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指出:“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1](P26)对于这样一个重大判断,固然需要从新时代党和国家面临的复杂形势、严峻挑战,承担的艰巨任务、光荣使命来理解,需要从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来把握,但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是要从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来分析与认知。严密而系统的组织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特性,脱离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特性,脱离开作为中国共产党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制度的民主集中制,不仅无法准确理解“两个确立”,而且极容易出现解读的偏差与失误。只有在民主集中制的视阈中,“两个确立”才会得到完整、准确、到位的理解。 一、作为根本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 要想在民主集中制的视阈内探讨“两个确立”,必须首先对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本身有清楚准确的认识。党作为一个组织,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党内关系,比如领导与被领导之间、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之间、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之间、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之间、党内同志之间的关系等,如果无法切实理顺这些关系,就无法凝心聚力实现目标、完成使命,而民主集中制则恰好是有效的解决之道。民主集中制正确“反映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反映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反映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反映党的中央、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2](P358)就此而言,民主集中制揭示与体现的是党如何组织与活动的根本规律。 民主集中制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通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来运作与发挥作用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表明集中是坚持政治民主原则的集中,是民主主义的集中,而不是个人独裁专断的集中,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是集中的基础,正确集中的程序前提是组织成员能够平等地、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种民主权利的行使一方面体现在参与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形成与调整,另一方面体现在民主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并对其监督制约。“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因此,它能代表党员群众行使它的集中领导的权力,处理党的一切事务,并为党的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所服从。”[2](P359)通过组织成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政策的科学性与领导的权威性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障,集中由此就趋向正确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指民主是有组织指导的民主,而不是无序的民主。如果没有领导机关与组织者事先的正确组织、指导、统筹、准备、安排、拟议,仅仅依靠自发的民主或仓促实行的民主,是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结果很可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严重分化、极度内耗,更谈不上对民意的采集整合、有效提升并以之为基础进行科学决策。在此意义上,民主的有效有序展开以具有合法性的组织权威的存在为前提,党员必须服从党组织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服从党的纪律。此外,有效的集中可以推动大政方针的迅速贯彻落实,提高执行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切实保障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与各领域的民主权利。越是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越是面临着艰巨宏伟的任务,越是要注重对于民主的集中指导。 必须看到,尽管民主集中制涵括民主与集中两个要素,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但民主和集中两者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在整个民主集中制的运作中,集中处于一个起承转合的中枢地位,发挥着统一、规范、引导、协调、组织,类似人体大脑的作用。正是通过集中,整个民主集中制才能够切实运转起来,民主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找到符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与实现形式,组织才能纪律严明、思想统一、行动一致,组织目标才有真正实现的可能。“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领导制度,其组织性是最突出的特征,而集中部分又是组织之首、组织之魂。这就是说,只有集中的部分能够使各级组织明确组织的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活动方式、活动条件、活动程序和活动要求,并且对各级组织的活动进行信息反馈、调控、纠错等指挥领导工作。民主集中制的集中部分,是对整个体制运行起推动、维护、调控作用的。”[3](p23)有效而正确的集中更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实际效果。既然强调正确的、更好地集中,在组织上必然强调领袖群体的能力与素质、领导机关的责任与担当、指导思想的科学和有效。就此而言,在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中,列宁强调的职业革命家获得了应有的位置。 既然在民主集中制的两个要素中,集中的地位与作用更为重要、更为突出,那么,按照党内逐级选举、权力与责任层层集中的逻辑,党的领导核心自然是集中的最高载体,具有集中的最高权威,其集中全党智慧创立或形成的理论成果自然成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当然,为了表明党内民主与集体领导,现行党章只是明确了“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没有进一步明确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以及党的最高领导人,也没有关于党的领导核心的明确规定。但众所周知,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历程中,领导核心不仅存在,而且发挥了力挽狂澜、鼎定乾坤、无可替代的主心骨作用。没有意志坚定、能力卓越,非他人所能比的伟大领袖与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无法化解危机、攻坚克难、践行使命的。正如邓小平所强调指出的:“马克思主义也从来没有否认领袖人物对于政党的作用。按照列宁的著名说法,领袖是‘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的人们,毫无疑问,他们的这种威信、影响和经验乃是党、阶级和人民的宝贵的财富。对于这一点,我们中国共产党人从自己的切身经验中,是感到特别亲切的。当然这种领袖是在群众斗争中自然而然地产生的,而不能是自封的。”[4](P234)“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5](P310)换言之,尽管我们党主张集体领导,强调建立健全党的委员会制,但党的理论也十分强调党的领导核心的特别地位、特殊责任,党的实践更是证明了领导核心存在的极端必要性。在此意义上,虽然我们党的集体领导实行的是委员会制,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委员会制,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委员会制,各个委员的权力、责任、地位是相同的,是没有最高领袖与领导核心的,党的集体领导在最高层级上实行的实际上是“委员会+核心”制,并且这在党的历史上已经成为传统与惯例。由于这一领导核心经过全党逐级民主选举授权,其必然也成为全党集中的最高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