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1.11.007 精神科学真的存在吗?或者说,精神科学真的是科学吗?按照格朗丹的说法,这个问题现实存在着,且深深地吸引了伽达默尔。①在伽达默尔看来,精神科学已成为而且始终是哲学本身的一个难题,②与近代以来西方所通称的科学不同,精神科学需要一种哲学论证,通过这种论证才能使它们的真理性获得确认,并无须使解释学的概念及其客观性完全适合自然科学的概念。③科学的思想从属于近代自然科学的自我理解、方法思想和证明要求时,实践哲学的知识的合法性渐渐丧失了,而当我们重新恢复和全面理解希腊时期的科学概念和含义时,实践哲学及其具体化的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将展现出来并获得真正有说服力的证明。“在精神科学里,尽管有其独特的方法论性质,但传统的要素总是在起作用,而且这一要素构成精神科学的真正本质及其鲜明的特征。”④应该说,这一传统源头和要素就是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实践科学”或“实践哲学”(Phronesis)。伽达默尔指出,“正是实践哲学的这个理想适用于我们的精神科学”,⑤“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实践科学纲领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科学可据以参照的唯一科学理论范式”。⑥ 一、从实践哲学源头、传统中理解精神科学之理论范式与合法性基础 精神科学问题是伽达默尔哲学思想的一个中心性主题。⑦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亦称人文科学、道德科学、文化科学等,本质上是关于“人的科学”。近代以来,人们主要从其与纯粹知识科学的比较中,从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性研究方法上,来理解精神科学并为其合法性辩护。这在伽达默尔看来,虽然也重要,但还是没有抓住精神科学根本,即便是英国逻辑学家密尔从归纳法也适用于精神科学这种正面的说明,也还是依旧遵从于纯粹知识科学的要求来为精神科学进行论证。伽达默尔的做法是,既要从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比较和其特有的方法上来说明精神科学存在的必然性,而更为突出之处是,又要防止解释学只被看作精神科学方法论并停留于此来理解精神科学合法性问题,他特别强调的是,要超出这一通常论证思路和方式,将精神科学置于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实践科学这种知识形态的模式、范式和理论实质上,来为精神科学合法性作出真正奠基、辩护和捍卫,知识范式上的实践哲学、方法论上的解释学和解释学本质上是实践哲学成为伽达默尔论证精神科学逻辑的重要维度和思想层次。 17世纪以来,在欧洲关于“人的科学”有道德科学、精神科学、人文科学和文化科学等多种称法。与人文科学称法稍有不同在于,精神科学既指称人的思想精神领域,也涵盖历史、政治、经济、法学等社会科学精神范围。最早提出人文科学的是被称为“人文科学之父”的意大利哲学家维柯(Giovanni Battista Vico),他从诗性理性上揭示了历史精神的实质和特殊性,而从研究对象和方法论上为精神科学作出思想奠基,正式确立起其作为一门科学地位的是德国哲学家狄尔泰(Wilhelm Dilthey)。狄尔泰力图证明精神科学的源初性和自主性,要建立起一门与经验自然科学相应的统称各门具体人文科学的精神科学,“第一次以精神科学的立场来抵制自然科学方法论的侵犯,在一个知识论立场占据支配地位的时代,狄尔泰勇敢地站出来,反对把归纳逻辑和因果原理当作解释事实的唯一模式”,⑧其最大任务就是,从认识论上为精神科学奠定哲学基础。不过,狄尔泰为精神科学独立性辩护仍旧深受自然科学模式影响,⑨还是囿于自然科学框架之内的。近代德国著名历史学解释学家德罗伊森(Droysen)同样从不同的认识方法论角度,强调精神科学作为一门科学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其存在有其方法论上的重要依据,“把解释学的求知方式,认为是历史知识专有的特色,而与其他种类知识区分开来。把历史学的理解与自然科学的说明区分开。”⑩之后,海德格尔尤其是伽达默尔则基于精神科学的理解性,从解释学上继续为精神科学的合法性进行了辩护,特别是伽达默尔在承续已有的对精神科学论证思想基础上,基于解释学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哲学,而且就是实践哲学的本质性理解,将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和奠基问题纳入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不同的、另类的”实践知识理论范式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极大地推进了精神科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哲学基础、知识传统和理论范式的确定,展现了伽达默尔关于精神科学论证的独到之处和杰出贡献。 根据伽达默尔考证,精神科学源于德国,在德语中,精神科学来自英国哲学家密尔《逻辑学体系》中“道德科学(Moral sciences)”的德文翻译“Geisteswissenschaften”。在密尔那里,将与自然科学(Naturwissenschaften)并列、有着本质性不同的道德科学视之为一种“非精确的科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是因其适用于知识科学的逻辑归纳方法,只不过这门科学得出的结论“犹如长期天气预报”,并非如自然科学一样是确定必然的,而是不确定的、或然的。伽达默尔在1985年发表的《论精神科学中的变迁》一文中,对于精神科学的称法和何以存在精神科学有过论述,“精神科学真的存在吗?当人们欲将其翻译为其他语言时,‘精神科学’这个表达是可讨论的。‘Moral sciences’(道德科学)是斯图尔特·密尔(Stuart Mill)采用的表达,(德文)译者席尔(Schiel)于1854年将它翻译为‘Geisteswissenschaften’(精神科学)。在法国,人们更愿意说‘letters’(文科),并且当‘正确’的科学即自然科学在公众意识中占据主导性看法后,原初的英语表达‘Moral sciences’就只得要让位。人们随后说‘humanities’(人文),且在宽容的北美氛围中也会说‘human sciences’(人文科学),它大体相当于东方世界的‘人的科学’(die Wissenschaftenvon Menschen)。”(11)但无论如何,精神科学的提出,“开创出一种新的共同游戏,一种新的平衡,以及最后开创出了一种人类关涉自身的洞见,它们才赋予了‘精神科学’这一名称以荣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