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残疾人事业发展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①。残疾人教育是残疾人享有尊严和行使各项权利的重要途径,对推动残疾人参与、融入社会至关重要。2021年全国人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建立完善特殊教育制度作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远景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随后,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发[2021]10号)明确提出“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在各个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 残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发展和保障残疾人教育的根本目的,教育制度具有包容性是残疾人实现受教育权的关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制度……”这是第一份提到“包容性教育”概念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包容性教育的理念发端于1990年在泰国宗甸举行的世界全民教育会议上所确立的“全民教育”(Education for All)目标②。这次会议使残疾学生被排斥在学校体系之外的问题受到重视,并倡导在全球推动均等和普遍教育机会。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举行的特殊需要教育世界大会上,92国政府签署了《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萨拉曼卡声明和行动纲要》(The Salamanca Statement and Framework for Action on Special Needs Education),向全球发出实施“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③的呼吁,要求主流学校为包括残疾学生在内的所有学生提供优质教育,不因残疾人需要更多支助而加以歧视。④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把“全纳教育”定义为,建立一个应对所有学习者的多样化学习需求的教育制度,减少教育系统对某些类型儿童的排斥,确保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学生在不受歧视和与他人平等的情况下享有受教育权。⑤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吸纳了包容性教育的理念,并通过第24条规范了包容性教育制度下的人权保护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包容性教育”与“全纳教育”对应相同的英文表达,但从制定机构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发布的关于“全纳教育”的文件是政治性倡导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国际人权公约对其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包容性教育”是国际人权法上的一个概念,具有特定的权利内容和人权保护标准。 我国是最早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应当履行公约规定的“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的国家义务。但是,我国目前教育立法和教育政策尚未对“包容性教育”的概念和内容进行清晰的界定,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研究也鲜有对这一概念进行详细阐述的。包容性教育是怎样的一种教育制度?我国目前倡导的融合教育是否等同于《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所提出的“包容性教育制度”?包容性教育制度下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标准有哪些?保障残疾人接受包容性教育对发展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有何启示?这些问题不仅关涉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规范内涵,还关涉如何完善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制度和教育法治建设。本文尝试从价值基础和国际人权法规范的角度分析包容性教育的规范内涵和人权保护标准,并通过分析我国残疾人教育政策的变迁和面临的挑战,思考如何推动包容性教育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从而充分实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二、包容性教育的核心内涵和价值基础 (一)包容性教育的核心内涵是保障包容性受教育权 1.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是一项人权 包容性受教育权⑥是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受教育权是一项受国际人权条约保护的具体人权,也是残疾人接受包容性教育的逻辑起点。把包容性受教育权视为一项人权是对残疾人享有受教育权的发展,其前提是对残疾模式的反思。人类过去主要从医学诊断或临床角度研究残疾,把残疾视为个人悲剧⑦,根据医学诊断把残疾认定为个人生理、心理的功能损伤(impairment),并把这种医学模式运用到为残障人士提供庇护、收容或安置等措施的法律和政策中,把“丧失能力即残废”的观念合法化⑧。这种观念关注残疾的病理学根源、行为特点和矫正干预的方式,认为残疾是个人身体损害所带来的后果,提倡为残疾人专门开设特殊教育学校或机构对他们进行教育。⑨这种医学模式下的“残疾印象”强烈地固化了将残疾人作为社会福利客体的刻板认知,⑩没有考虑到残疾人享有社会权利的主体身份,没有认识到是社会环境对残疾人享有权利造成了各种障碍,导致残疾人长期被排斥或被孤立在教育系统之外。另一种关于残疾的认知是把残疾人置于社会环境中,认为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残疾人面临的问题是社会环境引起的,社会环境对残疾人设置的环境障碍才导致“残障”。(11)这种关于残疾认知的“社会模式”认为,导致残疾的各种社会环境障碍(12),既包括物理上的障碍,例如没有提供无障碍设施,也包括观念上的障碍,例如把残疾视为限制接受教育或剥夺受教育机会的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