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试验性立规是党内法规制定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立规机制,包括“暂行类”和“试行类”两种体例。党内试验性法规调整范围较广,但以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为主。规则填补和探索检验是党内试验性立规的两项基本制度功能。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只规定规则填补功能的做法值得商榷。以科学立规的要求审视,党内试验性立规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适用条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合理、缺乏试验期限的规定以及缺少试验期满后的处置机制。对此,需要从制度上明确“暂行类”和“试行类”两种试验性立规各自的适用条件,建立党内试验性立规同党的政策衔接机制,设置“日落条款”并健全处置机制等,以更好地发挥党内试验性立规的制度功能,尤其要突出发挥其面向未来的探索检验功能。
从上表可知,在2001至2021年的20余年间,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几乎每年都会开展党内试验性立规,其中以2017年的数量为最多,共有七部试验性党内法规获得通过,但党内试验性法规年度数量的增长或变化并未呈现特定的规律。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推知,党内试验性立规作为一项专门立规活动,已经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创制机制,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就调整对象而言,在所整理的61部党内试验性法规中,党内试验性立规调整的对象范围较广但类别相对确定,主要涉及对党政(员)领导干部相关行为、公务员管理、党的组织机构设置与运行等方面的内容。这很好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2年)中对于党内法规涵义的界定,即“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尽管2019年在修改该条例时对党内法规涵义表述规定也作了修改,但党内法规包括党内试验性法规调整的基本主体——党组织和党员,是没有变化的。这一点从对党内试验性法规标题主题词出现频次的分析中,也可以得到确认。在对61部党内试验性法规标题的筛选后发现,“领导干部”“公务员”和“领导人员”三个术语的出现频次最高,分别为14次、9次和7次,共计30次,占全部党内试验性法规的近50%。具体如表2所示。 即使不阅读上述党内试验性法规的具体条文内容,仅从标题中也不难得知,无论是对“领导干部”的立规调整,还是对“领导人员”抑或“公务员”的立规管理,都体现了执政党对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和作为公务员的党员的重视程度,是执政党通过党内法规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化、常态化的具体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3]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要的就是约束好那些具体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使他们在观念上确立党规国法意识,在行为上符合党规国法所设定各种规则的要求。单就调整内容而言,相关党内试验性法规基本上涵盖了“领导干部”或“公务员”从选拔到任职再到问责等所有流程,涵盖了各个主要行业中担任“领导人员”的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