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各国的强制性人权尽责(mandatory 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立法往往始于对具有突出人权风险的特定部门或商品的关注,如冲突矿产、现代奴隶制或者童工等问题。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要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其供应链上是否仍存在冲突矿物。2015年英国率先制定了《现代奴隶制法案》(Modern Slavery Act 2015),要求企业提供一份关于奴役和贩卖人口声明,增加供应链的透明度,随后澳大利亚也制定了类似的《现代奴隶制法案》(Modern Slavery Act 2018)。2019年荷兰通过了《童工尽责法案》(Wet Zorgplicht Kinderarbeid),以企业披露为重点,旨在识别、预防和减轻全球供应链中的童工现象。在以上单项立法的基础上,欧洲国家开始通过立法全面规范人权尽责。近年来,强制性人权尽责立法所涵盖的领域和范围呈扩大趋势,法国、德国、挪威等国出现了跨领域和部门的全面规制企业人权尽责的法律,如2017年法国颁布了《公司警戒义务法》(Loi n° 2017-399 relative au devoir de vigilance des sociétés mères et des entreprises donneuses d'ordre),2021年德国通过了《供应链中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案》(Gesetz über die unternehmerischen Sorgfaltspflichten in Lieferketten)。这些立法都在近十年间相继出现,目前国内文献尚无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全面梳理相关立法,进而进行类型化研究。 (一)从影响范围到人权尽责 工商业与人权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彼此对立到相互吸纳,乃至融合发展的过程。工商企业的本质是追逐利润,并通过创造财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提供就业机会。直至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企业并不认同尊重人权或履行社会责任是其应该关注的问题。学术界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如公司应该只为股东的利益行使权力①,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实现股东的利润最大化②,将“商业资源用于非商业目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盗窃”③。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跨国公司数量激增,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人权侵犯事件不断被曝光,引发了学界对企业人权责任的密切关注。④这种关注最初表现为对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讨论,但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自愿倡议和道德责任的特点,往往容易与企业的慈善行为混为一谈,无法为工商企业提供符合人权标准的行为准则。后来,联合国层面开始尝试将人权义务直接适用于跨国公司。但由于企业承担人权义务既缺乏国际人权法的坚实依据,⑤也缺乏实践基础,随着联合国《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以下简称《责任准则》)最终被搁置,基于管制的工商业与人权发展路径也归于失败。 2005年,约翰·鲁杰(John Ruggie)被任命为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鲁杰于2008年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了关于“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的政策建议,引入了“人权尽责”的概念。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核可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⑥(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其中“保护、尊重和补救”三个支柱的设计旨在通过企业自治与国家规制的合作治理来回应社会期待,赢得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工商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和共识,逐渐发展成为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软法”规范。然而,作为工商业与人权议题中的核心概念,“人权尽责”并不是鲁杰最初的选择。1998年《责任准则》使用了“影响范围”的概念。《责任准则》被搁置之后,“影响范围”的概念因为边界模糊、缺乏确定性也没有被继续沿用。“人权尽责”取代“影响范围”也许是权宜之计,因为对于工商企业而言,尽责(尽职调查)是一个更加熟悉的概念⑦,比较容易获得工商企业的普遍接受。因此,几经衡量,“人权尽责”被鲁杰采用成为公司履行尊重人权责任的重要工具。 目前,人权尽责已经被多项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文件所采用,如国际劳工组织2016年《关于全球供应链中体面劳动的决议》⑧和2017年《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1年《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⑩和2018年《经合组织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责管理指南》(11),等等。经过不断的丰富发展,人权尽责成为企业尊重人权责任的行为规范。 (二)人权尽责的内涵与性质 人权尽责是企业尊重人权责任的基石,也是《指导原则》最具影响力的贡献。尽管《指导原则》在多个条款中提及人权尽责,但并未明确定义这一概念。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尊重人权的公司责任:解释性指南》中澄清了人权尽责的概念:“在《指导原则》中,人权尽责是一个持续管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理性和审慎的企业应根据其自己的情况(包括部门、经营背景、规模和类似因素),履行其尊重人权的责任。”(12) 人权尽责要求工商企业识别、预防和减轻其负面人权影响,并说明如何应对这些影响。《指导原则》中的人权尽责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法:企业首先评估人权影响和风险,识别在经营活动中或供应链中的人权风险,再通过尽责管理程序来避免、减轻风险和损害,并通过公司内部措施和司法与非司法途径对无法避免的损害提供补救。由此,公司实现尊重人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