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10月开始,因伊拉克与联合国特别委员会的核查活动发生矛盾,海湾局势陡然紧张。美、英向海湾派出重兵,欲以军事打击迫使伊拉克就范;伊拉克则全民动员,准备承受一场灾难。为化解事端,其他大国和地区相关国家,或奔走于天下或斡旋于密室。到今年2月中旬局势已恶化到大有爆发一场战争之势,但最终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与伊拉克总统萨达姆的会谈为契机化险为夷。 关于这场危机,各国舆论做了广泛分析和评论。所论之点从萨达姆的个性特点和克林顿需要一个转移国民注意力的海外热点,以摆脱“莫尼卡门”的困扰,直到中东在美国全球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萨达姆拟重建伊斯兰辉煌的哲学思想,但对于造成这场危机的直接原因——武器核查问题本身所具重要性的认识,似有不很到位之嫌。本文拟将此次危机置于世界军控与裁军的舞台上予以分析,以期为今后判断和把握伊拉克的局势发展,从另一个侧面提供一些考虑因素。 一、伊拉克特别委员会 关于这次危机的触发点已是众所周知的了——伊拉克拒绝联合国伊拉克特别委员会的核查员进入萨达姆的府邸进行武器核查使然。因此,首先需要从该委员会谈起。 伊拉克在1991年海湾战争失败后,联合国安理会针对伊拉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涉及停火、武器核查和赔偿等诸多方面,就武器核查而言,最重要的决议有三项:关于停火的第687号决议,要求伊拉克做出进一步“宣布”的第707号决议和关于建立长期核查体制的第715号决议。此外,安理会因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于1990年通过的第661号制裁决议继续有效。 为了执行这些决议,联合国安理会于1991年5月设立了下属机构——联合国伊拉克特别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委会”),由秘书长指派的来自21个国家的21人以个人身分组成,其工作人员都是核、化、生武器和导弹专家。特委会设正副执行主席,总部在纽约,另在巴林设有外场运作总部。特委会拥有现代化的通联系统和包括U-2高空侦察机、红外雷达、探地雷达在内的先进侦察器材。 特委会的具体使命是:核实伊拉克的宣布资料;监督其销毁化学、生物武器和射程超过150公里的弹道导弹;查明其过去与这些项目有关的计划;建立不间断的监控和核查机制,确保伊拉克不重新获得此类能力;以及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原子能机构”)对伊拉克的核能力进行相应的工作。这些使命构成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对一个成员国做出的最严厉、影响最深远的决定。而这些决议是由于伊拉克公然以军事手段并吞一个主权国家为起因而产生的,故在安理会都以绝大多数赞成票获得通过。因此其权威性、正确性和必要性是无庸置疑的。 二、国际军控核查制度 国际军控与裁军需要核查,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自从人类将关于战争的习惯法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之后,不知制订了多少规定战争和军备法则的国际文书。但是,这些国际文书往往陷入“立约-违约、再立约-再违约”的怪圈。例如,在化学战领域,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拟订了不在战争中使用毒物的海牙宣言,1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再次确认了这一宣言,但在7年后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就爆发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化学战。战后又制定了著名的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但不到10年,意大利又对阿比西尼亚使用了化学武器,随后是日本在中国的使用。当代的例子或许更能说明问题。禁止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于1975年生效后不久,美苏两国就竞相指控对方从事违约活动。形成这一怪圈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缺乏监督和确保制约机制无疑是重要原因。于是“核查”的概念应运而生。但是在军控条约中具体拟订核查条款,只是60年代以后的事,而纳入全球性条约则首推1993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从此,世界进入了只要谈军控与裁军就不能不谈核查的时代。 三、安理会对伊拉克的核查制度 由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具体执行的安理会对伊拉克的核查制度,集中体现于第687号、707和715号决议。安理会要求伊拉克无条件地接受这些决议,与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履行决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关于宣布: 停火决议要求伊拉克在接受该决议后15天内逐项宣布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类型、数量、有关设施和存放地点;第707号决议进一步要求这种宣布应该是立即对其被禁止的武器和能力做出的“全面、最终和彻底”的揭示,包括过去的有关计划,还包括与其发展被禁止武器和能力及建立“双用途”设施有关的外国企业和供应者的名单。 2、关于销毁: 停火决议要求伊拉克在联合国的监督下,并采取特委会确定的方法,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清除这些武器及其有关的次级系统和另、部件,以及与这些武器系统或能力相关的研究、发展、支持和制造设施;伊拉克不得擅自进行此类销毁活动。 3、关于核查: 为彻底查明、完全消除伊拉克的被禁止武器和能力,停火决议决定对伊拉克进行严格的核查。为此,赋予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以相应的特权、豁免和授权,使之能够自由地、不受阻挠地对任何伊拉克地点进行现场视察。它有权利用伊拉克的任何空军基地,充分使用自己的飞行器和各种技术手段,在伊拉克全境执行包括视察、救援、空中侦察、运输和后勤任务,无例外地和不受限制地对伊拉克的不论宣布的或未宣布的地区、设施、以及设备、记录和运输工具进行现场检查。第715号决议进一步决定,为确保其不再重新建造、获得和使用被禁止武器和能力,要对伊拉克的“双用途”设备和设施建立“不间断监控和核查”机制,具体措施是,一方面,在这些设备和设施的关键部位安装监控仪表和密封件,由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联合在巴格达设立监控中心,建立遥控监测系统,对伊拉克进行长期监控;另一方面,建立对伊拉克“双用途”物件的进口管制体制,即伊拉克及其“双用途”物件贸易伙伴应分别向巴格达监控中心报告其进出口计划,监控中心不表示异议方可进行,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可对进口设施的最终用户进行现场视察,并可将其列入不间断监控和核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