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问题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极大推动了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2013年11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又提出,要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为我国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发展指明了建设目标和路径,即通过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安排来推动专业社工队伍的成长壮大。 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到基层社区服务供给中,具有明显的“进场”特征。一方面,社会组织面临社区本土治理结构的审视;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还需要重点处理与上级发包方政府的关系。可见,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跨越了三重边界:专业边界、行政边界和社区边界。这尤其考验一线专业社工的进场能力、服务能力与合法性营造能力。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加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实践中,专业社工队伍在参与基层社区服务生产时面对着何种复杂的制度环境?他们又是如何与行政组织和社区组织进行互动并促成服务计划实施的?在此过程中,他们又会采取何种进场路径和服务策略?以上问题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和研究。 二、文献回顾与解释框架 (一)文献回顾:社会组织的“进场”及其后果 目前,学界已经从社会组织与行政组织、社区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互动逻辑、合作样态等层面,对具有明显“进场”性质和跨越边界属性的社会组织专业服务实践活动展开了大量研究。 在社会组织与行政组织关系方面,有学者认为,复杂的街区权力关系限制了专业社工深度嵌入社区治理(朱健刚、陈安娜,2013)。具体来看,各级政府按照不同的行政意图通过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控制(康晓光、韩恒,2005)、嵌入型监管(刘鹏,2011)、反向嵌入(管兵,2015)、选择性支持(许鹿等,2016)、浮动控制(徐盈艳、黎熙元,2018)等差异化策略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管理。政府对权力和资源的主导地位使得社会组织不得不迎合政府,导致了社会组织的行政化(王永华、罗家为,2018)。行政化的社会组织陷入了道德实践的“商品化”和政治实践的“工具化”误区(肖小霞等,2013)。因此,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互动的边界是模糊的,不存在跨越边界的合作关系(黄晓星、杨杰,2015)。社会组织在与行政组织遭遇的过程中被后者吸纳,严重钳制了社会组织与专业社工队伍的志愿性和创造性。 在社会组织与社区组织关系方面,有学者认为,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与社区需求之间存在较大脱节,导致社会组织“悬浮”于社区诉求之上(黄晓春、张东苏,2015),无法实现基于社区需求的公共性生产与培育(李友梅等,2012)。究其原因,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治理逻辑和社区组织的综合治理逻辑之间具有深刻矛盾(陈家健、赵阳,2019)。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强势体系需要亲和(王思斌,2011)。这种亲和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情境合法性。所谓情境合法性,是指享有总体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服务项目时还需要取得来自基层服务对象的认可(邓燕华,2019),需要通过“选择性耦合”策略在社区组织的合法性逻辑与社会组织的效率逻辑之间达成平衡(武静、周俊,2018)。因此,有的行政组织采取“模糊发包”方式使社会组织获得了参与社区建设的实践机会(黄晓春,2015),社会组织则通过灵活多样的服务策略实现了对所服务社区的嵌入式治理(刘帅顺、张汝立,2020)。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区治理存在“进场”方面的困难,但是一旦为社区原有治理主体所接纳,就会发挥出显著的服务优势和治理效能。 已有研究从社会组织整体层面解读其与行政组织和社区组织的关系营造、互动模式与服务生产过程,对社会组织的“进场”方式和行政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应对策略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研究。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组织只是服务项目的抽象管理者,一线社工才是服务内容的具体生产者。所以,要想走进社会组织行动逻辑的内部世界,就离不开对一线社工的细致考察,就应当把一线社工置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实践逻辑的核心地位与主体视角。 理解一线社工在具体的服务生产过程中与社区组织和行政组织的关系对于解释跨越边界的社工服务逻辑十分必要。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打破了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的固有认知范式,他提出了立足于“实践意识”(吉登斯,2015:3)这一根本特征的结构行动二重性解释范式。这对于我们理解一线社工与社区组织、行政组织之间关于行动与结构、个体与社会的互构问题提供了极富借鉴意义的理论工具。 (二)结构化理论与跨越边界的社工服务逻辑框架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的主要立场是结构二重性,即以社会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为根基的规则和资源同时也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吉登斯,2016)。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结构就是行动过程所具有的“例行化”特征,而“规则”和“资源”被表述为结构的两个基本方面(谢立中,2019)。吉登斯认为,构成性和管制性是规则的两个特性(吉登斯,2016)。其中,规则的构成性是指规则为社会结构中的各个行动主体所共同遵守;规则的管制性是指行动主体一旦违反相关规则就会被制裁。在跨越边界的社工服务环境中,行政组织和社区组织是一线社工面临的两种组织结构,合法性和稳定性则是两种组织结构共同拟定的需要一线社工遵循的具体规则。具体来说,行政组织和社区组织根据所处的结构性位置和不同利益关切,又对合法性和稳定性进行了具体化定义。行政组织要求一线社工遵守程序合法性和政治稳定性规则,社区组织要求一线社工遵守本土合法性和嵌入稳定性规则。一线社工就面临着来自行政组织和社区组织差异化规则的约束,凸显了跨越边界的社工服务场景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