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22)03-0026-09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诺奇克因其理论的批判性而被视为理论批判的典范,其后产生的众多批判思潮或多或少都能在诺奇克的思想中找到影像:运气平等主义对责任的强调、多元主义正义观对“反模式化”的借鉴和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对自我所有权的回应等。批判性仅是诺奇克思想的一面,建构性则是其思想的另一面。诺奇克建构了独特的资格正义理论,这令其在当代正义的理论图景中占据一席之地。资格正义不但刻画了当代正义理论的多重面向,也表达了消极自由传统下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然而,诺奇克对资格正义的论述充满着复杂的概念纠缠,有时候将资格与权利和应得概念同等使用,有时候又将三者明确区别。厘清其中的意义分殊,对于理解诺奇克资格正义的真实内涵、明确其理论地位和作用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资格的“出场” 诺奇克整个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是权利。权利作为“道德的边界约束”,以至上性、绝对性和否定性的面孔展现了权利不容侵犯的极端自由主义立场。诺奇克虽然没有明确罗列权利的具体清单,但是,根据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和信念,诺奇克的权利同洛克的自然权利趋同。在其理论框架中,这些权利以不同的范围发挥“边界性”的约束作用。如果做一简单的划分,权利的边界约束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国家的产生过程中,国家必须遵守自由权和生命权;在分配正义(持有正义)理论部分,国家不得侵犯财产所有权。 分配正义涉及财富和收入等基本利益的分配,财产所有权必然是分配正义的理论和实践边界。有趣的是,诺奇克并不使用权利(更准确地说是财产所有权)概念来描述其持有正义理论;相反,诺奇克使用的核心概念却是“资格”(entitlement)。①在其持有正义的一般性描述中,资格的地位就更加清楚。诺奇克的持有正义纲领如下: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②持有正义的完整原则由三个小原则构成:获取的正义、转让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在每一个正义原则中,资格都是核心概念,持有正义不过是对资格的原则确认。 严格说来,持有正义应该称之为资格正义。如果说资格是持有正义的重心所在,那么,给人造成困惑的也正是资格本身。在语义上,一个人对持有物拥有资格,这与一个人对持有物拥有权利几乎没有本质的区别。一个人的“持有”(holding)内在地包含所有权(property)的规定,反过来亦如此,一个人对某物具有所有权,其持有自然就具有资格。诺奇克本人也并不否认权利和资格之间的一致。例如,他在批评罗尔斯对自然天赋的理解时曾假设这样的推理论证:(1)如果人们拥有X,而且他们拥有X(无论他们对于拥有它是不是应得的)没有侵犯任何别人对X的(洛克式)权利或资格,而且通过一种其自身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洛克式)权利或资格的过程,Y来自(产生于)X,那么这个人对Y是有资格的;(2)人们拥有他们所拥有的天资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洛克式)资格和权利。③ 在分配正义批判中,权利和资格也常被交替使用。诺奇克用资格来批判分配正义: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④对于个人来说,人们有权利或资格对自己的财产做出任何决定:“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各种不同的人控制着不同的资源,新的财产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总体结果是众多个人决定的产物,而所涉及的不同个人则有资格做出自己的决定。”⑤分配正义批判依赖的理由是人的自主和自由,权利和资格都是自由的体现,人们有权利和资格做出自己的任何决定。 权利和资格的一致只是资格正义的理论表象,诺奇克注重的是两者的不同。一旦涉及持有的获取,诺奇克尽可能地弱化权利(财产所有权)概念而强化资格意义。诺奇克的获取原则是对洛克占有原则的精细解释。一个人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了一种持有物,这个人对该持有物就是有资格的。实际上,“这个人对该持有物就是有权利的”也并不违背诺奇克的思想。诺奇克强调的是资格而非权利。资格本身具有“权利”(right)的特定内涵,当其在描述财产的归属和持有时,同样具有“权利”的意义。这正是问题之所在,诺奇克为什么不与洛克一样直接使用权利(财产所有权)而使用资格来描述正义原则呢?对于强调和高扬权利的诺奇克,使用权利(财产所有权)不正是同其权利理论高度一致并且立场更加鲜明笃定吗? 大多数人只注意到“资格”在分配正义领域中的“出场”。实际上,诺奇克对资格的使用并不限于持有正义理论。在论证国家的起源时,诺奇克在追问保护性机构“事实上的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时就引入了“资格”概念。只要保护性机构在获得强制力和达到其支配地位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它就有“资格”使用这种强制力。同样是强制力的使用,任何个人和保护性机构都有资格使用。需要强调的是,保护性机构和个人“有资格”使用强制力性质完全不同,前者的“资格”同“合法性”有关,而后者的资格则与个人权利相关。诺奇克指出:当“合法性”用于政治理论的时候,这些合法地使用权力的人有资格使用它,有特别的资格使用它。⑥所谓特别的资格是指保护性机构对强制力的唯一使用,这就是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诺奇克在这里是想将一个保护性机构“有资格成为某种权力的唯一使用者和它有资格使用这种权力区分开来”。合法性与资格的关联不仅仅适用于“有资格使用”,而且也是“有资格成为某种权力的唯一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