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结构、质量、效益是衡量高等教育水平的最基本标准,他们共同决定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在这其中,结构研究既是规模研究的深入,又是质量研究和效益研究的基础。当前我国已经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高等教育普及化本质上是规模扩张的理论,但其真正的内涵绝不限于规模的增长,这种增长也是结构性的变化。要想真正认识这种增长与变化背后的特点和意义,亟须从结构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如今,我国已经进入“十四五”这个两大百年目标的过渡期,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是“十四五”时期党和国家对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1]从高等教育发展轨迹看,截至2022年,我国至少有23个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超过50%,这也同时意味着我国高等教育即将进入新的分化期。接下来如何在高等教育分化的大背景下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是其中的必要环节。2021年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在“十四五”教育座谈会上着重强调,未来必须要优化同经济发展新格局相适应的高等教育结构,反映了新时期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基于此,本研究对新中国七十年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背景与动机、政策与效果的概况进行阶段性考察。深入分析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变迁历史,系统梳理新中国高等教育结构阶段性调整的变迁类型与政策逻辑,为“十四五”新时期新一轮高等教育结构优化与高等教育体系完善等相关政策提供一定的观察视角与论证参考。 一、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类型变迁 高等教育结构是高等教育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与组织秩序,广义上说,就是对高校的数量、规模、水平、实力等构成要素进行的空间布局。我们通常说的高等教育体系、高等教育格局等都在高等教育结构这一范畴之内。高等教育结构深刻影响着高等教育功能的发挥,因此,良好的高等教育结构是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水平与实力的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是指高校在一定行政区域的数量与结构调整。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创新、改革与发展。[2]一直以来,高等教育总是在与经济资源的互换中发展自我,并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3]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始终保持相互适应的关系。因此,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是动态调整,其调整的内容、手段与方式始终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与时俱进。从表面上看,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是教育问题,但其实质是经济问题,经济发展是决定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政策基调松紧缓急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是世界各国政府主导高等教育辅助国家经济发展的普遍现象。[4]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建设需求与高等教育任务来区分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类型,我国高等教育结构在调整过程中经历了三次大的变迁,在调整类型上发生了三次大的变化,主要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恢复性调整、适应性调整与战略性调整三种不同类型。 (一)基于国家经济基础重建的恢复性调整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为满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设需要,在《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1953年)、《关于教育管理权力下放的决定》(1958年)、《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1959年)等系列政策导向下,建立了中央统一领导高等教育的制度。政府对与国民经济相脱节的高等教育结构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按照大行政区划将部分院校由东部迁至中西部地区,对全国高校进行了两次院系调整。第一次调整(1949-1966年),基于新建、合并、撤销与改组为主要手段,以“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以发展专门院校与专科学校,加强综合性大学”为依据。[5]按照东北、华北、西北和中南、东南、西南的行政区域划分,将以华北、东北与华东三大区域为重点,通过迁移方式在这些区域行政大区的中心城市按照科类结构建立了“大区—省、市—院校—系”的四级垂直院系架构,形成了综合大学与工、农、医、师等专门学院相结合的地区结构,并以此明确了各类高校的性质和任务,分别为综合性大学、专门学院与专科学校三种类型,形成了建国初期的高校分类结构。据统计,1966年全国434所高校中,中央各部门所属院校有183所,占总数的42.2%;1989年全国1075所高校中,中央各部门所属院校有353所,占总数的32.8%。[6]第二次调整(1967-1978年)因“文革”冲击,一些重点大学被撤销。如1970年的中国医科大学被撤销,直到1978年国家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才陆续恢复。总体上,国家通过两次院系调整。形成了以北京、天津、上海、南京等中心城市为载体、综合性高校和理工院校为重点领域的高等教育基本布局,两次调整的大部分政策都基于国家工业化发展需要,并以计划指标和行政指令方式执行,形成了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高等教育基本空间布局与重点院校格局,为下一阶段的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奠定了有力基础。 (二)基于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适应性调整 改革开放时期,相比新中国成立初期,地方高等教育规模较小,据1983年统计,高校数量20所以下的有10个省、自治区,10所以下的有3个省、自治区。[7]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逐步介入,高校办学自主权不断扩大,为了纠正特殊历史阶段造成的系列教育问题,化解社会主义建设需求与人才供给间的矛盾,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以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代表,明确提出高等教育主导力量由中央计划调节演变为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市场调节两驱动,中央将大批部属高校办学自主权下放给地方政府,高等教育两级管理,即以地方为主的制度逐步成形,实行简政放权措施,主要包括:限定城市办学数量、压缩高校资源供给、保证“211/985工程”“双一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8]、严格把控高校财政预算、削减高校行政费用等。以广东为例,1989年该省成为我国第一经济强省后一直保持龙头地位,但与经济相比,广东省高等教育相对滞后。为适应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广东把高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紧密结合经济梯度布局和教育渐次发展需求,从突破“点”到发展“线”再到扩张“面”。先后通过复办、合办、新办了许多地方高校,如,为满足外贸人才需要,1981年创办广州对外贸易学院;为解决中心城市经济发展与人才供给不足间的矛盾,在深圳、汕头、江门市分别创办深圳大学、汕头大学和五邑大学等市属大学;为满足偏远地方经济的实用性技术人才需要,1993年成立国内最早高职院校——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并通过合并、转制、新建和升格等方式在各市成立40余所高职院校。使广东人力资本存量大幅提高。至今为止,基本形成了以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为龙头,协同东西两翼、带动粤北山区的五大高校集聚群。据此,以广东为代表的地方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带动了国家高等教育结构进入多重构建期。与上阶段调整类型有所不同,这一阶段高等教育系统功能性损伤减轻,政治作用由扰动转为助推因素,主导力量由中央转为央地联合,结构发展动能在长期抑制后得到了释放,形成了良好的发展预期。由于上阶段的结构修复,中央教育主管部门与地方部门对结构调整只在小范围内进行,因此这一阶段的调整主要体现为适应性调整。调整目的是化解改革初期高等教育规模过于扩张的矛盾,调整力度主要放在量的变化范围,这也正是地方高等教育结构在改革开放后发展迅速的秘诀所在。为避免趋势逆转,国家以宏观调控进行总量控制与微观结构调整,使高等教育规模与结构相协调,体现了这一发展阶段对高等教育适应性调整的历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