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自列宁以来迄今为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治学研究,对西方现代选举制度的负面或缺陷已揭示得淋漓尽致并深透入其本质。时至今日,如果从人类政治文明史的历史文化宏观视角加以观照,我们似可见其作为资本主义民主建设和实行民主之手段的某些表现人类政治文化智慧的一定光彩的正面意蕴。如果我们把它放在迈向新世纪、全球一体化历史大趋势下全人类视野加以观照,在此基础上再来进行现代人的批判,并以科学的态度吸纳其可以为我所镜鉴的东西,恐是不无裨益的。本文试图就西方现代选举制的一个主要方面:其原则和功能从正面意蕴上加以简要论析,就教于方家和读者。 1 西方的选举活动滥觞于古代希腊。古代希腊的政治经验昭示:直接民主制只适于小国寡民的雅典城邦国家。而在相对地广人众、经济利益存在区域、产业分化的国家里只好实行间接民主制。在此后的时间里,国王选举和教皇选举留下了选举活动的政治纪录。西方近代选举制度是近代议会制度与政党政治制度相辅相成产生的。它端启于17世纪的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则是1688年“光荣革命”孕育的政治产品——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这个法案明定有自由选举的令世人震惊的内容。依据这个法案规定建立和实行的议员自由选举,意味着资产阶级争取分享获得参政权,是对于旧的封建选举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的发端,是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肇始。因此,它在西方政治制度史上特别是选举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这时的选举制度就其政治发展水平来说,仍然是有极大局限性的,特别是关于选民资格的种种限制性规定,使它代表的“民意”的范围很狭窄,选举被视为政治活动中极少数人手中玩把的稀罕物。到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宪法赋予普选不受财产、种族、性别和教育程度的限制,但直至19世纪末,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不受限制的普选权并没有真正地兑现。 20世纪是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现代发展的时代。百余年来,在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构建和不断改进的西方现代选举制度,基本上达到了普选权向一切人开放的程度,实行了一系列体现资本主义民主精神的基本原则。可以说,西方现代选举制度是在其政治稳定局面下实现和平地问鼎政治权力的和有效进行国家治理、政治管理的好方式。 西方现代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以各国为样本,概括其共性可以指出以下五条: 其一,普遍选举原则。所谓普遍选举,即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受身分、性别、财产、人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的限制。而必要的合理的限制条件则有:年龄、国籍、行为能力、守法状况等方面。这些合理限制,与普遍选举的无限制条件是不矛盾的。至于女性权利的平等,原则上在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上是早经确认的,只是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女性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时间不一,在英国、美国、法国、西班牙、日本,分别在1918年、1920年、1944年、1932年、1945年。 其二,平等选举原则。所谓平等选举即选举权在价值或效力上是相等的,它排斥由身分、财产、教育等条件导致的不平等。平等选举意味着差别选举的终结。在历史上曾获一定称誉的英国的和比利时的大选举区制,成为历史陈迹,密尔的二重投票权亦被废止。平等选举的一人一票制的确立,标志着平等选举法制的历史性的不可逆性,从而宣告了公民政治平等权的宪法、法律原则的稳固确立。 其三,直接选举原则。所谓直接选举即选民直接选举侯选人。这种选举方式在西欧、北美各国的具体运用有些不同,但一些国家在议会选举、地方选举中多采用直接选举。美国的总统选举虽然是采用间接选举方式,但这种间接选举是以选举人的直接选举为根基的。而且这种二重选举设制,表现了政治选择的慎重性。现代西方直接选举制的推行意味着大众政治文化从社会心理上获得了主导权。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平等观念的世俗化,教育的普及,大众传播媒介的发达,公民知识水准和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直接选举的社会基础愈益牢固。 其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即采取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方式,亦即确认、 保障选民有保守自己的选票投向的秘密权利。 秘密选举始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各国,沿袭下来并日臻完善。秘密选举的政治意义是显然的:一方面,它确认选民的独立自主人格不受外部干扰和压制,选举成为纯粹个人自主选择、应对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秘密不记名投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威迫、贿买等不法选举行为的发生。 其五,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的原则。自由选举即选举不受任何非法拘束,选民、个人的自主自由意志受到保障,秘密选举是这种保障条件之一。其实质是选民思想政治自由政治权利的被尊重与个人主体性的珍视。任意选举是指选民投票与否、弃权与否有自主决定权,不受法律的强制。不过在法律意识上和选举法制上,在西方把投票权既看作权利也视为选民的政治义务。因此,在上一个世纪,瑞士、比利时采取强制投票制。20世纪直到1976年,仍有极少数国家如意大利、比利时还没用强制投票制,其具体做法是对逃避选举的选民,处以罚金、服劳役、禁止担任公职、取消选民资格、公布犯规者名单,等等。 总的看来,上述五项原则在西方选举的实践中大体上是得到有效遵循的。它所暗涵与显示的政治文化上的意义是:政府的成立,其合法性是由全体选民依法进行选举并由多数票决定的。由于选民投票不受威胁与操纵,选民的政治自由是受保障的,选举权的实现大体是真实的。为了保证选举的自由、公正、务实,西方各国宪法都对选举作出权威性规定,并由选举法加以具体保障,如:英国《人民代表选举法》、美国《联邦选举法》及其各州选举法。同时,选举活动接受公共舆论的监督,这种公共舆论的监督对于西方选举的三个层次(国际选举——以欧洲议会选举为代表、国家选举即选举一国总统、总理、议员及其他高级公职人员、地方选举——地方议会选举及地方行政长官选举)发挥着强大的“公民社会”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