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712.59 从政治道德主义的视角出发,可以将合法性简单地定义为“对政治权力所作的道德证成”,与此相应,从政治现实主义的视角出发,可以将合法性简单地定义为“对政治权力所作的证成”。①显然二者的区别在于“道德”,也即对政治权力的证成是否应该援引外在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但是无论如何,既然要证成权力,就必然涉及规范性的维度。 作为当代英美政治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在《太初有为》中提出:“政治哲学不是应用的道德哲学……也不只是法律哲学的分支……政治哲学必须使用独特的政治概念,比如权力,以及其规范性的亲缘概念,即合法性。”(Williams,2005,p.77)威廉斯旨在在纯描述和道德规范性之间开辟出一块独立的领地,我们不妨将之称为“政治规范性”,即依据政治的内在逻辑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因为如果是纯描述,就有可能沦为对政治现状的简单辩护,如果援引了外在的道德原则,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明示还是隐含,都会滑向政治道德主义。 围绕权力与合法性这对核心概念,威廉斯发展出一系列术语和命题,为政治现实主义版本的合法性解释开辟出前景广阔的新天地。威廉斯基于霍布斯的思路提出了“第一政治问题”,但是他并不接受霍布斯对第一政治问题的回答,而是试图借助合法性概念严格区分“政治”和“纯粹的支配”,区分合法国家与不合法国家。为了避免滑入为政治现状辩护的泥沼,保留对权力滥用现象的批判空间,威廉斯进一步提出了“批判理论原则”——也即“权力无法创造自身的被接受”——来作预防。与此同时,为了规避政治道德主义的“历史错乱症”,威廉斯提出“讲得通”和“有话说”等主张,给非自由主义但却合法的国家留下空间。最后,作为坚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当代政治现实主义者,威廉斯给出了“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的命题,从而为自由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在现代语境下争得了,一席之地。 威廉斯的论述别出心裁又意味深长,但与此同时,由于威廉斯言简意赅又思虑极深,关键处时有语焉不详,从而引发了诸多争议。迈克尔·弗里登(Michael Freeden)、查尔斯·拉莫尔(Charles Larmore)、马特·斯里特(Matt Sleat)等学者从不同角度批评威廉斯的合法性解释隐含着非现实主义乃至政治道德主义的成分。(cf.Freeden,Larmore,Sleat)保罗·塞格尔(Paul Sagar)、伊拉里亚·克扎格里奥(Ilaria Cozzaglio)以及阿曼达·R.格里尼(Amanda R.Greene)聚焦于威廉斯的批判理论原则,通过比较霍布斯和马克斯·韦伯,试图发展出新的解释。(cf.Sagar;Cozzaglio and Greene)本文的论点与这些学者既有重叠也有分歧,具体而言,我们将重点探讨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本文认为由于没有很好地区分权力及其影响力,威廉斯的“批判理论原则”不恰当地限制了政治权力的边界,从而难逃“非现实主义”的指控; 其次,威廉斯赋予被统治者以特权地位,由他们来判断合法性故事是否“讲得通”,这是对政治权力内在逻辑的扭曲和误读,不仅隐含了“政治道德主义”的因素,而且有损于威廉斯一直坚持的历史主义和语境主义立场; 再次,威廉斯的“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命题面临来自两个方向的批判。其一,如何理解现代性,现代性这个前提条件是否足以取消“距离的相对主义”?其二,“合法性+现代性”是否必然等于自由主义?舍此还有别的选项吗?本文将提出“合法性+现代性=民主制”的主张,指出威廉斯的错误在于没能在概念上厘清合法性、民主制和自由主义之间的差异。 一、“批判理论原则”的非现实性 威廉斯在霍布斯的意义上把“第一政治问题”确认为“确保秩序、保护、安全、信任和合作的条件”。(Williams,2005,p.3)如威廉·盖尔斯通(William Galston)所言,这意味着在威廉斯看来,“政治的首要美德是秩序,而非正义,以秩序为代价换来的正义很可能会自我挫败。有时,正义的要求应该压倒互竞的考虑,有时则不然;正义并不比政治生活其他有价值的特征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Galston,p.388) 照此解读,似乎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以下结论:以正义为代价换来的秩序不会面临自我挫败的危险,秩序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压倒互竞的考虑,相比政治生活的其他价值,秩序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如果以上推论成立,则威廉斯就与霍布斯无异。然而威廉斯不是霍布斯。霍布斯认为解决了第一政治问题就等于拥有政治合法性,威廉斯却认为解决了第一政治问题只是国家拥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换言之,秩序不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因为政治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摆脱恐惧,所以恐怖统治不等于政治,纯粹的支配也不等于政治。威廉斯指出: 当然,即便是霍布斯也不认为一个合法的国家可以等同于恐怖统治;(霍布斯的)全部要点在于帮助人们摆脱恐惧。这是霍布斯理论建构的根本组成成分,也就是说,国家——作为答案——不应成为问题的一部分(许多学者,包括洛克在内,认为霍布斯本人的回答并没有通过这一检验。)(Williams,2005,p.4) 为了更明确地与霍布斯拉开距离,威廉斯提出“基本合法性要求”(basic legitimation demand)这个概念工具,指出满足基本合法性要求是区分合法国家与不合法国家的关键所在。那么何为“满足基本合法性要求”?对此威廉斯解释道:“满足基本合法性要求就等同于存在着关于第一政治问题的可接受的(acceptable)解决方案。”(Williams,2005,p.4)在稍后的地方,威廉斯补充说:“满足基本合法性要求的观点蕴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国家必须向每一位国民(each subject)提供关于其权力的证成。”(ib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