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22)05-0067-14 DOI:10.14015/j.cnki.1004-8049.2022.05.006 跨界河流开发关乎沿岸各国民众福祉。在实现水资源公平分配、平衡水体保护与开发等方面,集体行动则面临巨大挑战,甚至引发围绕跨界河流的争端,破坏了地区安全秩序与社会经济发展。在单边行动收益往往小于损失的情况下,跨界河流域内国家合作需求增加,促成了跨界河流合作机制。它们是一系列具有双边或多边合作性质的、被赋予实施程序的跨界河流合作条约,以及据此成立的政府间合作组织。①有效的跨界河流合作机制将推进流域内国家合作管理河流的集体行动,妥善解决国家间纠纷,实现全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②而由于流域内外国家权力不对称、机制设计缺陷、议题复杂化乃至机制竞争的因素,更多跨界河流合作机制是低效甚至无效的。探索提升跨界河流合作机制有效性的路径日益成为当前国际社会治理实践的重要议题。 一、霸权国家主导论 对流域内国家权力的讨论是分析跨界河流沿岸各国合作行为的起点,流域内权力结构也成为跨界河流合作机制发挥作用的背景,从而对其有效性产生影响。由于上下游固有地缘位置和国家实力不同,流域内“非对称性权力结构”(asymmetric power structure)成为影响流域国家合作行为的关键。因此,权力对合作的促进,特别是流域内霸权对合作的推动成为研究者探讨跨界河流合作机制有效性的重要依据。③ 一方面,以经济和军事实力为主要权力基础的流域内霸权国将促使流域其他国家遵守跨界河流合作机制,并依托其权威解决争议。 其一,胁迫作用。受国际政治霸权稳定论启发,杰瑞恩·瓦尔纳(Jeroen Warner)和马克·蔡陶恩(Mark Zeitoun)提出“水霸权”(hydro-hegemony)概念,即流域内国家通过聚合并控制水资源的战略取得对跨界河流的支配地位。④在跨界河流政治中,拥有较强实力的水霸权国家往往会利用军事、经济手段迫使流域内其他国家接受霸权下的秩序,令其遵从霸权国偏好,即“统治型水霸权”(dominative form of hydro-hegemony),以此塑造有效的跨界河流合作机制。⑤不过,面对霸权国胁迫,流域内其他国家也会基于共同水权利益结成联盟进行对抗,从而改变权力结构,降低跨界河流合作机制有效性。⑥ 其二,诱导作用。它从功利角度解释水霸权提升跨界河流合作机制有效性的方式。安东尼·图尔顿(Anthony Turton)等人认为流域内水霸权国“胁迫”是最后手段,也最不经济。通常情况下,该国会主动承担一定的河流管理责任,提供公共产品,提高流域内全体国家福利,诱使其他国家遵从由水霸权国主导的跨界河流合作机制。⑦流域内其他国家遵从机制可实现“搭便车”效应,机制有效性也就得到提升。珍妮弗·宋(Jennifer Song)等人则对“诱导作用”进行了反思。在很多情况下,水霸权国所能提供的并非其他国家优先关注,双方无法建立比较优势互补或共同利益,后者参与机制的积极性就会降低。⑧ 其三,领导作用。为了提升机制有效性,水霸权国应塑造有利于成员国遵守机制的话语体系。瓦尔纳和蔡陶恩认为,诱导型霸权国主导跨界河流合作机制的过程,就是在制订并落实“游戏规则”。只有改变观念才能将其偏好内化为其他国家自身偏好,使“诱导型”升级为“领导型水霸权”(leadership form of hydro-hegemony),流域内国家竞争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水霸权国才能真正保障跨界河流合作机制有效性。⑨张璡持类似看法,他通过对埃及尼罗河水霸权的分析,指出水霸权包括物质权力、霸权国对议程的影响力、控制力。⑩ 另一方面,河岸结构制造了两种不同形式的霸权国,并影响它们与流域内其他国家的合作方式,进而对跨界河流合作机制有效性产生影响。河岸结构(riparian structure)是跨界河流上下游地理位置差异造成的流域内国家水权分配不均的一种固有状态。上游国家通过对水资源控制赢取更多权力,下游国家则要通过对自身权力的运用获得更多水资源。 其一,下游霸权国的劝诱。托马斯·伯纳尔(Thomas Bernauer)等认为,当水霸权国位于下游时,跨界河流合作机制将更有效。下游国家更倾向通过合作维护自身权利,它们借助机制提供更有利于自身的规则,劝说上游国家遵约以实现自身意图,机制有效性得到提升。(11)不过,亚伯拉罕·赫希(Abraham Hirsch)研究中东跨界河流时发现,“最后一个用水国总是怀疑上游国家意图”。(12)当霸权国位于下游时,其主导的跨界河流合作机制不会更多考虑上游国家利益,相反要最大限度攫取利益以形成既有事实,招致上游国家反感。(13)而上游国家凭借自身地缘优势会逐步提升议价能力,削弱下游国家对机制的主导。但若实力弱的上游国家提出新机制规则,机制有效性将受制于流域内固有河岸结构与变化的权力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