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的执行机构,在联合国中,只有安理会有权依宪章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因此,安理会对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进行表决时,五大常任理事国(中、英、美、法、俄)有否决权,即五国中有一国投反对票,这项议案便不能通过,这又叫“大国一致原则”。否决权是给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五大战胜国设立的特权,是“二战”的产物。联合国建立五十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联合国创建初期,它的主要任务是,一方面致力于医治战争创伤,解决战后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致力于支持和推动非殖民化进程问题。今天,这两个任务已基本完成,当今联合国面临的新问题是经济发展全球化、地区动乱和局部冲突、国际性贩毒、环境保护等问题。上述变化使联合国面临一个新的挑战,在21世纪即将来临之际,人们期待着联合国按其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实现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作出更大的贡献,要实现这个目标,联合国必须进行深刻的改革,而联合国的改革,首先必须是安理会否决权的改革问题。那么,安理会否决权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有什么利弊,需要作那些改革呢?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阐述若干看法。 一、安理会否决权的产生 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各国人民渴望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战争问题。战后的巴黎和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国际联盟一个致命缺陷是,对行政院的实质性问题均需“全体一致通过”,即每个会员国都有否决权,这大大限制了国际联盟职能的发挥,使得许多延缓和制止战争爆发的议案无法通过。尽管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1〕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是爆发了, 国际联盟面对漫天战火,束手无策。二战后,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成立。联合国正视国际联盟的挫折,吸取和借鉴国际联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明确了联合国的中心问题必须是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与国际联盟不同,集体安理会的有效行动不再是会员国自己,主要是联合国有关机构。《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第24条第一项规定:“为了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对于安理会否决权问题,宪章主要在27条中加以规定,但全部内容包括三组条文,第一,第23条规定,中、英、美、法、苏(现改为俄)五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特殊权利,它们是否决权主体;第二,第27条规定,授予常任理事国在表决中拥有超过普通投票计数的权力,使其一票具有否决效力,这是否决权的核心条款;第三,第108条至110条规定,常任理事国对于宪章生效及对于宪章生效后之修正案的生效,均享有否决权,这意味着,如果某一大国坚持否决权,则宪章草案中没有规定否决权条款或宪章生效后取消否决权的修正案,它都可以运用否决权来阻止草案或修正案成为现实,可见,这项条文是上两项条文的保护性条款。以上三项条文相互作用,支撑着安理会乃至联合国的整个体制,也使否决权本身在联合国体制中根深蒂固,不易更改。 在1945年4—6月的旧金山会议上有十几个中小国家对否决权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它们认为“否决权实施上等于把整个世界交给一个大国集团称霸”〔2 〕但苏联代表宣称:“如果废除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的权利,就会导致联合国的毁灭。”〔3〕在大国的高压下,最后第27 条以三十票赞成,两票反对,十五票弃权获得通过,否决权从而产生。 二、设立否决权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作用 否决权制度适应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大国之间存在着既矛盾又合作的复杂情况,使得联合国有效地制止法西斯残余势力再起,五大国合作共同履行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这不仅在当时是必要的,即使在今天也仍然继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联合国建立时会员国只有51个,现在已发展到170多个, 基本上全世界所有的国家都加入了联合国。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宗教信仰、文化司法制度等存在差异,对一个问题取得共识是很困难的,如果联合国象国际联盟一样,对每一个问题的审议都必须经全体会员国一致通过,每个会员国都有否决权,势必造成每个议案都很难通过或无法通过的局面。宪章规定只有五个常任理事国才有否决权,且五个大国在重大问题上有“秘密磋商”的惯例,对涉及世界和平与安全问题的议案,五大国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因此大国确信,正如它们在战时必须同心协力对付共同的敌人一样,战后它们也必须建立在“大国一致”基础上的关系,才能有效地、及时地延缓和制止战争的爆发。 (二)五大国包括中国和苏联(现改为俄罗斯),这在战后对保护社会主义国家和贫困落后国家的利益,反对美国利用联合国作为控制世界的工具起了很大的作用。联合国建立时,拉丁美洲国家就有二十个投票权,如果连同美国本身、菲律宾和利比里亚,加上五个阿拉伯国家,美国必然控制着大会的多数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都是会员国,也有六个投票权,而英、法、美是同盟国,在这种情况下,否决权就成为苏联和中国反对美国操纵联合国通过非平等决议的有力武器。 从1945 年至1987年,苏联共行使否决权114次,中国共行使否决权4次,使美、英、法主张的很多损害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利益的决议无法通过,可见,联合国在美国多数票的操纵下,只有否决权这一武器,才能“使处于少数地位的国家保护自己的重大利益不受多数的侵犯。”〔4〕 (三)按宪章规定,五大国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那么,相应地给予它们履行其承担的职责所必需的否决权就是很必要了。宪章第7章规定,安理会对已经发展到威胁世界和平和安全的国家争端, 有权采取强制行动,包括选择武力以外的办法,或选择必要的军事行动,安理会在采取军事行动之前,必须首先通过有关的决议。对这些决议五大国有否决权。所以,如果采取强制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大国霸权主义,否决权的行使可制止超级大国通过侵略性决议,例如美国今年试图通过把伊拉克南部“禁飞区”扩大的决议,以达到以武力干涉伊拉克内政的目的,结果该议案遭到中国和俄罗斯的否决,使美国侵占伊拉克的阴谋不能得逞。如果采取强制行动的目的是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否决权的设立会使五大国团结起来,同心协力对付威胁和平的敌人。例如1990年至1991年间,安理会通过12个决议,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进行了军事制裁和经济制裁,在五大国的共同努力下,伊拉克侵占科威特的军队很快被击败,战后又要求伊拉克承担赔偿损失等战争责任,维护了国际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