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公众等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共同努力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过程。换言之,社会治理不仅是治理社会,而且包括政府管理、政社共治和社会自治(陈丽君等,2020),是多元主体经过沟通对话、协商合作实现公共价值的过程。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扮演着“元治理”角色(杰索普,2000),是社会治理发展方向的引领者、治理需求的回应者、多元参与的组织者和治理资源的整合者;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扮演着协同治理和自主治理角色,是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目标是追求治理的有效性,即社会既稳定有序又充满活力,这其中,需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政府及时掌握真实的社会治理需求,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协调参与者的集体行动来回应治理需求;其二,多元主体在掌握有效信息的基础上,有意愿有能力也有渠道参与社会治理。两个关键问题的实现都依赖于有效的信息机制,但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治理主体之间以及政府组织内部多层级、多向度的“委托—代理”链条往往会阻碍信息的有效传递。为此,我们迫切需要引入新的治理工具来高效生产、传递和分析信息,这其中,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被广泛使用,成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科技支撑。 当数字技术成为一种常备的治理工具,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数字技术本身并不足以保证善治,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可能会带来全新的挑战和风险。当然,面对新兴技术治理工具,我们没有必要退缩到卢德派的态度,但想让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就必须将其与公共政策工具和公共价值有效结合。学界对于数字技术的运用多有关注,但已有研究多聚焦于数字技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运用及成效,较少系统讨论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运用及效应,对于技术治理存在的限度及其应对关注不够。本文以“技术—社会治理”逻辑关系为主线,在文献回顾和逻辑推演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分析框架,重点关注技术赋能政府整体智治模式和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并以杭州城市大脑为案例,观察分析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赋能机制及其效应,进而验证分析框架和假设。 二、文献回顾:技术赋能与社会治理 数据驱动的“赋能”机制是数字技术作用于社会治理的关键。在对“赋能”的各种定义中,有学者将其理解为赋予他人能力,认为赋能是权力的去中心化和再分配,是应对不确定性的关键(麦克里斯特尔,2017),有学者认为赋能过程是一种专业干预(Hudon et al.,2011)。《牛津高阶英语词典》中,赋能(英文为empower或enable)有“使……成为可能、给予……力量”的释义。由此,我们将“数字技术赋能”理解为:以数字技术赋予能力、能量,创造必要的条件,促使既定目标的实现成为可能。这里,数字技术是一种诱因,它既可以直接赋予行动主体能力,也可以激发行动主体自身的能力去实现既定目标(关婷等,2019),还可以推动一些中介变量如组织结构的变革(Barley,1986)。 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是技术与治理实践在社会系统情境中不断交织进行的迭代升级过程。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仍然由国家主导,但政社关系持续调整,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在社会治理中,政府的职责在于实现对治理的治理,政府可以运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掌舵和指引,增强自己的协调、整合和把握方向的能力(斯托克,2000)。已有研究重视从两个视角来考察政府运用数字技术的治理模式变革:一是政府内向维度的研究,聚焦政府数字化转型,重在提升政府内部数据资源利用效率(鲍静、贾开,2019),包括平台政府(北京大学课题组、黄璜,2020)、“互联网+政务服务”(王谦等,2020)、政府数据治理(郑磊,2020)、整体性治理(Perri 6 et al.,2002;Dunleavy et al.,2006)、公私合作(郑跃平等,2021)的相关研究;二是政府与社会双向维度的研究,聚焦于数字时代的政府和其他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包括电子政务的公众参与和合作生产(Ma & Xia,2020)、数字协商(汪波,2020)、维基政府(诺维克,2009)等相关研究。多年来,信息技术驱动的政府数字化改革经历了从政府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到电子政务、“互联网+政务服务”再到数字政府、数字治理的发展演变,这意味着政府数字化改革的核心目标逐渐从政府自身职能变革转向治理现代化升级(黄璜,2020)。数字化转型不再是政府单一主体的内部改革过程,企业、社会和公众等主体都是信息提供者和治理参与者。 从技术与社会治理变迁的视角来看,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遵循“技术(工具)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社会复杂性增加—治理超载严重(知识和能力弥散化)—新技术的应用—新的治理理念”的演化路径(米加宁等,2020)。同时,作为“被执行的技术(enacted technology)”(芳汀,2001),数字化进程和结果不仅取决于技术和社会的交互,还受到组织、制度、价值等多个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也有学者从伦理风险(谭九生、杨建武,2019)、技治主义(肖滨、费久浩,2017)、技术与社会的异步困境(邱泽奇,2018)、算法利维坦(张爱军,2021)等视角讨论了技术治理潜在的风险和限度,提出要把握好数字治理的效度、温度和尺度(郑磊,2021)。 已有研究为我们揭示了技术发展与治理变革、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数字治理的基本图景,这为本文提供了可供讨论的基础和素材。但当我们求解“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具体机制”这一议题时,已有研究成果多见于宏大广泛的讨论而缺乏具象的分析。同时,对于数字技术工具运用的有效性和有限性确认等问题探讨不足,多数呈现的是哲学思辨的形式,缺乏系统分析和实证研究。有鉴于此,我们试图将分散于公共行政、社会治理和技术社会学等领域中关于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的描述和解释进行系统整合,并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的分析维度,构建一个分析框架,通过分析杭州城市大脑的实践案例,具体探讨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机制及其效度和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