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3;G64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21)12-0092-09 博士是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位,也是进入学术职业领域的通行证。在不同国家,人们对博士生培养的理解各不相同。在我国,博士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博士生在日常管理中被视为学生。但在一些西方国家,尤其是在欧洲国家,博士生被认为是博士研究者(doctoral researcher)或早期学术职业生涯的研究者(early career researcher),他们以合同雇员的身份参与学术和管理工作,并获得相应的酬劳。这种现象说明博士生不仅被视为学习者,也可被理解为处于起步阶段的学术工作者。通过博士生身份的国际比较,可以发现无论是在被视为学生的美国,还是在被视为“初级研究者”的欧洲,博士生都承担了大量的科研、教学和服务工作,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博士生是否具有雇员身份?这是美国学术界经常提到的一个问题。[1]对博士生身份的讨论不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议题,也是一个具有重要政策意涵的问题。在不同的身份定位中,博士生的身份认同及其享受的待遇差别巨大。博士生身份与博士生培养模式、培养机构、培养目标的变革直接相关,博士生“处于学生与学术雇员之间”(being-in-between students and academic employees)的不确定性会给他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不利影响。[2]但就笔者所见,尚未有研究从跨国比较的视角来分析这一问题。基于此,本研究选取欧陆传统的德、法等国与盎格鲁萨克逊传统的美国进行比较,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博士生培养的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 博士生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一般被视为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但在不同国家,博士生培养的差异巨大,突出表现为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之间的差别。阿特巴赫(P.G.Altbach)认为,“在不同国家,研究生教育各不相同,……美国的研究生教育包含着课程和学分、考试和撰写论文,被称为‘专业模式’(professional model)。与之对应的则是欧洲的‘学徒模式’(apprenticeship model)”[3]。 不同的培养模式代表着不同的高等教育体系对博士生教育的理解。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将博士生培养视作以工作为基础的教育和训练(work-based education/training);美国模式则是以教学为基础的博士生教育。[4]究其本质,该如何认定他们在科研和教学过程中的劳动,是将之理解为与成熟的科研人员性质相同的工作,还是将之视为学术训练?更进一步,参与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博士生是学生,还是学术雇员? 对不同模式博士生身份的讨论,也是对博士生培养模式的再认识。在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高等教育百科全书》中,有学者认为美国模式开始成为博士生培养的主流:“在过去,19世纪的德国模式占据主导,在学者个人的工作中,将前沿的教学和从事科研工作相统一,……当下,教育的数量、方式和内容,特别是获得博士学位的途径已越来越像美国模式。规定的课程、更加形式化的研究训练、提交原创研究的论文作为最终的考核方式。美国及其邻国的培养模式,比一个世纪前的德国实践变得更加功利。”[5]通过对博士生身份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两种模式绝非泾渭分明,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着影响。在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以课程为主的“框架式”培养模式;在美国,也有很多人呼吁赋予博士生雇员地位。在欧美国家,无论是否具有雇员身份,很多博士生都以带薪工作的方式,担任助研、助教,成为该国科研和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如何平衡博士生的培养成本与培养质量之间的关系,博士生培养制度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 二、雇员:传统中的欧陆博士生培养模式 对博士生而言,获得稳定的物质支持是全身心投入科研工作的前提。在欧洲,一部分博士生获得了奖学金,用以支付求学期间的生活支出。更多的博士生则受雇于高校、企业等机构,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获得这些机构向他们支付的报酬。一方面,高校等机构用较少的支出完成了必要的工作,并吸引更多的人攻读博士学位;另一方面,博士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因而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具有雇员身份的博士生甚至超过八成。 1.德国 2014-2015年,德国的19.6万名博士生中,约16.3万名博士生签订了雇佣合同,占博士生总数的83%。其中,工程科学领域的博士生受雇佣比例最高,约占92%。即使在比例最低的语言学专业,也有77%的博士生签订了雇佣合同。[6]一旦博士生与科研机构或企业签订了工作协议,双方就形成了雇佣关系(Besch
ftigungsverh
ltnis)。由于博士生一般都从事与科学相关的工作,他们受专门为科研人员颁布的《科学时间合同法》(WissZeitVG)而非普通的劳动法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