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分析视角 从制度视角研究公共物品供给问题由来已久。首先,人们关注的是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本身,即正式的制度设计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影响。已有研究(张琳,2007)总结了我国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认为在我国农村,制度外筹资机制的不合理和供给行政制度的缺失使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陷入困境。在税费改革之后,中国农村面临新一轮的财政资金困难,国家开始以“项目制”的方式,推进新农村建设,自上而下地依靠“项目化”的资金与分级治理制度,促进村庄公共物品供给(陈家建,2013)。其次,研究表明,外在的民主制度对公共物品供给也有显著影响。如基层民主制度的实施显著增加了村庄公共物品的开支(张林秀等,2005;Tsai,2007;孙秀林,2009)。最后,社会学的研究发现,在正式组织/制度缺失的情况下,社会可发展出不同类型的非正式组织/制度来履行正式组织的功能(Greif,2006),如有研究论证了村庄非正式制度对公共物品供给具有积极影响(Tsai,2007;温莹莹,2013)。 以上研究主要从宏观层面论证了正式/非正式制度与公共物品供给之间的关联,而关于正式/非正式制度促进公共物品供给的具体微观机制,学界还未有充分的讨论。新制度主义理论在研究制度绩效问题时,提出了合法性的概念(Meyer & Rowan,1977),即一项制度安排在实施过程中会面临合法性问题。由此,本文试图从微观层面探讨制度实施的具体合法性机制与中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之间的关系。 二、制度合法性机制与公共物品供给 新制度主义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认为,一种经济实践具有合法性,它就会更加频繁地发生。以迈耶与迪玛吉奥等人为代表的组织社会学新制度学派开启了对组织制度合法性机制的研究转向(Meyer & Rowan,1977)。他们认为,组织不仅面对技术环境,也面对制度环境。外在两种不同环境对组织制度提出不同的要求。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服从理性效率机制原则;而制度环境给组织带来合法化压力,要求组织服从合法性机制原则,采用那些在制度环境下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周雪光,2009)。 事实上,不仅是组织,一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同样也面临合法性问题。马克·苏奇曼将社会合法性定义为“在社会所建构的规范、价值、信念以及规定的系统中,关于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被视为值得、恰当和正确的一般性理解和设定”(Suchman,1995:574)。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合法性立足于制度的三个要素,即规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性(Scott et al.,1995:34-37)。合法性是一种反映被感知到的与相关规则和法律、规范支持一致的状态,或者与文化-认知性规范框架亲和的状态(斯科特,2010)。合法性是以一种外部可见的方式来展示的符号性价值(Scott,2003:213-214)。同时,斯科特讨论了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为其合法性提供的不同的支撑。他认为,不同的社会理论家先后把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系统定为制度的关键要素。三大要素对应的合法性基础分别是法律制裁、道德支配和可理解、认可的文化支持(斯科特,2010:58-59)。关注规制性制度要素的理论强调遵守规则是制度的合法性机制,关注规范性制度要素的理论,强调制度的合法性机制蕴含在深层的道德基础中,而关注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的理论则强调通过遵守共同的情境界定、参照框架、被认可的角色模板等获得合法性,即通过最深层次的认知一致性与共享价值来寻求合法性(斯科特,2010:69-70)。 托尔博特与朱克比较分析了理性选择和合法性机制的不同理论逻辑,研究了美国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观念的传播、渗透以及最终获取合法性的过程(Tolbert & Zucker,1983);埃尔德曼关于非工会雇员正式申诉程序建立的研究(Edelman,1992),杜宾等人关于企业内部晋升制度建立的研究(Dobbin et al.,1993),周雪光关于专业许可证制度建立的研究(Zhou,1993)等,都是关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机制的实证研究。戴维斯等运用合法性机制理论,解释了规制合法性、认知合法性以及规范合法性等因素,如何影响了“毒丸”和“金降落伞”这两类公司收购治理方式的扩散(Davis & Greve,1997);施奈普等人分析了39个国家1988—1998年的数据后发现,强调股东权利的公司法律所带来的规制合法性提高,股份交易制度化所带来的认知合法性提高,以及低水平工人运动、对银行的限制和文化上高度的个人主义导致的规范合法性提高,都将提升恶意收购的发生率(施奈普、圭伦,2008)。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我们也认为,规制性、文化-认知性和规范性制度变量反映了村庄公共物品供给动员组织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公共物品供给参与意愿。斯科特将制度界定为“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斯科特,2010:56)。本研究将村庄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情况视为一种制度安排,在制度合法性机制的理论框架下,探讨村庄场域中为公共物品供给提供主要支撑的三大合法性机制对人们公共物品供给参与意愿的影响。 三、制度合法性机制视角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参与意愿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定义 本研究的定量数据来源于2016年7—8月,在北京怀柔、顺义等地开展的问卷调查。我们采用分层随机抽样,以北京16个辖区为抽样框,随机抽取了怀柔和顺义两个区,再从怀柔和顺义区所有乡镇中随机抽取4个乡镇,每个乡镇(以所有行政村为抽样框)随机抽取10个村庄,每个村庄随机抽取10户农户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中总共发放了400份问卷,最终回收有效问卷342份。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经济水平等个人信息,也包括对“所在村庄是否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村庄是否有国家资助的公共项目”以及“是否愿意参与村庄公共项目”等各项认知与行为指标的测量。 借鉴新制度主义理论,本文的主要研究假设为:村庄公共物品供给组织动员制度安排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等合法性机制,将对人们的公共物品供给参与意愿产生显著影响。在问卷设计中,我们借鉴已有研究对三大制度合法性机制进行以下操作化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