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712.7 罗尔斯在其《万民法》中提出了“现实乌托邦”的说法,以表明其正义理论既是现实的,也是乌托邦的。罗尔斯的这种说法激发了当代政治哲学对于理论与现实关系问题的讨论,但也为人们界定其理论带来了困惑。针对罗尔斯自己的定位,包括政治现实主义者在内的一些理论家批评罗尔斯的理论不够现实,世界主义者以及科恩等平等主义者又批评其理论不够理想,而部分罗尔斯支持者则认为罗尔斯其实就是一个现实主义者。 本文主张,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既是现实的,也是乌托邦的,但它首先(并且最终依然)是乌托邦的。支持这一主张的理由有三:第一,罗尔斯的“现实乌托邦”基于其“理想理论—非理想理论”的划分,是对后者的一种简便表述。而在“理想理论—非理想理论”关系问题上,罗尔斯始终坚持“理想理论的优先性”。第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立基于理性而道德的个人假设,主张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从而将自己的理论奠基于人的理性。第三,罗尔斯的“稳定性”依赖“向着理性善的收敛”,因此,罗尔斯并不真正接受与“现实的”一词相对应的“此时此地”问题,他的目标是用理想超越现实。 一 “现实乌托邦”与“理想理论—非理想理论” 在《万民法》一书中,罗尔斯正式引入“现实乌托邦”概念,并用它来界定“政治哲学”。罗尔斯声称,《万民法》这本书“始于现实乌托邦的观念,也终于这一观念”(Rawls,1999a,p.6)。 通观《万民法》,我们可以注意到,“现实乌托邦”这一表述严格对应于罗尔斯早期著名的“理想理论—非理想理论”的划分,可以说是对后者的另外一种表达,只是在表述的侧重点上两者略有不同。《万民法》第一、二部分讨论两种形式的“理想理论”,第三部分讨论“非理想理论”的两种不同适用情况,即罗尔斯所说的“理想理论”向非理想现实的“扩展”(extend)。罗尔斯认为,将其理想理论扩展至非理想的可能限制就是他所说的“现实乌托邦”。这种主张把人们对于理论特性的一种常见二分引入了学术讨论。罗尔斯主张,他自己的理论既是“现实的”,也是“乌托邦的”。(see ibid.,p.14) 早在1971年《正义论》中,罗尔斯就已经提出了“理想理论—非理想理论”的划分。(see Rawls,1999b,pp.7-8)不过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说他只讨论“完全服从”的“理想理论”,而“非理想理论”部分被他暂时搁置不议。直到1999年《万民法》出版,罗尔斯才再次挑起这样一个话头,正式讨论“非理想理论”。同样,也只是在《万民法》出版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界才开始围绕“理想理论—非理想理论”的关系展开实质论争。 首先,“现实乌托邦”这一提法服务于“理想理论—非理想理论”的划分。围绕“现实乌托邦”展开争论,乃是罗尔斯“理想理论—非理想理论”划分的应有之义。讨论“现实乌托邦”,也就是讨论罗尔斯的两种理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讨论“当理想遇到现实”时,一种理想理论对待现实的态度与方式。对于罗尔斯理论到底是“现实的”还是“乌托邦的”争论,以及相应的“可欲性”(desirability)与“可行性”(feasibility)之争,都需要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考察。① 其次,罗尔斯称自己的理论是“现实乌托邦”,但在“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的关系问题上,罗尔斯始终主张“理想理论的优先性”,此即罗尔斯的“理想理论的优先性”命题。有了“理想理论”作为先决条件,当这些理想理论被扩展地应用到那些有局限的特定社会状况时,我们如何处理这些局限性,如何调停我们与这些有局限条件的关系,就构成了作为乌托邦的理想理论的现实考量问题。罗尔斯说,他所讲到的这些问题,就是他所说的“现实乌托邦”。(see Rawls,1999a,p.4,11)在《万民法》中,他认为“政治哲学”就是将那些(在《正义论》中已经考察过的)理想理论“扩展”应用,并以“平行条件”(parallel conditions)来说明将在一国之内适应的正义原则扩展应用至万民法的情况。罗尔斯在坚持“理想理论的优先性”命题的前提下,将理想理论作为参照来谈论“非理想理论”。很显然,罗尔斯是在用“理想理论”指导非理想状况下我们对于理想理论的应用。 最后,罗尔斯的“现实乌托邦”有着特殊限定和含义。他的“理想理论”需要满足“有道德感的人”与“理性个体”这两个条件,在理论构成要素上则需要一种“完全服从”。当这样一种“乌托邦”满足这些条件时,它就是罗尔斯意义上的“一般的社会契约理论”。(see ibid.,p.4)而其“现实乌托邦”的“现实”成分,则是这种“理想理论”所遇到的不能满足这些基本条件的政治与社会状况。 在《万民法》中,罗尔斯将不同的社会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种由“合理而自由的人民”构成;第二种由“合宜的人民”构成,其中的“合宜的人民”应该满足“合宜的协商等级”要求;第三种是法外国家;第四种是负担社会与非理想状况的社会;第五种是“仁慈的专制”社会。(see ibid.,p.4)《万民法》的未来理想是“合理而公正的宪政民主社会”(ibid.,p.6)。“《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试图表明一种自由社会何以可能,而《万民法》则期望表明由自由、合宜的人民构成的一种世界社会何以可能。”(ibid.,p.6)依照这种表述,罗尔斯提出的乃是“当理想遇到现实”这样一个有着特定顺序和方向的问题。罗尔斯坚持理想在先,并且主张以理想来作为理解和处理现实的模本,因而,罗尔斯的思考是有着顺序和方向性的,也是有条件的。这种顺序与方向性不可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