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德为职业道德之首,历来倍受重视。现代政府人事管理的科学制度——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也把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自己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予以格外重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作为一种有效的自我内在约束机制,对加强公务员廉洁自律,提高行政效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世界各国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和共同取向是实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制化。 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指与公务员的职业活动相联系,反映公务员职业性质和特点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规范。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制化,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把公务员的道德规范确定下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有效实施。 近年来各国制订的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规很多,除公务员总法外,还有一系列关于职业道德建设的专门法规。如美国1978年颁布的《政府道德法》,1993年颁布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美国许多州也相继制订了《政府道德法》;1989年菲律宾制订了《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1990年新西兰制订了《公务员行为准则》;1992年澳大利亚制订了《国防部与工业界双方商业道德规范》;1993年加拿大制订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和离职后再雇佣法》,墨西哥制订了《公务员职责法》, 英国制订了《地方政府雇员行为规范》; 1993年韩国修订了1981年制订的《韩国公职员道德法》等等。这些国外的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忠于宪法,忠于国家。 这是各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普遍要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不得操办私事,应将全部劳动投入公务”,“公务员应忠于职守,克尽职责。所作所为应当符合联邦利益,不做有损联邦的事情。”(阎青义,李淳主编:《世界各国公务员法手册》,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5页)德国《官员法》规定, 官员应当全力以赴地献身于他的职业,他应当无私地赤诚地对待他的职业,以他的实际行动捍卫联邦基本法所指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日本要求全体公务员必须为公共利益而进行工作,工作要“尽心竭力”。法国要求全体公务员必须绝对效忠国家,“国家至上”是其首要的道德义务。有些国家还要求公务员进行“就职宣誓”。如德国公务员必须宣誓如下:“我宣誓维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和在联邦共和国内通行的一切法律,并认真完成我的职责,愿上帝保佑。”(同上书,第260 页)就职宣誓体现了国家利益的权威与尊严,显示了公务员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身份,有利于公务员铭记自己的道德义务,忠于职守和国家。 二、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不能以权谋私。 严禁以其权力、地位和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谋取任何私利是各国公务员道德立法的最重要方面,其规定也最为缜密细致。它一般包括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禁止在职公务员经商。 法国规定:“禁止任何在职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禁止任何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以某种名义,在他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辖的或者是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他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益。”(同上书,第231 页)其他各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2)公务员离职后若干年内也不得从事某些限制职业。 如日本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私营企业的地位接受或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期间担任的由人事院规则规定的国家机关有密切联系的职务。 (3)对公务员配偶或子女从事赢利性活动的限制。印度《全印文官行为条例》规定,未经政府准许,任何文官不得准许其子女或受他赡养的人在与他所在的政府机关有公务往来的私人企业或其他任何企业工作。法国则要求,当一个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他所在行政部门或公共事务部门声明。(4 )对公务员接受礼品的限制。礼品指送礼人送给或提供给受礼人的一切款项,有价物品,宴请招待,交通住宿,赠予固定资产,各种优惠,酬谢,服务或其他利益。各国一般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非经批准,不得接受外国政府授予的称号、颁发的勋章及赠送的礼品。法律也禁止公务员的家属收受礼品。对于因亲情关系、社交礼仪或特殊场合的惯例需要而可以接受的礼品,另有具体的规定,并且有申报和登记制度。允许接受的礼品,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对公务员的公务活动以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不产生影响,送礼者和受礼者之间不因此而承担某种义务,不使外界对公务员公正履行公务产生任何疑问。(5 )公务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国外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称为“阳光法”,以便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公务员任职前后的经济情况进行对比检查,防止以权谋私行为,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全部、真实、公开申报财产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道德要求。国外财产申报法一般规定,列入申报范围的各类人员必须及时申报,不得遗漏;申报时必须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不得隐瞒做假;申报材料如无特别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6)因负债、 宣告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而被捕或受到控告的公务员,应予撤职,永不录用。但英国规定,因偶然事件而不是因挥霍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暂时困难除外,其职责不得涉及财务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