现了不同文明和文化视域下,不同人权意识形态的综合考量和妥协。这种对抗在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又显得格外激烈,如移民问题、难民问题和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引致的民粹主义、逆全球化、生命权和自由权优先次序争论等,都体现了人权保护的困境。出现困境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源于“文明冲突”范式内生的自洽性矛盾;二是基于“西方中心主义”的所谓“普世价值”人权范式存在重大缺陷。 (一)“文明冲突”范式建构 亨廷顿并非第一位提出“文明间的冲突”概念的学者。早在1957年,英国历史学家刘易斯就曾尝试用这种理论解释伊斯兰世界和西方国家之间的冲突,但刘易斯的论述未能引发学界和政界关注。冷战后,国际社会正在寻求新的范式来描绘新兴世界的政治图景,亨廷顿迎合保守人士难以接受亚洲国家崛起的心态,为美国等西方国家政策制定者提供了认识世界新秩序的理论框架。他将文明作为构建新秩序的基本元素,强调文化和价值观是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之间产生差异和冲突的主要原因,从而衍生出一种基于文明的“文明冲突”范式。 “范式”(paradigm)概念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1962年提出,其最初的目的为体现科学和认识论中的思维方式或截然不同的状态[4]43-45。这种思维方式或状态仅需广泛认同即可成立,而并非一定基于规则或被社会科学检验“正确”。因此,范式的建构基础或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足够多的人相信某种范式的主张,从而使其具有意义和可信性[4]177-178。简而言之,范式的提出和民众对某一现象的理解具有某种直接联系,即虽然一个范式的论证模式是错误的,但有些人却相信这种论证,当有足够多的人愿意相信这种解释模式时,这种范式就具有了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