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663(2022)02-0065-07 DOI:10.19834/j.cnki.yjsjy2011.2022.02.10 一、引言 2018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特需项目”)试点高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新增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不再保留特需项目;而还未获批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特需项目试点高校,则可以继续实施一期特需项目,不过第二期实施完成后,特需项目将终止。随着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结果的公布,分别有6所特需项目参与高校获得博士学位授权、17所参与高校获得硕士学位授权,加上在2017年获得学位授权的参与高校,目前在参加试点的35所“特需项目”博士人才培养高校以及63所“特需项目”硕士人才培养高校中,共计有15所高校获得博士学位授权、34所高校获得硕士学位授权。这进一步意味着,余下的20所参与特需项目博士人才培养的高校以及29所参与特需项目硕士人才培养高校,将无法继续开展相应层次的研究生人才培养,这一群体分别占到了参与试点高校的57%和46%。也就是说,随着特需项目第二个建设周期在2022年到期,预计有将近一半的特需项目参与高校将面临终止培养的结局。 作为一种项目制的研究生学位点建设新途径[1],围绕特需项目的研究基本都对这一创新举措持肯定意见。如瞿志豪的研究指出特需项目促进了学位点建设的灵活性,形成了对新升本科院校的激励,并提出了我国学位点建设制度上的淘汰机制,为改变和最终废除学位点终身制作出了一个有益的尝试,意义深远[2];李向红分析了特需项目的新取向,认为特需项目改变了过去对新增单位全面和长期授权的方式,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特殊需求的学位授权审批制度[3]。总之,特需项目授权方式,对主管部门来说可以做到收放自如,对试点高校来说有利于放开手脚,大胆地试、大胆地闯[4]。 那么,如何理解这一具有创新价值、受到肯定的新型学位授权方式即将走向终止,如何尽可能减少终止带来的各类“后遗症”,成为需要认真思考总结的问题。为此,本文将从学位授权制度变革的角度,对特需项目的终止进行行为意涵的厘定,并进一步分析政策终止中的问题及风险,最终给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二、研究生特需项目终止的两层意涵 具体分析来看,特需项目的终止具有双重意涵,既是学位授权许可的自然终止,又是学位授权政策的自觉终止。对于参与特需项目的所有高校,均面临两个层面的终止行为。 (一)学位授权许可的自然终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的审批行为。其依据的上位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就研究生特需项目而言,特需项目作为学位点建设的一种创新,其本质仍然是法律授权的学位委员会对为其所控制的学位授予权这一重要资源进行配置的一种方式,与传统的学位授权审核的性质相同,同样也可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进行认识。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即是许可具有有效期。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者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授益性[5],而这种权益的授予不是无限的,具有一定的有效期。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是研究生特需项目终止的第一层意涵。在《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即明确了项目的时间进程,确定了从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的试点工作期。可以说,特需项目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了很强的时限性,项目的终止是暗含在项目设计中的自然结局。特需项目制度创新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即引入了学位授权的有效期机制,这对于改变我国学位授权审核中实际存在的终身制的局面[6]具有重要价值。特需项目在到期后自然终止,并且能够得到妥善实施,这一行为本身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保证了特需项目实施过程的完整性,只有完成了终止活动,项目的建设周期才算完成;另一方面也检验了学位授权“能上能下”的现实可行性,有助于推动创新将许可的学位授予权重新收回的新机制。 对于自然终止,不再满足许可条件是其发生的主要原因。《行政许可法》要求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应该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等要素,可见,获得行政许可的前提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再满足相应的条件,将导致许可到期后行政机关不再延续许可,从而引发终止行为。对于特需项目而言,那些参与试点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不再满足特需项目的许可要求的“尚无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这一条件,自然在项目到期后无法获得重新许可。这一触发机制的存在有力维护了特需项目的政策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