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2)08-0096-12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实施好宪法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突出位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组织机构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合宪性审查要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特定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然而,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启动并没有直接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移送,即便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当事人提起合宪性审查诉求的案件,也没有一件得以通过司法程序,即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合宪性审查要求的方式而获得救济。①对这类案件,法院一般是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合宪性审查要求权并未发挥作用的原因有很多,受“以和为贵”的文化影响,法院希望以“非冲突、非对抗”的方式处理案件;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禁止法院适用宪法进行裁判”,③也使得法院对涉宪法的问题避而远之。为避免“司法抢滩”和“宪法司法化”现象的再次发生,④法院对合宪性问题过分地保持谦抑,这就促使最高人民法院主观上怠于行使这项权力。然而,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机制,使得《立法法》第99条第1款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客观上的“难作为”。 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对合宪性审查要求提起前的一系列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包括什么主体可以发现“违宪线索”,如何发现“违宪线索”,如何就“违宪线索”进行判断,以及如何提起合宪性审查要求。然而,这一系列问题其实就是如何行使合宪性预审权的问题。⑤目前,《立法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宪性预审权”,合宪性预审权的缺失、合宪性预审机制尚未建立,都导致了合宪性审查要求权“不完整”“不好用”。为了激活《立法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真正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宪法实施中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在现有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制度下,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宪性预审机制。 构建合宪性预审机制,首先要厘清,什么是合宪性预审权,这就包括合宪性预审权的概念、合宪性预审权与合宪性审查要求权以及合宪性审查权的关系、合宪性预审权的合法性基础及性质;其次要明确,受理合宪性审查诉求的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责、地位以及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其中最关键的是要论证各级人民法院是否拥有合宪性预审权以及如何行使的问题;再次要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宪性审查要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之间应当如何衔接;最后要考虑,如果提出合宪性审查诉求的当事人认为受理法院怠于行使合宪性预审权,应当如何救济。 二、法院合宪性预审权及其法理基础 (一)法院合宪性预审权的基本概念 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解决法律规范相抵触的问题,《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赋予了五大国家机关合宪性审查要求权,这五个主体分别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合宪性审查要求权是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合宪性审查的权力,作为授权给特定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它具有正式性、公定力和强制性的特点。⑥合宪性审查要求权不仅不可抛弃,被授权主体还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将被视为渎职。行使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主体,必须先产生“违宪怀疑”,其后才有可能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要求。那么《立法法》赋予五个主体合宪性审查要求权时,其实也就同时赋予它们发现、判断并提出“违宪怀疑”的权力,即合宪性预审权。可见,合宪性预审权是行使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前提,而合宪性审查要求权是合宪性预审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合宪性预审权是提起合宪性审查要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合宪性预审与合宪性审查要求相结合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力。虽然经由合宪性预审权对合宪性问题进行了判断,但是其判断只是一种“预判”而非终局性决断,并不能得出法律规范违宪的最终结论。因此,合宪性预审权并不会“威胁”合宪性审查权,相反,通过合宪性审查要求权这一“桥梁”,架起了合宪性预审权协助合宪性审查的路径。 与其他四个主体不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肩负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任,承担着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功能,由于其审判职权具有“不告不理”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并不会主动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要求,而是通过具体案件被动提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宪性预审权是对个案中所适用法律规范是否合宪的初步判断。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宪性预审权具有“以个案为基础”,“提出的是有关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涵摄关系中的违宪怀疑”的特点。⑦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很少审判具体案件,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才是主要的“定分止争”主体,需要处理很多合宪性审查诉求。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样,也具有发现、判断“违宪怀疑”的专业能力。为了使《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权能够顺利行使,也为了让当事人的合宪性审查诉求能得到专业的、合法的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应当拥有合宪性预审权。为了和《立法法》第99条第1款中的其他主体的合宪性预审权进行区分,本文将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享有的合宪性预审权,统称为“法院合宪性预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