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时代赋予了大众监督行政处罚新的途径和平台,也给传统行政处罚手段、程序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行政主体为了回应某些社会质疑积极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公开具体执法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的对象、方式、执行结果等。在行政主体对待行政处罚公开的态度变化与公众知情需求增长的共同促进下,处罚决定公开似乎是大势所趋,但不能回避的是,贸然或者一味推崇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必然会带来相应的负面效果。 一方面,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社会争议。从2014年的“黄海波嫖娼案”到2018年的“范冰冰逃税案”,再到各地交警部门“行人闯红灯曝光”的做法,不少处罚案件都引发了关于行政处罚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的社会讨论。①从争议的焦点来看,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被关注的已经不再局限于处罚本身,更多涉及的是对相对人处罚之外的权益保障问题。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标准不统一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信力。尽管当前各地已经形成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的实践,但其选择何种公开形式的标准并无明确界定,实际操作中对于相对人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处理也不尽相同。②实务中对处罚决定公开的形式和内容缺乏统一标准,操作各异的公开实践势必引起社会质疑。 相比较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制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实践中,顺应司法公开公正的时代要求,刑事制裁公开成为主流认识,刑事制裁公开对被告人权利造成的实质影响并未引起社会忧虑。同时,基于相对统一的公开标准和平台,刑事制裁在是否应当公开问题上较少引发社会争议。着眼当前呼吁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现状和相对人权益保障的双重需求,有必要对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各方关系进行理性分析,通过同刑事制裁对比进而探究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标准和内容。③ 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中的公私利益分析 (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理论探讨与立法变化 我国学界不乏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探讨。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公开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民参与等法律价值。从立法角度来看,行政处罚在行政公开的大浪潮中亦确立了公开的基本原则。而部分学者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特殊性出发,强调公开可能涉及对处罚相对人权利的克减,提出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原则[1]。有学者从保障相对人利益出发,提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可能会导致对相对人变相的“二次处罚”[2](P.75)。而更多的观点从相对人隐私权保障的角度,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利益平衡中主张隐私权优先[3],提出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对相对人个人信息作不公开处理[4]。大体而言,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行政处罚,其公开可能给相对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理论和实践就这类处罚决定不予公开或谨慎公开已基本形成共识。然而就更大范围的一般类型的行政处罚而言,其公开与否的问题存在一定理论分歧。在行政公开的大背景下,理论和实务一般倾向于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事项之外的大多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 但是随着实践中新情形的不断出现,尤其是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限定于“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48条明确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基本要求,使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有条件地公开而非当然公开。这一立法变化也使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在行政公开中具有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利益权衡,综合考量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程度,以明确其公开的标准与方法。 (二)行政处罚的双重属性 现代权力理论主张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的让与,而公民赋予国家权力是为了实现其共同目的。在这一基础上,任何公民权利的行使都并非绝对自由,基于实现公共目的的需要而必然受制于一定的社会规范。行政权作为国家公权力,凭借其强制力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进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维护社会秩序“意味着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社会系统进行有准备的控制,使社会按其特定的秩序轨道正常运行”[5](P.17)。这种控制既包含对遵守规则的积极引导,也包括对违反规则的消极评价。而行政处罚正是行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消极手段,是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从这一定位出发,行政处罚强制相对人承担额外不利后果,通过反向作用力达到约束社会主体行为的目的。其过程包含着制裁的内容,即“剥夺一定的价值、利益或者课予一定的负价值或者不利”[6](P.5-6),具有制裁属性。在此意义上,行政处罚与刑罚具有共同的功能和目的,实际上都是国家公权力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具有内在的功能一致性。 同时,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行为,又具有自身的行为特征和利益考量。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行政处罚需要遵循行政活动所特有的制度构造,其公开应当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原则要求和价值追求。这也就决定了即便同属于法律制裁评价,行政处罚同刑事制裁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考虑的要素也不尽相同。因此,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特征使得面对公开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属性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而也应当有别于刑事制裁在是否公开上的处理。从当前实践来看,司法活动为体现公正性而普遍遵循公开的原则,但对行政处罚而言,公正性的公共考量是否如刑事制裁一样作为主要因素纳入考量,还是应当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成为探讨行政处罚公开与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缘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