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经历了由相互隔绝到修复关系、发展关系的历史性转变。以战争赔偿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外交,是日本实现与东南亚国家关系正常化的有效手段。本文拟围绕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谈谈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关系发展的来龙去脉。 一 自中世纪以来,东南亚诸国除老挝因地理和历史上的特殊原因与日本长期隔绝外,其他国家都程度不同地与日本有着交往。缅甸对外贸易输出占日本对外贸易的0.4%,输入为0.2%〔1〕。从19世纪起, 日本大量移民来到马来西亚。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30年代以后,日本人已在马来西亚经营起橡胶园、矿山、商店和水产等实业。新加坡、印尼、菲律宾诸国与日本的经济、贸易交流更为密切。 第二次世界大战,尤其是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使日本与东南亚的关系发生转折。1941年12月至1945年8 月东南亚诸国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构成其“大东亚共荣圈”的一部分。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它在东南亚的殖民地丧失殆尽,因此与东南亚的联系中断。这是影响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关系发展进程的重要事件,从而形成了1945—1951年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关系长达6年之久的空白时期。 进入50年代,日本逐渐恢复外交活动,与东南亚国家重新建立关系始于这一时期。1945—1951年日本作为战败国被盟军占领,客观上不具备外交能力。只有当《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结束占领,将政权还交日本政府后,外交活动才会重新开始。 修复双边关系,是日本与东南亚国家的共同需要。从日本方面而论,由于美国于1948年以后对日本经济实行由削弱到扶植的政策,朝鲜战争期间日本成为美国军需供应地接受大量的“特需”,到1951年国民生产总值已恢复到战前水平,人均国民收入、制造业、劳动生产率、生产设备总量、实际国民生产总投资以及农业生产等,都已达到或超过战前水平,从而实现了国民经济恢复的战略目标。同时由于经济增长,出现了劳动力不足和大量的剩余资金。这些变化,与其国内市场狭小、自然资源贫乏的矛盾异常突出。为适应国内生产扩大的趋势,日本迫切需要对外开辟市场,以解决供需不平衡的矛盾。地理毗邻、资源丰富的东南亚,便成为日本对外发展的首要目标。由于东南亚特殊的地理位置、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条件,吉田茂明确指出:“对于失去了中国市场的日本来说,找到东南亚市场是很重要的”〔2〕。 岸信介更是直言不讳:“无论是为了作为自由主义阵营的一员履行其义务,或为了在国际舞台上进行活动,或为了确保复兴了的日本经济的市场,东南亚对日本来说,其重要性都是大的”〔3〕。 由于战争的破坏,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尚处在恢复之中。战后初期,菲律宾、泰国、缅甸、马来西亚和印尼受到饥荒、经济萧条、疾病及政治动荡的多重困扰,经济发展面临缺少资金与技术的严重困难。在泰国,1932—1968年的37年里政府更迭15届,发生过7次军事政变。印尼、 老挝、南越、缅甸也都有军事政变发生。政治动荡的直接后果,造成国家正常生活的中断和国民生活的难以改善。为了发展经济,东南亚国家急需资金和技术,它们有与日本进行合作交流的愿望。50年代,东南亚国家面临着发展经济、巩固政治独立的任务,正着手制定以变革殖民地经济为主要内容的工业化政策,这就为日本重返东南亚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机遇。 二 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国家修复关系,始于吉田茂执政时期。从二次大战结束到60年代后期“东盟”的建立,日本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1945—1951年,双方关系处于隔绝状态, 既无经济往来又无外交关系;2、1952—1964年,为关系修复阶段, 其特点是以战争赔偿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外交为主,并以此带动经济、政治关系的正常化;3、1965—1967年,为关系初步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基本上实现了经济、外交关系的正常化,双方关系日益密切。上面的三段分法是根据各阶段的内容与特点划分的。第一阶段,双方关系处于隔绝状态,其原因已略作分析。第二、第三阶段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1、关系修复阶段(1952—1964年) 以战争赔偿为主要形式的经济手段,是日本重返东南亚的台阶石。《旧金山对日和约》第十四条规定,日本以商品和劳务的形式对在战争中蒙受损失的国家予以赔偿,“以求将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其他工作上的服务,供各该盟国利用,作为协助赔偿各该国修复其所损害的费用”〔4〕。根据规定,日本承认应对东南亚国家进行经济赔偿。 日本是把对东南亚的赔偿当作经济投资与政治任务来完成的。 1952 年10月,吉田茂内阁的外相冈崎胜男在一次外交演说中说:“赔偿,应该作为政治问题来解决”〔5〕。 它表明日本欲把赔偿作为一种外交艺术活动了。 本着修复关系的态度,日本开始了与东南亚国家的战后接触。印度尼西亚于1951年底派代表团赴东京与日本商谈赔偿事宜。最初印尼提出172亿美元的索赔要求,日本以索赔额过高、 国内无力支付为由未能与印尼达成协议。1953年秋,冈崎外相被派往印尼、缅甸、菲律宾、南越商谈赔偿问题。为推动谈判进程,吉田茂政府于同年12月派倭岛英二作为常驻印尼的代表。经过历时6年的反复谈判,日本与印尼于1958年1月20日缔结了《和平条约和赔偿协定》。协定规定自1958年4月至1970 年12月的12年内向印尼支付价值相当于22300万美元的赔偿, 同时承诺在20年内向印尼提供4亿美元的贷款。从前,印尼所欠日本17455.6万美元的贸易债务也一笔勾销〔6〕。在和平条约与赔偿协定生效的1958年4月15日,双方互设了大使馆,建立了两国正常的外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