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社会学有关规范与行为的研究中,一种流行范式的特征是,将社会规范作为外生给定的环境条件,考察被这种规范所约束的主体的行为及后果。这一范式在社会伦理与经济行为关系的一些经济社会学经典研究中被采用(泽利泽,1985/2008)①;在产权、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规范的联合运作及变迁等研究中,也有一定的体现(刘世定,1996/2006;王汉生等,1997);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机制理论更是遵循这一研究范式(迈耶、罗恩,1977/2007)。 事实上,这一范式有相当久远的研究传统。熊彼特在考察经济分析史时曾指出,经济理论图式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发生作用的,而这种制度的框架则来源于经济史。这样,他把制度(规范)作为历史给定的前提来处理,也就排除在分析之外。当然,他随即指出,将历史中的社会事实作为一种普遍化、典型化或类型化的经济史来处理时,其内容已经属于社会学而不是经济史,在这个领域中的努力已进入经济社会学的领域(熊彼特,1954/1996:40-41),但对于经济社会学如何把制度处理为类型化的社会事实,则语焉不详。 这种将社会规范作为外生给定的环境条件的范式能够解释在稳定的制度环境下的一系列现象,但对于制度变迁则无力解释。面对制度变迁,该范式所能做的是考察变迁前后的制度特征,并结合其他非制度因素考察相应的行为及活动后果,而鲜有对变迁机制本身的深入分析。 在制度变迁研究中,则流行着来自经济学的一个范式。该范式假定,当人口、技术乃至观念的变化导致资源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化,行动者意识到新的制度安排将给他们带来更大收益的时候,变迁的激励便产生了。更深刻的研究还要考虑与变迁伴生的交易成本以及变迁所依赖的对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行为的克服(诺斯,1990/1994)。该范式承袭了经济学中基于资源占有量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假定,在运用博弈论分析工具的时候考虑基于资源占有量的利益博弈,但是对行动者间的规范博弈则未投放注意力。 本文将考察的是正在经济社会学领域中发展的与上述两种范式不同的另一种范式。这种新范式在人们的利益和规范双重互动(以下简称双重互动或双重博弈②)中考察其利益格局和规范格局的形成与变迁。也就是说,它既关注人们之间的利益互动,同时也关注携带不同规范的人们之间的规范互动。 就思想而言,新范式与古典经济社会学者韦伯提出的社会经济行动概念有一定的关联。在此后的研究者中,彼得·布劳关于公平交换的理论不仅注意到了利益互动和规范互动共存,甚至有了初步的双重均衡思想。但他在分析上只是简单地假定规范互动已经完成,社会形成了一致的公平交换标准,用这一标准可以从诸多利益交易均衡点中挑选出公平交易均衡点。这使他在很大程度上回到了外生给定社会规范(制度)的范式,与新范式的建构失之交臂(布劳,1956/1988:202-203)。托马斯·谢林在《冲突的战略》中对现实博弈过程的诸多富有洞察力的考察,有些已经涉及利益博弈与规范博弈的交织,特别是他对于谈判中的任责(commitment)行为及类型的分析,对双重博弈做了有启发性的、值得发展的研究,但他并没有将这个问题做一般化处理(谢林,1960/2019)。宾默尔关于生存博弈与道德博弈的研究对新范式具有概念明确的开创意义,但他将道德博弈仅仅视为生存博弈的一个子博弈的处理方式,却使新范式的研究潜力受到限制(宾默尔,1994/2003:55)。王水雄对结构博弈和镶嵌式博弈的研究涉及了利益和规范双重博弈及均衡,对新范式的开创和扩展做出了重要的、富有启发性的贡献,但因研究主题的差异,对有关利益博弈和规范博弈、有关双重博弈均衡等基础概念,尚未给出令人满意的界定(王水雄,2003、2009)。结合中国的经济、社会变迁,一些社会学研究者的经验研究已经涉及了利益博弈与规范博弈并存、交织的现象,并进行了某些理论探讨(刘世定,2001/2003;张静,2003、2005;刘玉照、金文龙,2013;严俊、林伟挚,2019),但基础理论的探讨尚欠缺。本文的探讨,也得益于这些经验研究。 本文试图对双重博弈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加以探讨。我们首先说明双重博弈内含的基本行为假定,以此为基础界定“利益-规范”综合效用函数和子效用函数,继而在博弈论框架下对“利益-规范”效用函数做进一步的阐述,进而讨论双重博弈的均衡与非均衡概念以及均衡的稳定性问题,最后是总结和对双重博弈研究的展望。 二、行为假定与“利益-规范”效用函数 在本节中,我们首先讨论双重博弈研究架构中对人的行为的基本假定。 我们假定,互动参与人是既讲利益又讲规范的人;同时假定,他们在互动中各自携带的规范可能存在差异。人们携带不同规范参与互动的假定,是经济社会学中对人做出有限社会化假定的一个具体表现。有限社会化假定摒弃了传统社会学中对人的完全社会化假定,它在肯定社会规范形塑着人的心智结构的同时,也承认个人独立倾向③与社会规范间的张力,承认不同个体内化的行为规范的差异(刘世定,2011:26-27)。 既讲利益又讲规范者的行为特征可以用效用函数表达如下:
把主体拥有的物质资源处理为影响效用的变量,是经济学中的常规做法,在经验直觉上也没有什么疑问,无需再言。但对于将行为规范处理为直接影响效用的变量,则需做一点说明。在有的分析架构中,行为规范被作为行动者们共同面临的约束条件,是人们不能选择的,因而不是作为分析中的变量来处理。在贝克尔的违法行为研究(贝克尔,1976/1993:69-74)中,虽然将规范处理为可以选择遵守或不遵守的二分变量,并且在不同选择的收益权衡中多少隐含着规范对效用的直接影响,但其主要关注的是人在规范遵守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不是对不同规范的选择及其相应的复杂效用后果。公式(1)则假定,人们遵守规范,从遵守规范中直接获得效用,而且有不同的规范可供选择遵守,这是讲理者的特征。当然,遵守不同的规范给主体带来的效用可能不同。 我们将公式(1)称为主体i的综合效用函数。在某些时候,可以把综合效用函数分解为两个子效用函数:
我们将公式(2)称为主体i的利益子效用函数,将公式(3)称为主体i的规范子效用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