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623/j.cnki.36-1341/c.2022.04.001 任何政权能力的建设,皆取决于以税收为核心的财政能力建设,中共革命及其政权的成长也是如此。在中共革命的税制建设中,统一累进税(简称统累税)是解决财政收入的一个税收类型,“即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捐税(关税、契税在外),同时税收统一于边区政府,只有边区政府有权使用”①。它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发展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而抗日战争时期是统累税的制度创设有较大突破、施行办法更加周密、实践成效更为显著的时期。1940年,华北抗日根据地的晋察冀边区首开其例,晋冀鲁豫、晋绥、山东以及陕甘宁等根据地也实行了或严格或相仿的税收办法。比较言之,统累税在晋察冀边区不仅最先实行,而且延续最久,直至1948年5月,它才被新的农业税制所取代。从统累税办法尤其是税则的制订和修改过程来看,抗战结束之后几无明显的变化,因此抗战时期最值得关注。近些年,随着革命史研究思维的改进,学界对抗战时期统累税问题的研究已突破了传统的“政策——效果”模式,对征税过程中不同阶层的反应、曲折和复杂性给予了关注和揭示,深化了对中共革命尤其是革命财政史的理解。②然而,在此基础上仍有需要进一步推进之处,譬如统累税的办法、税则是如何出台的,有哪些人参与了讨论?出台之后,在施行过程中,又是如何修改的?上诸问题为统累税政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研究就不足以反映其历史全貌。但不能不说,在以往研究中,即便有的论著也反映了税则的出台和变化,但多为变化的结果,对其间的讨论过程仍未给予充分的注意。当然,这不仅仅是统累税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共革命政策史、制度史、法律史研究的问题,与近年学界所提倡的活的制度史、法律史仍有相当的距离。准此而论,本文之目的一方面是呈现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统累税税则的出台与修改过程,另外也为呈现中共革命政策的形成、变化及其特征,为丰富制度史、法律史研究的内容提供一个例证。 一、1940年统一累进税税则的出台 晋察冀边区统累税办法于1940年11月出台,1941年初开始实行,距离1937年10月聂荣臻率部挺进晋察冀交界和1938年1月晋察冀边区政府成立三年余。此前边区的财政经历了混乱和合理负担两个阶段。如果没有可以改进之处,是无所谓实行统累税的。其基本过程及其问题,有如下档案记录: 第一个阶段是新旧过渡的换乱阶段,在时间上是自抗战开始至边区政府成立(1938年1月15日)以前。这个阶段主要特点是废除苛捐杂税,减轻人民负担。但各地税收制度以旧税制已经废除新税制尚未建立,财政收支一般是很乱的。在工作开展的区域,仍旧沿用着平均摊派的办法,在工作较开展的区域盛行着动委会的“合理负担”。这些办法在当时虽然不太合理,但也起了应有的作用,保证了抗日经费。第二个阶段是走上建设的阶段。这个阶段是在边区政府成立后至双十纲领颁布以前(1940年8月前)。在边区政府成立后,即开始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上预决算、审计会计各种制度逐渐建立,停止征收现款的“县合理负担”,试行“村合理负担”,并恢复了旧税制中一些比较合理的税制,如田赋、烟酒税、印花税、营业税等。这时虽实行了统收统支,但还不彻底,比如一方面实行县以上的统收统支,而一方面又规定县区经费由地方款项下开支(主要依靠田赋附加、公产收入、税收20%的提成),村款开支则另由村合理负担解决,同时各地实行的合理负担办法亦不一致。在这几年财政工作中,对税制的改进与制度的健全,虽然克服了第一阶段的混乱现象,实行了必要和可能的统收统支与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但边区的财政还未走上持久健康的道路。……实行统一累进税前边区各地实行合理负担情况:一,晋东北各县一般实行着二战区规定的“抗战期内县村合理负担办法”(1938年8月公布)。这个办法只凭估计不凭调查,在执行中,因此犯了过左过右的“平均摊派”与“捐富户主义”的毛病。二,冀中各县实行“土地累进税”,以土地为标准,每人平均1亩或1.5亩为免征点,超过免征点的部分累进征收。这办法对工商业的推进有很大的作用,而对于有钱出钱的原则只是部分的适当。因此,虽然推动了工商业却便宜了商人而且同时还征收田赋,这对自耕农是不利的。三,冀西各县实行的是边委会颁布的村合理负担实施办法。这个办法基本精神是正确的,适合抗战建国的原则,但主要缺点是对各种资产收入一样看待,与奖励生产、与改善民生的原则不大相宜,而且资产收入在免征点以上的,即将全部资产收入计入征收,以至靠近免征点的户在纳税后所余财产反比不纳税的人少,是极不公平的。同时采取属人计算,属人征收,因村款尚未由县统筹,使佃户多的一些村庄,村款负担过重,无法办理。在各地区实行的这些不同的办法,又因工作基础的不同而执行的情形亦不一,但对人民财产,而未进行彻底调查,一般的还是估计,负担未能走上平衡,同时负担面还未扩大。③ 之所以大段引述以上资料,是因为此为迄今为止所发现的关于统累税之前财政状况的最为简明准确的档案记录。该记录是1942年初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专门组织考察团对晋察冀边区实行统累税情况的考察报告,有较高的可信度。该报告不仅回溯了晋察冀根据地建立初期三年的财政演变历程及其成绩,也指出了其不足之处。譬如边区政府成立后,由县合理负担改为村合理负担,④并恢复了旧税制中一些比较合理的税制。再如根据地已走入财政建设阶段,但还未走上健康的道路,晋东北各县就有“平均摊派”与“捐富户主义”的缺陷。尤其是各地征收多靠估计,未进行彻底调查,负担不平衡,负担面未扩大。 由此不难看出,中共在财政建设上,解决财政收入是目标,同时追求负担公平,注重符合社会实际。然而,以上不足恰成为第三个财政建设阶段——实行统累税的理由。 类似的评论,在统累税实行后,晋察冀边区的领导人也谈到过。譬如,北岳区党委书记刘澜涛指出:“停止征收现款的合理负担,开始试行村合理负担。但各地实行的合理负担的具体办法,极不一致,且均有缺点。”“过去合理负担,大部都集中到地主富农身上,中农贫农差不多均不负担。”由此导致一部分地主富农的经济剧烈下降。⑤当代学者魏宏运也认为,1940年以前,合理负担比起旧社会按田亩平均摊派有很大进步,但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不少地区由于在制定合理负担的具体政策上曾出现过“左”的偏向,主要是累进率过少,负担大部分加到地主富农等富有者身上,导致负担面过小,一般为20%-30%,个别地区只有10%,而70%-80%的农户基本不负担公粮公草和公款。⑥周祖文也认为,在村合理负担之下,冀中征收的税种杂且乱,有些税是累进的,比如村合理负担和公粮,而很多还是比例税,比例税不仅不符合边区政府的价值取向,也不利于在战争环境下获取最大可能的财政收入。⑦ 以上分析和看法当然是正确的,但不能不说,以上皆为历史事件发生之后的“言后”之意,我们更需要了解的是事件发生之前的“言前”,即统累税办法出台之前晋察冀边区党政人士的意见。这里面既有对合理负担的看法,更包括对统累税的认识。当然,有的对二者都有阐述,但为了便于理解,仍分别做一梳理。 (一)对合理负担的看法 晋察冀边区最高军事领导人聂荣臻,1940年7月7日发表文章《巩固团结与坚持抗战》指出:“边区政府所颁布的各种法令政策,完全适合于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实行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合理负担原则。”⑧这里对合理负担做了较为笼统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