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民意志的规范凝结。由于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实施较之一般法律实施远为复杂。我国是一个长期处于改革发展状态的国家,宪法实施有着丰富的多重面向,至少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政治层面,二是制度层面,三是规范层面。政治层面的实施在于,改革时代的宪法虽然是根本法,但依然面临改革的方向性问题以及宪法部分内容需要修改和优化的问题。①制度层面的实施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各项国家权力分工与机关设置,确保功能适当、体系完整。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除了代议政府体系作为宪法实施的一般机关之外,有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宪法实施机关,这就使得立法创制权与宪法审查权之间产生了制度上的紧张关系。规范层面的实施在于,宪法文本是由各种规范组成的,这些规范一方面成为立法机关的立法根据,另一方面,宪法规范不可能事无巨细,立法机关具有自主裁量空间,如此一来,立法机关的立法是限定在合法的裁量空间内还是超出了“本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范围,就需要在宪法审查时加以判断和衡量。 从我国的施宪实践来看,全国人大为首的立法机关的立法是否合宪较少受到关注,而即便没有专门的审查机关,具备一套全国人大自我审查立法工作的法律方法同样是一个非常现实而有意义的事情。②一旦我们把宪法实施中的问题聚焦到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上,就涉及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宪法中的原则规范的正当性来源问题,特别是立法所依赖的民主原则、权力分工原则等形式原则,如果说宪法权利这些实质原则可以经由人权获得证立,为立法提供基础的形式原则当如何从人民意志中获得证立;二是在施宪过程中,立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化还是对原则规范的适用,立法权是否有自主裁量空间,边界又在哪里;三是宪法包括形式原则和实质原则,除了实质原则之间的权衡之外,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之间的碰撞和权衡当如何进行,从而确保人大等立法机关无论是基于自我审查还是专门机关的审查,都可在宪法规定的自主空间范围内合比例地行使立法权。 一、宪法实施的方式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来自宪法的最高权威性,而宪法的最高权威性意味着宪法实施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关于宪法实施,学界有不少的观点,如德国学界普遍将宪法实施分为议会实施和宪法法院的实施,我国有学者将宪法实施区分为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和宪法诉讼三个层面③,也有学者将宪法实施分为政治化实施和法律化实施。④这些分类虽然都有助于我们观察和理解中国的宪法实施机制,却少有从宪法理念的普遍性和宪法实施的差异性相结合的观察。事实上,现代宪法精神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宪法实施就是实现以人民意志为内容的宪法。从实现人民意志的目标性、机构组织与法律规范来观察,我国宪法实施的方式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种类型。 (一)宪法的政治实施 宪法的政治实施是指在原初宪法框架下做出的理性的重大政治判断。原初宪法也就是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理性则是指理性认知,可以分为宪法框架内的认知与宪法框架外的认知。宪法框架内的认知具有不确定性,即宪法实施机关对宪法的规定存在认知上的不确定性,从而拥有一定的自主裁量空间,而具体立法是否超出这个裁量空间,则需要经过合宪性审查,这属于宪法的规范实施。宪法框架外的认知不确定性主要是政治实践问题,当政治的认知达到足够的确定性时,就体现为对宪法文本的修改。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以来,我国经历了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至今又形成了五次修正案,这都是宪法框架外的认知不确定性的体现,这构成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特征,即蕴含在中国宪法中的改革逻辑。⑤ 宪法框架外的理性认知也称之为人民意志建构。回顾新中国宪法史,这种建构可以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首先,我国宪法的政治实施是自上而下的政党领导与自下而上的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实施。其次,宪法的政治实施是在人民意志与宪法文本之间的政治目的性实施,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这种实施的结果体现为通过法定程序的宪法修改。第三,宪法的政治实施是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结合。正如我国宪法实践所表明的,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最后,宪法的政治实施也包括通过党内立法的宪法实施,每个党员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⑥ 总之,宪法的政治实施介于人民意志与宪法文本之间,主要体现在政治目标的考量和宪法文本的修改。需要指出的是,政治实施并非唯一实施方式,由于偏重方向性和目标性,其往往具有较强的宏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还需要制度实施以及规范实施等更为确定而规范的实施方式。 (二)宪法的制度实施 宪法的制度实施是指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⑦,因此,宪法的制度实施属于理性规划的实施,它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设立专门的机关实施宪法。实际上,在基本的宪治框架内,代议政府本身就是宪法实施的机关。但是,这种实施是单一维度的,也就是说,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并不一定不会违背宪法,所以,制度上就当在宪法的直接制度实施之外增设宪法审查监督的专门机关,确保违背宪法的法律及时得到纠正。事实上,我国的宪法政治实施也发挥着宪法监督和纠错的作用,但是政治实施一般都是方向性的判断,最终依然要落回到基于宪法文本的审查当中。因此,宪法的制度实施主要包含如下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