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有两样东西曾把康德从独断论的迷梦中唤醒,一是大卫·休谟的怀疑论(4:260)①,二则是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②(12:257)。后者的重要意义被解释为既构成了批判哲学的基本拱石,也开启了康德从处女作之思到批判哲学的完竣。③ 令人困惑的是,康德在第三《批判》目的论(§61-68)提出了有机体的机械论和目的论的双重解释后,发现用更高的原则统一这两种解释,就会形成相互冲突的二律背反(§69-78),但康德并未直接指明它是什么及何以导致。这接近批判尾声的二律背反的界定及其解决竟更富争议,并在学界形成了以下四种典型的解读:1)早期的大多数评论者认为是两个构成性原则之间的冲突;2)后来的“新正统派”则解读为两个调节性准则之间的冲突;此外,3)这一冲突源于人们对主观的调节性准则与客观的构成性原则的混淆;以及4)它是判断力的一个构成性原则与一个调节性准则之间的冲突。④我们把康德文本与康德研究之间形成的犬牙交错的解读称为“判断力二律背反之谜”。 我们在限定并重述判断力的二律背反之后,倾向于解读2)的结论,但在两个方面进行可能的纠正和推进:第一,解读2)认为,该二律背反发生于康德的两个调节性准则的原命题之间;我们认为,若不对这两个原命题加以修改,它们将不会产生直接冲突,甚至还无法构成二律背反。第二,上述几种解读并未明确回答为何康德这一对二律背反有着两种表现形式。我们指出,两个稍加修改的构成性的原则和调节性的准则,最终都可以还原为两个语义相似、能够产生真正冲突的调节性准则。我们在区分原命题主词的不同涵义后,有望揭晓判断力的二律背反之谜。 一、判断力二律背反之谜 康德在此之前提出并解决了多种二律背反,而判断力二律背反连界定(遑论解决)也充满疑谜。但无论如何,它们都围绕着§70中判断力的两个调节性的准则(正题
与反题
)和构成性的原则(正题
与反题
)展开:
:物质性事物及其形式的一切产生都必须被评判为按照纯然机械的法则就可能的。
:物质性自然的一些产品不能被评判为按照纯然机械的法则就可能的(它们的评判要求一个完全不同的因果性法则,亦即终极因的法则)。
:物质性事物的一切产生都是按照纯然机械的法则就可能的。
:物质性事物的一些产生按照纯然机械的法则是不可能的。(5:387) 问题在于:一方面,康德指出,
和
是理性立法的冲突,而非判断力的二律背反;另一方面,康德又断言
和
“事实上根本不包含任何矛盾”(5:387),似乎也一同否认了它们的背反性。康德的模棱两可的表述,造成了判断力二律背反的下述四种分歧。 1.它是两个构成性原则之间的冲突。“构成性解读”的早期代表E.卡西尔(Ernst Cassirer)、E.阿迪克斯(Erich Adickes)等人认为,康德主张的两个调节性准则之间只有判断力二律背反的“表面现象”(Anschein)(5:389),而不存在真正的冲突,便由此推定该二律背反出自构成性的原则之间。⑤H.E.阿利森(Henry Edward Allison)为此辩护,认为这些冲突的准则涉及了本体论承诺,即把机械解释视为单一而充分的解释策略,预设了自然的所有现象既可用机械论术语来解释,且实际上也都机械地产生;与之相应,若某些现象(如有机体)需要采取不同的评判方式,则对这些现象的解释只是出于我们的信念。这两种情况若无先验批判的指引,就易于发生从方法论向本体论层面的滑动,而滑向本体论层面就会产生冲突(在“可能性”的两种解释之间)。因此,该二律背反被表述为:(独断的)机械论者和(独断的)目的论者在自然研究策略上的冲突。⑥虽然“调节性解读”从上世纪90年代就逐渐成为了“新正统派”,但最近N.哈密德(Nabeel Hamid)仍支持老派观点,认为目的论判断力二律背反乃是在判断有机体时,认识能力的相互矛盾的主张参与到经验法则的探索而发生了冲突。虽然
(知性对自然的关切)和
(理性对自然的关切)以不同的认识能力为依据时,会产生自然的辩证论和不可避免的幻相,但只要揭示反思性与规定性判断的混乱,则不会发生冲突。真正的二律背反发生于
和
之间,因为它即便是理性立法的冲突,但却是判断力在追求客观知识的过程中便发挥了规定性的作用而引起的。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