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1)06-0053-09 从古希腊起,自然(physis)就是一个极其重要且含义丰富的概念,既关涉对象性的外物及其形态,也指向人的心灵和存在;既展示人与物原初本然的状态,也透露理性存在者的终极和超越使命。到中世纪,自然不仅仅作为现象的总和是上帝创造的对象,同时也指上帝为每一种存在所赋予的独特的本质规定性。近代以来自然多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被重新定义,被强调为一种可理解的普遍原则和秩序,而非神秘的个体特征。而这种科学技术上自然的法则性统治和社会实践上对自由和自律的诉求之间的张力,成为近代文化和哲学的关键问题之一。①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起点,康德哲学不仅聚焦自然(知性)与自由(理性、精神)的对立关系,而且提供了各种和解的可能性:一方面,康德将其哲学划分为两大领地——理论哲学(自然)和实践哲学(自由),自然与自由的对立不仅建构了其哲学的基本框架,并且深入每个哲学门类(认识、实践和审美);另一方面,二者的关联和过渡又成为康德哲学体系性建构的重要任务(无论在第二批判,还是在第三批判中)。与之后的德国观念论将自然与自由的统一作为体系性的纲领,②甚至(特别是谢林和黑格尔)将自然看作精神和绝对理念的外在显现不同,康德在意识到自然向自由过渡倾向的同时,仍给予自然独立空间。这样,康德对自然的理解可被看作近代西方自然观念的一个关键的转捩点,在这个转捩点上各种思想的倾向和诉求都汇聚于其对自然概念的功能性定义和多样化使用之中。本文试图通过剖析和比较自然概念在康德不同著述中的诸多定义和使用情况,展现此概念的内在张力,梳理其发展变化的线索。 在康德自然概念的所有涵义中,与自由的对立最突出,因此,本文第一部分由此出发,分析康德在认识和实践中所定义的自然概念的基本要素,及这些要素之间的张力;第二部分讨论自然概念分化出的两个审美对象——自然和艺术,以及自然美和艺术美中展现主体超感性基底的两种方式;第三部分展示目的论视野中的自然如何从属于道德目的。这样,自然概念从在认识和实践中与自由的对立、到审美和目的论中向自由过渡,完成了从感性到超感性的自我异化、辩证发展的过程。 一、自然与自由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一方面对知识的先天根据进行探讨,即回答作为先天综合判断的数学、自然科学和形而上学如何可能;另一方面为人类认识的范围划定界限,指出人类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只能认识经验到的感性对象,而无法认识智性对象(物自体)。康德将自然定义为一切感官对象的总和(KrV A 418/B 446,A 846/B 874,MAN 4:467)。③这些对象不仅可以被感知,即通过物自体刺激我们的感性而产生直观;而且能够被思维,即我们的知性能力通过运用范畴对诸直观杂多进行规定而产生认识。根据康德在认识论中所开启的哥白尼革命,不是我们去发现和认识自然中本有的规律,而是我们向自然发问,要求它在我们所给定的框架和秩序中展示自己。在这个意义上,人为自然立法,即在我们先天的认识条件下(时空作为感性直观的先天条件、知性范畴作为思维的先天条件)关于自然的知识才是可能的,自然规则并不脱离人而客观存在,而是在人的思维法则之下被构造出来。因此,自然概念不仅意指感官对象的总和,而且,更重要地,它还包含了对象按照思维的普遍法则所具有的规定性。 在这种意义上,康德区分了质料意义和形式意义上的自然。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认为自然“从名词上(质料地)理解为现象的总和”,④而“从形容词上(形式地)”理解为“一物的诸规定性按照因果性的内在原则的相互关联”(KrV A 418/B 446),因为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是在谈论某个具体对象的属性,即自然(本性)。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中,康德将形式意义上的自然定义为“一个事物存在的一切东西的内在第一原则”(MAN 4:467),也属于这种用法。⑤尽管有这种区分,但并不排除二者也可以结合起来。康德曾多次将自然定义为“诸物在法则之下的实存”(KpV 5:43,Prol 4:294,TP 8:159),即拥有形式性本质的所有感官对象的总和,或者“时空中所有现象的合法则性”(KrV B165),即适合于所有对象的形式性规律,而非单个对象的本质属性(KrV A 125,A 216/B 263,Prol 4:318)。作为两种不同的结合方式,前者落脚在实存的对象,后者落脚在形式性的规律。相对而言,结合了名词和形容词用法的这两种自然定义才更全面,可以被看作是同一概念的两个方面。 从先验哲学的角度,质料性的自然和形式性的自然分别是通过我们的感性和知性能力得以可能的,因为我们只能在作为先天感官条件的时空中直观,也只能以我们知性的规律思考对象的法则。而质料性的自然作为感官对象的总和,又可以根据内、外感官将其划分为作为内、外感官对象的自然,前者是思维的自然(denkende Natur),后者是形体的自然(k
rperliche Natur),与之相关的科学分别是心理学和物理学,或者灵魂学说和物体学说(KrV A 846/B 874,MAN 4:467)。但《纯粹理性批判》对自然科学的探讨只涉及前者,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中,康德也明确指出,只有外在的自然,即在空间中实存的质料性对象的总和,才是自然科学合适的对象。对此,康德的解释是:科学是“按照原则整理的体系性知识整体”,逻辑、数学、自然科学和先验哲学都属于科学,而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具有内在原则的自然,在此,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对象诸规定性之间的关联需通过先天概念和原则得到确定和论证(MAN 4:467f.)。依从当时流行的观念——自然科学应该以数学为基础,康德认为自然科学也需要数学的原则。而心理学之所以无法成为真正的自然科学,原因在于数学只能运用于现象变化中“常驻性的规律”(MAN 4:471),而内感官“只在时间中看出对象诸规定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在不具有观察的持久性流逝中”,不如外感官在空间中看出诸对象之间“相互并列和固定存在的关系”,因此并不具有数学运用所需要的“持久性”(Ant.7:134,MAN 4:471)。这样,康德在认识论中讨论的自然概念实际上只是外感官对象的总和,即具有广延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