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人权机制中的不公正问题 近代以来,欧美发达国家在人权概念输出和体系构建方面取得了相对于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优势。这种优势经过历史的积淀,转化为20世纪欧美发达国家在人权理念输出和规则制定方面的主导权。具体而言,这一主导权主要有三个维度:第一,观念维度,即人权观念生成和传播方面的主导权,如提出某种人权观念,在与其他人权观念展开说服、辩驳竞争的过程中获得认同。第二,规则维度,即人权规则制定、发展和适用方面的主导权,如针对某种人权问题提出规范设计使之被纳入国际人权公约。第三,机制维度,即人权机构和监督机制建设和运行方面的主导权,如主导国际人权机构能力建设与运行、操控国际人权监督程序对他国人权状况展开评判。上述三个方面相互联系、互为基础。人权观念是人权规则的内核,人权规则强化、证成人权观念;人权规则是机制运行的法律基础,人权机制确保人权规则得到实施;人权机制运行可以通过议题设置、规则制定进而加持某种人权观念。 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特别重视在国际人权机制中掌握人权规则制定、规则适用和人权评判的主导权。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机制为例:第一,各国竞相设置人权议题并推动通过相关人权决议,强调某种人权观念或话语,加持特定人权主张、立场或话语。第二,在规则制定的基础环节中,各国向人权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推荐本国公民担任起草某项人权规则草案的专家组成员、特别报告员,框定规则草案及其框架,形成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优势。目前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大多都是经由人权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起草并供联合国大会通过,起草工作组和特别报告员对草案框架、核心概念的影响不可小觑。第三,在国别人权状况审议机制中,欧美发达国家频繁提出审议草案,针对特定国家人权状况进行审议并做出定性,形成评判一国人权状况的话语优势。 实践表明,各国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议题设置、规则生成和人权评判方面的话语权是不平等的。以人权评判为例,冷战结束后,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国别人权状况的决议,几乎全部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在人权委员会,欧美发达国家积极主导议题设置,针对发展中国家设立国别人权状况的特别报告员,进而在特别报告员报告的基础上通过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的决议。而由于发达国家主导着人权委员会的议题设置,发展中国家有关审议发达国家人权状况的议案很难得到通过。冷战结束以来的1991~2005年间,人权委员会通过了196份审议国别(地区)人权状况的决议。其中,有40份决议审议被占领巴勒斯坦地区、被占领叙利亚戈兰高地的人权状况。其余156份国别人权状况决议全部针对发展中国家,其中缅甸14次,伊拉克12次,古巴、苏丹、阿富汗、柬埔寨均为11次。①换言之,上述期间,人权委员会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开展国别审议,这无疑促成一种观念定势,那就是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是比较糟糕的。而这种观念定势背后的逻辑就是,只有发达国家才有资格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审议。冷战结束以来,个别发达国家屡屡对外开展军事行动、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实施单边制裁,造成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和人权侵犯问题。对此,人权委员会却视而不见,没有通过任何审议上述情势的国别决议。这充分表明,人权委员会国别人权状况审议带有明显的政治化、选择性和双重标准。 国别人权审议及其背后的人权政治化,集中体现了国际人权机制的公平公正问题。在发展中国家看来,人权委员会国别人权审议长期以来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角色固化,即发达国家作为道德审判官,对发展中国家开展公开的人权审判。例如,2001年5月10日,越南《人民军队报》针对美国落选人权委员会刊发一份评论《美落选人权委员会是国际社会反强权的体现》,评论说“美国把自己扮演成审判别国的‘法官’”②。实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就致力于推动国际人权机制改革,建立各国在国际人权机制中平等参与的公正机制保障。发展中国家这一努力的重要进展,就是2006年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并于2007年建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二、国别人权审议:不平等的角色固化 (一)从起草人权规则到审议国别人权:人权委员会职能逐步扩展 为将《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内容具体化,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1946年成立人权委员会,负责推进联合国促进“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工作。从1947年到1967年,人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起草国际人权公约草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后供各国签署和批准。在这一时期,各国竞相对人权委员会起草的国际人权文件施加影响,通过其在人权委员会的代表向世界展示本国人权立场,力图在观念竞争中获取话语优势。西方学者在解释为什么联合国成员国都争取对人权委员会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工作施加影响时,直白地描述道:“一个最重要的动机——特别是对于那些强国来说——就是为了躲避批评,同时得到机会来批评其他国家。人权成了东西方意识形态战争中的武器。”③ 1967年以来,人权委员会职能有所拓展,除继续发展和编纂国际人权规则之外,它还被经社理事会授权处理人权侵犯问题。为此,人权委员会创立了一系列机制和程序,如以国别程序和主题程序为内容的特别程序(通过特别报告员和专家组进行),以1503程序为代表的申诉程序,以及针对特定国家人权状况通过决议等。④ (二)人权委员会国别人权审议:“法官”与“被告”的角色固化 冷战结束后,人权委员会多次在欧美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审议特定国家人权状况。在人权委员会审议国家人权状况的实践中,不同类型国家的角色固化现象明显。特定国家,如朝鲜、缅甸、叙利亚、比利亚等,总是处于“被告”的地位,而欧美发达国家则经常扮演“法官”的角色。古巴代表曾在2004年12月23日第59届联大第76次全体会议中指出:……发达国家企图劫持联合国组织在人权领域的多方面工作,促进他们自己的政治利益,进而完全摧毁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和客观公正的形象……如果这样,等于联合国接受某些会员国以人权问题事务法官自居,同时完全不顾他们本国或其盟国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些都无助于恢复联合国人权机构损失的威望,首先是人权委员会本身。⑤角色固化现象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地位差异,也是欧美发达国家在人权话语输出和人权状况评价方面叠加强势地位的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