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完善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围绕该论题,我国行政法学界已展开研究,但既有成果表明,中国行政法学尚未完成学术体系的建构,①更遑论对其内部构造及其原理展开系统研究。有学者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明确提出“现阶段对业已成型的中国行政法进行系统整理,就已成为当务之急”。②为此,对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刻不容缓。 与学术体系的知识、理论、方法等结构性元素类似,③可以将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内部构造区分为实定法体系、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三部分。其中,实定法体系是学术体系的基础,理论体系是学术体系的核心,而方法体系则是连接实定法体系和理论体系的纽带和转化器。这三大内部构造总体上与学科体系、话语体系之间并非相互割裂,而是彼此融贯。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是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内核和支撑,如果对其内容类型化并按照学科属性加以体系化建构,便可演化出行政法学学科体系;若进一步对其中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标识的规范、制度、理论基础、原则、概念范畴等予以体系化提炼,即可演化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本文拟系统研究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内含的实定法体系、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揭示其内部构造,阐释其背后原理,进而明确其发展方向。 一、中国行政法学实定法体系的构造及其意涵 法学学术体系的载体主要源自一国制定的实定法。中国行政实定法体系包括中国行政法规范体系及其运行而形成的行政法制度体系,是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基础。 (一)中国行政法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内容 中国行政法规范体系起步于1989年《行政诉讼法》,该法的出台是中国真正现代意义上行政法的起点,也是中国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开端。④可以说,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正是“以行政诉讼为事实标志”。⑤《行政诉讼法》出台前,按照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民、行不分”或者说民事、行政“合于一法”的诉讼体制,意味着行政法附属于民事法之中,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虽然名义上有“行政法”学科,但由于当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规范体系作为支撑,导致行政法学也缺乏学科根基,事实上沦为行政(管理)学的附属学科。正如有学者指出,“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初期,我国行政法学从理论体系、知识表述到研究方法上都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学色彩”。⑥直至《行政诉讼法》出台,才创设出一套独立于民事诉讼的裁判行政争议的法规范体系。自此,我国行政法学有了研究中国行政法问题的基本规范,也才褪去行政(管理)学的色彩而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从行政法规制的侧重阶段看,我国行政法规范体系可以分为规制行政机关的上游规范、规制行政行为的中游规范和作为救济规则的下游规范三个层面。不同于刑法、民法等部门法体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一体化和共时性构建,⑦我国行政法规范体系是在作为下游规范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倒逼其他行政法规范相继制定而构建起来的。 第一,作为下游规范《行政诉讼法》的先行出台,改变了行政救济制度阙如的状态。该法出台前,行政法规范极其贫乏,主要表现为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上游规范,以及为数不多且法律位阶较低的中游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等。作为实现1982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从行政法规范体系的“下游”填补了行政救济制度的空白,构建起一套有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裁判规范体系,开始逐步消除行政法规范极度有限且乏力的缺陷。2014年,《行政诉讼法》在实施25年后再次得到了系统全面修订。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系列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基于《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原则,催生了我国行政法上游规范和中游规范。譬如,该法明确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规定为不予受理的事项,由此推动我国相继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纳入受案范围,并首次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等作为合法性审查标准写入立法。在此推动下,我国于1997年、2004年、2011年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三大中游规范的支架性法律,被称为我国行政行为领域的“立法三部曲”。 第三,作为下游规范的《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也在《行政诉讼法》的影响和推动下制定出来。《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行政机关裁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统称为行政复议。为与其衔接,国务院于1990年专门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自成体系、独立完备的行政救济制度正式确立。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同时,《行政诉讼法》专章规定侵权赔偿责任,由此催生了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出台。至此,我国行政法规范体系的下游规范已基本建成。 第四,部门行政法规范体系也逐步系统化。《行政诉讼法》以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规定受案范围,使得受行政活动不法侵害的众多领域都被纳入了其规范效力的涵摄范围。遗憾的是,当时我国部门行政法规范基本上付之阙如。在《行政诉讼法》的推进下,诸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安全法》等部门行政管理法规也纷纷得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