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是我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迈向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阶段。这意味着,我国碳排放总量大、高碳发展惯性强的传统发展模式面临严峻挑战。碳交易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形成碳定价机制,因而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十分重要。从试点市场走向全国统一市场,我国碳交易体系建设虽已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建设还需不断探索和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该市场一上线,覆盖排放量就超过40亿吨,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2021年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履约完成率达到99.5%。但是,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还存在流动性严重不足,金融机构参与度较低,碳价还不能完全体现碳配额的稀缺程度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来推动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一、碳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 碳交易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碳定价工具,是一种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减少碳排放的激励机制。人类活动和经济发展伴随的大规模化石能源消耗产生了大量温室气体,提高了碳环境容量的稀缺程度。人类生产生活中过量使用碳环境容量会产生极高的社会成本,而碳交易市场的碳定价就是对温室气体排放给社会带来的外部成本进行市场定价,使其价值在市场中反映出来。如果缺乏市场机制引导对碳环境容量的合理使用,气候变化带来的社会成本将不断侵蚀全社会福利。 (一)全球碳环境容量稀缺程度不断提高引致对其定价的强烈需求 传统工业的扩张导致了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使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含量迅速上升,目前排放的二氧化碳90%以上来自化石能源的燃烧。长期以来,木柴都是能源的主要来源,但是由于当时能源使用程度很低,因而空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很低,相对于大气的自我净化能力,当时的碳环境容量是不稀缺的。18世纪蒸汽机的发明标志着工业革命的开始,工业革命导致煤炭的大规模开采和消费。1920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62%,世界进入“煤炭时代”[1]。1965年,石油取代煤炭成为消耗最多的能源,世界进入“石油时代”。1979年,石油占世界能源消费的54%,标志着从煤炭到石油的第二次能源革命。到目前为止,化石燃料一直占据主导地位。随着能源使用的显著增加,环境污染程度也显著提高,最终导致了大气中碳环境容量的严重稀缺。 碳环境容量的严重稀缺已经通过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危害展示出来。罕见的高温、频繁的旱灾等频发;海水入侵和海岸线的侵蚀威胁着沿海城市和地区;亚马孙热带雨林的破坏和气候变暖形成了互相影响的恶性循环,发生森林火灾的概率陡增,2019年亚马孙热带雨林就发生了数万起森林火灾。气候变暖不仅增加了传染病等疾病发生率,而且增加了由昆虫传播的疟疾复发率,在高纬度地区,淋巴丝虫病、血吸虫病、黑热病、登革热和脑炎等疾病的传播风险正在增大。 气候变化危害是外部不经济性造成的。全球碳环境容量日益稀缺,过量碳环境容量的使用导致极高的社会成本,但没有通过碳定价使其价值在市场中反映出来,企业可以免费排放二氧化碳,免费过量使用碳环境容量,而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这就会导致碳环境容量的进一步过量使用。如果市场机制无法引导对碳环境容量的合理使用,气候变化带来的社会成本将不断侵蚀全社会福利。 碳定价是帮助加速能源结构转型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工具。通过发出温室气体排放给社会带来成本的明确信号,碳定价可以刺激对低碳技术创新的投资和多边合作,并在能源和气候政策之间创造协同效应。碳定价工具包括碳税、碳交易:碳税是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征税;碳交易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碳定价工具,是一种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减少碳排放的激励机制。 (二)气候变化危机加剧推动了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的产生和发展 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如果设计和实施得当,可以帮助政府和企业找到低成本、高效益的减排方式。碳价格可以影响运营成本,鼓励利益相关者减排并促进技术创新。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日益显现,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国际社会针对气候变化制定相应政策的呼声中应运而生。5年后,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以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也获得通过,这标志着全球各国对气候变化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已经成为共识。此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和各国的碳交易市场也逐步启动。 《京都议定书》下全球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的构建,为世界各国建立国家级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欧盟碳交易市场作为全球最早建立、目前最完善成熟的碳交易市场,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制度变迁,目前已经通过制度进一步完善进入第四个阶段。我国碳交易市场从2013年开始进行区域性试点,在七个省市开展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的构建尝试,积累了大量的经验。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线覆盖40亿吨排放量的全国碳交易市场,截至2021年12月底,总成交量达到1.79亿吨,履约完成率达到99.5%。 作为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构建的基础,激励或惩罚机制是至关重要的。按照我国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2022年1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透露,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月1日在对张家港某公司开展节日生态环境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涉嫌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目前,苏州生态环境部门已责令企业整改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激励和惩罚机制的完善,说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体系基础已经构建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