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22)04-0061-14 实现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制约,是古往今来众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努力的目标。历经数千年的发展,人类探索出了权力监督制约的诸多理论和实践方案。其中,依托法律规范的权力监督制约和依托道德规范的权力监督制约模式,是两种基本的权力监督制约模式。中国共产党力图开拓权力监督制约的新模式——制定系统化的党内法规,强化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中国共产党持续百年的努力和实践。这一努力和实践构建的权力监督制约方案,同既往的权力监督制约模式相比较,是否是一种新的权力监督制约模式?是否构成对既有模式的超越?这是本文关注的学理问题。 一、权力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一)权力及其特征 权力概念是法学、政治学的核心概念。由于权力概念的复杂性,因而,人们对于权力问题会有不同的解读。福柯曾将权力视作“某些人统治其他人的权力”,是它的服从者得以“被生产出来”的各种方式,当然,也是服从者“在文化中所发现的并且被他所处的文化、社会、与社会群体所推荐、暗示和施加给他的模式”;帕森斯认为权力是与权威、同意、集体目标相联系的,“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个单位履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汉娜·阿伦特则认为权力是法治和一致同意下的产物,是群体的、共同行动的能力,一个人有权力是因为“他被一定数量的人授予以他们的名义行动的权力”,所有的政治制度都是权力的表现和具体化。①与汉娜·阿伦特类似,韦伯也认为权力意味着“合法性”支配,一种能够被多数人接受的统治。对权力的五种常见界定包括“权力的运用”“统治”“支配”“以反对的方式影响他人的能力”“A对B”控制等;当然,史蒂文·卢克斯则认为,权力的核心是“获得自愿服从者对支配的同意”;另一种解读是,“当A通过某种与B的利益相反的方式影响B的时候A就是运用权力控制B”。②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就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就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实际政治在过程中体现出的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③通常来说,权力具有如下特性:(1)公共性。(2)垄断性与强制性。国家是“暴力权力的合法性垄断”。④(3)扩张性。(4)易腐性。(5)工具性。国家权力既可能保护公民权力,也可能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权力掌握在不同人手中,行使的效果是不完全相同的,这是因为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权力本身具有手段属性、工具属性。公共权力的工具性,意味着权力特别容易衍生出扩张性、强制性等特征。(6)合法性。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正因此,从应然层面来讲,权力应当具有合法性。权力的合法性既包括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权力设定目的的正当性,权力行使的有限性,也包括权力行使方式的合法性,权力应当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等。 (二)权力监督制约模式的传统学理分类 关于如何监督制约权力,学术界曾经提出过“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以法律(制度)制约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利”“以国家制约权力”等主张。(1)从制约机制上来看,权力制约可分为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道德制约权力以及混合模式等。⑤(2)以理论范式的学科来源,可将权力制约分为政治学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伦理学的以道德制约权力、法学的以法律制约权力、社会学以社会制约权力等范式。⑥如果从人类过往的法治实践来看,制约权力的手段在理论上可大致归结为两大类,即“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不过二者在具体实现形式上都表现为“以法律制约权力”。⑦(3)制约权力的笼子,可以是“以官僚体系纵向监督权构成制度的笼子”“以人民直接监督权构成制度的笼子”“以平行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监督权构成制度的笼子”。⑧其中,后一种权力制约的“笼子”最为典型的就是分权制衡模式。(4)从权力制约的政治背景来看,可将权力制约分为分权体制下权力制约和集权体制下的权力制约。⑨(5)从权力制约的主体来看,制约权力的主体可分为国家制约和社会制约。国家制约如行政体制内的平级制约,以及上下级之间相互制约,专门机关制约如检察院的监督制约等;而社会力量制约主要包括新闻舆论制约、西方的多党制制约、人民群众的制约等。(6)此外,还有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以监督制约权力、以市场制约权力、以规则制约权力和以透明度制约权力等主张。⑩上述分类中,有的分类标准依据的是制约权力的规范(如道德、法律);有的分类标准依据的是制约权力的主体(如国家、政党、社会力量、舆论等);有的分类标准依据的是学科侧重点(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不过,总体来看,上述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标准混乱的特征。 上述各种权力制约的范式,看似构成了“一个以道德制约为先导、以法律制约为规范、以权利制约为根本、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完整的和有机的权力制约体系”,但如果对该种分类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而“权力与权利”则是社会规范的内容。实际上,“权力和权利”不过是“法律或道德”的内容组成部分,而“道德和法律”则是“权利和权力”的载体和表达形式。因而很显然,上述关于权力监督制约模式的划分,存在较为突出的逻辑问题。因为将“权力”“权利”“道德”“法律”四者并列放在一起,逻辑上并不自洽,至少权力、权利与道德、法律并非可以并列的范畴。从实践来看,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都离不开法律(或道德)对权力或者权利的架构与配置;无论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或者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最终都必须依靠法律或道德的规范运行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