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①的立法保障是当前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中最紧迫的实践命题之一。在迅猛发展的智能科技时代,我国的网络安全经历着巨大的挑战。这一挑战既有来自网络超级大国的干涉渗透,也有大型社交平台汇聚起来的网络民意引发的舆情危机,还有掌握海量数据的网络平台巨头产生的安全数据泄露,以及大量的黑客攻击、个体信息泄露等。②为维护网络安全,抓住网络发展机遇,我国近年来网络安全领域立法步伐加快,在2015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引领下,《网络安全法》(2016)、《密码法》(2019)、《数据安全法》(2021)等陆续出台,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都已纳入国家立法规划,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立法体系初步形成。 学界亦对网络安全立法展开大量的研究,却少有对网络空间本身属性的关注,这使得一系列建立在物理空间思维基础上的相关概念直接运用到网络立法,相关主体无法从中获得明确的安全边界指引和法律预期。网络发展到今天,它不仅是法律调整的一般对象,还是法律运行所依赖的空间。可是,当封闭的主权国家为开放的网络空间进行安全立法时,网络安全既是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一部分,某种程度上又成为传统国家安全的挑战和威胁。基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现代科技文明追求,反观我国现行网络安全立法,对网络与网络安全有着认知上的滞后性,需要深入探究网络空间自身的属性,辨析网络主权论的利弊,明确网络安全立法的双重基础及其基本法律关系,确立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与体系要素等安全基础规范,力求实现我国网络空间的安全有序与健康发展。 一、立法中的认知差异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2款对网络安全给出了明确界定,“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据此,网络安全中包含网络数据安全,第76条第4款则规定了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与之相比,我国《数据安全法》第3条对数据的定义为“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范围明显大于网络数据。由此产生了立法体系解释上的两个问题,一是通常认为《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后者的数据范围却较前者的数据更广;二是《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保护不限于网络数据,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数据,重要的原因在于网络数据与其他形式的数据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这两个问题表明,我国网络空间立法中对于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的关系存在一些认知上的差异,即以物理空间思维定义网络数据,以虚拟空间思维理解网络空间和数据。一直以来,网络空间多被视为独立于物理空间的虚拟空间,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的二元论成为不言自明的前提。如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等同于虚拟空间,③有的直接将网络空间视为陆、海、空、太空之外的第五空间。④尽管不乏学者意识到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之间具有复杂的关联性,如有学者指出网络空间“在象征意义上是虚拟的连接,在功能意义上却依赖于物理场所和国家领地”,⑤也有学者主张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是一种虚实同构的双层空间,⑥却并没有对此给出专门细致的辨析。现实是,网络空间是一种嵌入到物理世界中国家法与国际法秩序的新空间,其独特的空间属性,为国家、社会和个体的安全带来巨大而持续的挑战。 (一)网络空间的跨越性与安全性 网络空间呈现出多重属性,如虚拟性、全球性、物理性、人造性等,⑦但归根结底,最基本的属性还是跨越性。跨越性(trans-)既不同于独立性,也不同于超越性(over-),是指事物之间、跨越事物边界的联结性和交互性。⑧网络空间既不是独立自足的空间,也不是超越性的形而上空间,而是一种跨越性空间,而且内含三重跨越性:第一是跨人格性,这也是其名为“互联网”的原因。网络空间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沟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无论身在何地,只要有网络,人与人之间就可以相互联通。为此,在网络空间里,个体人格将不再是人的主要人格特征,跨人格性在网络空间中获得了最大程度的实现,这也是网络空间可以瞬间集聚起公共舆论海啸的原因。第二是跨国家性。网络空间是国家与社会框架之外的第三空间,如果说国家具有的是一种超越个体的公共人格,网络空间不是超越于国家之上的空间,而是一种跨越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空间,如数据的跨境流动实际上是数据在网络空间的自由流动。⑨第三是跨空间性。网络空间寄身于物理空间中的网络基础设施,却又自成一个虚拟空间,跨越二者之间的媒介是数据与算法。数据依托于网络空间而存在,自由流动于物理与虚拟空间之间,是网络空间跨越性的典型体现。 网络空间的跨越性根源在于其内在的复合结构。从技术角度观察,网络空间由三个相互重叠的层次所组成:最底层是网络基础设施构成的物理层;中间层是逻辑层,也即代码与算法层;最上层是内容层或虚拟层。⑩在面向全球开放的虚拟层中,不同用户在无数终端之间瞬时发出和接收数据,由此生成了跨越个体、国家以及现实与虚拟之间的网络空间。(11)网络空间的跨越性决定了,网络空间安全需要国家主权立法的保护,却并不全然在国家主权覆盖范围之内。就物理层的网络基础设施来说,这一部分完全是实体世界中有形、有坐标的存在,故属于传统安全的范畴。(12)同物理层不同,网络空间的逻辑层是无形的、不透明的,其关键网络资源主要由全球互联网技术社群负责设定,不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内。网络空间的内容层则是一个虚拟空间,这种虚拟性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边界,动摇了以领土为基本要素的国家主权秩序逻辑。网络空间的三层结构对应的是三种安全需求:一是物理层的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二是逻辑层的网络运行与算法安全,(13)三是虚拟层中的信息与数据安全,三种安全跨越个体、国家以及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共同构成了一种总体安全的需求。(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