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权利,从文化的角度来说,都是一种文化的认同和选择,它离不开文化的理解和支撑。西文中的权利一词(如Jus,Droite,Rechts,Right),都包含着“正”“对”的含义,宣示着文化的评价和支持。中文的“权利”是一个组合词。从单字来说,“权”,原指“秤锤”,意含“权衡”的意思①;“利”,从禾从刀,通常作“好处”解。古文献中也有将“利”与“义”作关联解释的。比如《易经》中有“利者,义之和”之说。在古文献中,“义”通常解释为“宜”②。这些也都含有评价之意。中国古代虽出现过“权利”两字合用,但其含义不同于现代法理学和法律所用之“权利”。并且,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在使用“权利”一词时,多含有轻慢鄙视的意味,将其与仁义相对。③与现代权利含义接近一些的传统名词,可能是“名分”或“分”。有学者考证,中文“权利”一词在现代意义上的使用,始于1864年由丁韪良等翻译出版的《万国公法》④,其在卷一第九节的“发氏大旨”中也有“名分权利”的用法。无论现代意义上中西文的权利,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名分”,都含有文化上评价与选择的意思。如果以不同时代的权利门类及内容来分析,它们与文化评价选择的关系就更为清楚。这些文字的意义其实告诉我们,权利是一种文化现象,权利的法理,深藏于文化当中,人权亦莫不如此。我们今天研究人权,对于促进国内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都具有其他课题无法替代的意义,但这一领域的问题又非常复杂,要认识和解决人权领域的各种纷争,探求人权建设的适当路径,除对人权法律文件的研究外,追本溯源的文化研究当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一、从儒家文化追寻人权因素的前提性说明 从儒家文化中去探寻人权因素,学界已有许多人在做这项工作。但是,质疑和否定儒家文化中包含人权思想或因素的观点同样存在。⑤有与无的判断,的确决定于标准。即如前述,中国古代文化中并无现代法学中的权利概念,古代律法文件中更无这样一个术语,故一般地说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没有现代法的权利,也是有道理的。但如果说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完全没有与现代法权利对应的因素,完全没有与现代法权利相关联的意识,可能就难有说服力。我们总不能对现代法出现以前的中国历史上那么多由苦主提起的“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的判例视而不见,尽管他们不是以权利的名义提起诉讼,而是以其他,如老百姓常说的“公道”,要求官府主持“公道”,“还我一个公道”。这个“公道”,与西文的权利所含的“对”“正当”“正义”的词义,还是很有对应之处的。 人权研究也是同样,我们的研究不能拿着现代世界通行的人权法律文件,一条条来照验我们的古代法或古文化中之“古有”或“古无”,更何况,世界人权法律文件和世界人权理论关于人权的权项(目录)的认定都在发展变化,比如,按一些学者的说法,人权已从一代发展到了三代,还有人提出了第四代人权。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史的民族,如果没有对人、对社群的积极理解,如何能历经万千灾难又生生不息而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有必要从文化的基本理念上去寻找人权在我们文化中发生和理解的根据,由此,才能使我们的人权建设与整个民族的心性及价值理念中的积极因素相结合,并克服其消极因素;才能使我们的人权建设得到本土文化资源的支持,同时使本土文化资源中的积极因素在人权建设中得到发扬光大。 为便于后面的讨论,有几个前提性问题需要在此先作说明: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人权的概念,如何研究?为什么选择儒家文化?儒家文化在人权建设中有无实际意义?以及,应当正视东西方文明对话中儒家文化的意义。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人权的概念如何研究 人权研究中通常循袭着人权的概念及诸如平等、自由、安全、私有财产、宗教信仰自由等人权权项(目录)进行。这一思路基本体现着西方资产阶级反封建的进程以及革命胜利后社会发展进程的要求,也反映着西方文化对于权利的认识与选择。不可否认,其中也包含着人类进步共通性的内容。这种共通性的基点在于对“人因为是人而在社会中应有之地位”的理解。恰如一些论者说的,人权,是每一个人基于人的本性而应有的权利。⑥但所谓人“应有的权利”,一定来源于对人“在社会中应有之地位”的理解,因为,权利本身意味着人际关系,意味人们相互间应当如何对待。人权主张的出现,人权的代际发展,都与人们对人的应有社会地位的理解关联,这些理解都包含了对人的普遍的重视与尊重。 从人权概念内涵去溯其所指,去考察关于人因为是人而应有之社会地位的观念,这一研究方法或思考路径,或可称为还原性思维或还原性研究。还原性研究是为了防止或克服概念运用中文义的局限,而时时聚焦于其原意。我们的思维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概念的使用,其核心部分因特定原因而受到特别注重,概念理当包含的其他意蕴和其他对象则被忽略或遮蔽了。正如《道德经》中所说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我们所言说的东西,因语言和概念的限制而不能尽其当指,故不能说与“常”(永恒)相当了。所以,当我们用这种可道之“道”来谈“常道”(永恒之道)时,言谈间虽词语相同,但内容则会出入。比如,“法”这一术语,在现代与古代就有不同所指,我们的一些研究者常使用这同一术语在古代事实与现代事实中游走,会不知不觉中已词不达意。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