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是传统宪法学的基础性概念,也是宪法实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宪法解释就是对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含义的解释和说明,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宪法规范的含义,保证宪法规范在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和实施。根据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的职权,但自现行宪法诞生39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通过标明为“宪法解释”的文件公布过一起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这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从宪法实施的角度看,没有宪法解释,就不可能有宪法的有效实施。如果说过去的39年中不存在客观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行为和结果,那就意味着现行宪法根本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但是,现行宪法的有效实施表明,过去的39年中出现了大量的实质性宪法解释现象。所谓实质性宪法解释,就是通过具有一定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针对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含义作出的具体解释和说明。实质性宪法解释为宪法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然而,实质性宪法解释并没有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正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文件表达出来,故其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程序性要件还不完整,在法理上无法被认定为完整的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 本文旨在从认定法律事实的基本逻辑出发,通过分析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文书,说明宪法解释行为和结果已经具备了宪法解释的实体性要件特征,实质性宪法解释现象已经出现。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宪法解释结果的承载形式及相关基本程序性要求,需要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规范宪法解释行为和结果的法律事实状态;通过规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完整形态的宪法解释程序性要件,正式确认宪法解释行为和结果的法律效力,以使实际中存在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成为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真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宪法解释,从而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基础性的审查依据和标准。② 一、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构成要件及特征 宪法解释和法律事实都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础性概念。不过,从法律事实的角度认识宪法解释的制度特征,在传统宪法学理论中很少有专门论述。有学者统计,我国学术界对于宪法解释的理解有12种之多,③这意味着传统宪法学还没有形成比较确定的关于宪法解释的概念和知识体系。本文试图从探讨法律事实概念的意义出发,通过分析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和制度特征,揭示宪法解释要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应具备怎样的构成要件及制度特征,从而为分析我国现行宪法解释制度的存在现状、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制度意义,以及完善宪法解释制度的具体路径提供更加清晰和有效的逻辑思路。 (一)法律事实概念的意义、构成要件及特征 在法理学中,法律事实被定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因素”。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性质不同。客观事实是客观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不以任何对客观事实的价值评价为前提,而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证据获得证成。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证明力,即便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也无法被法律认可。法律事实被证成的过程,就是确认事实上发生和存在的行为或事件与法律规范的程序性要求和实体性要求完全一致。⑤ 传统法理学中的法律事实概念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是法律适用理论和实践中的基础性概念。例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举证,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的客观性,并向司法审判机关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确凿无疑地发生了或存在着。司法审判机关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后,依法确认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是否构成了法律所要求的证明客观事实有效存在的证据链,最终依法作出支持或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司法结论。民事诉讼中存在着两造之间的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就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提供证据。司法审判机关对证据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信的证据予以采纳,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予以拒绝,最终形成作出司法判决的事实依据。经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审查并予以采纳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在法律逻辑上与客观事实相一致,但其未必真实地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吻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完整、可靠,法官对两造提供的矛盾证据是否进行了有效甄别,法官鉴定证据的能力强弱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司法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吻合度。个别情况下,甚至可能会有完全虚假的事实被司法审判机关采纳,即“错误的事实”被司法确认为“客观事实”。为了维护司法审判机关在认定事实方面的法律权威,在法理上就产生了与客观发生的行为或事件相对应的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客观事实,是以法律所接受的证据为基础,对客观事实的存在与否及其存在样态所作的权威性认定。在严格的法治主义原则下,法律事实被认为在司法审判中“等同”“接近”或“最相似于”客观事实。除非有新证据推翻已获认定的法律事实,否则经过司法审判机关认定的法律事实,就被确认为对于作出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客观事实。从法理上看,法律事实存在主观认定和法律认可等主观特性。法律事实概念存在的制度意义,是为了在司法审判中实现法治主义所追求的正义价值。基于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正义价值,具有法律正义的逻辑特征,与客观正义、社会正义等正义价值的要求,在价值特征上有着明显差异。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