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1125(2022)06-0005-36 一、分裂之家 众所周知,柏拉图在晚年的《法律篇》中特别重视
(友谊)在立法中的作用,“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必须着眼于三样东西,也就是,他为之立法的城邦变得自由、与自身为友(
)并具有理智”(701d7-9,cf.693b3-5,c3-4,c9-10,d10-e1,743c5-7,756e12-a5,862c3)。①在分析波斯与雅典的政治兴衰时,尤其强调城邦中存在的
对于良好政体的决定性作用(694a8,5d3,7d6,8c3,9c1,701d)。伴随对
的重视和强调,《法律篇》将家庭作为考察立法原理的基本模式。 [雅典人]让我们再考虑考虑这一点:如果某地方有许多兄弟,为同一个男人和同一个女人所生,他们中不义的多,正义的极少,这一点儿也不奇怪吧?…… 刚才提到的那些兄弟,他们想必需要一位法官吧?……哪一种会更好?(1)一个法官消灭他们中的坏蛋,安排较好的人自己统治自己;(2)另一个法官让好人来统治,并允许坏人活着,使他们自愿受统治;(3)但我们也该说说第三个——更卓越的——法官:如果终究应该有这么一个法官的话,他能接管这个四分五裂的家庭,不消灭任何人,反而为他们的来日制定法律来调解,以守护他们彼此之间的
(627c3-628a4)。 雅典人的对话伙伴立即回应说,第三种法官要好得多。这引起了注释者的困惑:如果第二种法官就能让坏人“自愿”接受统治,第三种法官的卓越体现在何处呢?《法律篇》的经典注疏家英格兰(Edwin Bourdieu England)批评德国学者里特尔(C.Ritter)试图将手稿中的“自愿”改为“不自愿”来区分第二种法官和第三种法官的做法。英格兰指出,第三种法官胜过第二种法官之处在于,他将第二种情形中少数人的个人统治转变为法律统治,在法律统治下,比在个人统治下,多数人与少数人更可能成为朋友;制定法律实现的“调解”就是第二种情形中的“自愿”,但第三种法官做了更多,友谊的存在意味着,多数人认为服从法律对他们自己有利。当代德国学者舍普斯道(Klaus Sch
psdau)赞同英格兰的看法,认为第二种法官(坏人自愿服从好人)已经符合《理想国》中对节制(
)的定义(Resp.389d,431b),但第三种法官能够“通过法律保持长久的和解,并确保友爱”,从而建立了“正确的法”(
)的尺度;因此,雅典人的对话伙伴才会马上指出,第三种法官不只是法官,同时还是立法者。②换言之,是法律建立的秩序,而非作为个人德性的节制,区分了这两种情形,决定了第三种法官的卓越。迈耶(Susan Sauvé Meyer)不同意这一看法,认为这里的关键不在于法律提供的持久安排,而在于第三种法官在双方之间创造的和解,使他们不再是主人与臣民的对立两方,而是朋友,这一友谊使坏人改过自新,因此所有兄弟都成了好人。③ 从表面上看,英格兰—舍普斯道的法律化解读和迈耶的道德化解读只是强调重点略有不同,其实并无太大分歧,因为第三种法官显然是通过制定法律来创造和解与
,从而使这个家庭免于四分五裂。法律是维持
的前提,而
则是法律得以成功避免分裂的标志。但这两种解读确实存在根本的分歧,那就是法律所维护的
的性质。道德化的解读强调公民之所以彼此形成
,是因为法律秩序使所有坏人都转变为好人,从而避免了内部的冲突。④因此,标志城邦道德教育成果的
,是有德君子之间的友谊。出于类似的理解,有学者才主张,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比在《理想国》中更具理想主义,相信可以通过教育让更多的人——不仅限于哲学家,也包括非哲学家——达到真正的德性,从而像“分裂之家”的类比暗示的,整个城邦的公民都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德性,建立彼此真正的友谊。⑤ 法律化解读之所以弱化德性、强调立法者通过法律建立稳定持久的统治关系的重要性,乃是因为在对第三种法官的描述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德性上的区分被搁置了,而法律秩序代替人的统治克服了家的分裂。如何通过这一秩序实现和解与建立
,成为法官乃至立法者关注的焦点。《法律篇》对
的官方定义仍然采用的是标准的表述——“德性相似者或平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称之为
”(837a6-7),⑥那么,法律秩序为了实现和解而建立的
,是否针对的是平等实现德性的好人呢?对友谊的德性平等的理解在解释上面临不少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