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983X(2021)05-0128-10 一个真信念要成为知识需要满足什么规范要求?知识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认知规范?从这些问题出发,知识论的基本任务就是阐明认知规范性的本质。传统上,知识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证成概念上:根据经典的三元定义,知识是证成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这个定义也可以表达为知识是具有某种规范身份(normative status)的真信念①。近些年来,索萨(E.Sosa)和格雷克(J.Greco)等德性知识论者试图站在外在主义的基本立场上阐明认知规范性的本质,倡导一种基于胜任力(competence)②的表现规范性(performance normativity)。在他们看来,表现规范性不仅能更好地揭示知识的本质,而且能更好地阐明知识的价值。本文主要探究作为表现规范性的认知规范性的本质及其意义,逐一回应和解决它现实或可能面临的批评和问题,并通过更精细的解读和补充为其提供进一步的辩护。 近些年来,随着当代知识论的“价值转向”(value turn),有学者开始把知识论区分为本质驱动的知识论(nature-drivenepistemology)和价值驱动的知识论(value-drivenepistemology)。前者追问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什么,后者追问知识为什么比真信念更好、更有价值。这两种知识论的思想源头都可以追溯到柏拉图,而且在索萨看来,它们包含了一条更基本的知识探究路径:“柏拉图有两篇关于知识探究的著名对话。《泰阿泰德篇》探究知识的本质,《美诺篇》探究知识的价值。我将建议,每一篇对话包含同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哪一种规范性构成了我们的知识?因此,一个达不到知识的信念是低级的。当然,知道比错误地相信更好,也比通过运气正确地相信更好。在这种评价之中包含了什么呢?对这个更基本问题的一种回答能够提供上述两个柏拉图式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1](P1) 我们可以把这条路径称为知识的“规范分析路径”。它在当代也不乏践行者,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和布兰顿(R.Brandom)。他们倡导一种塞拉斯式的知识论主张,即知识是一种理由空间中的立场。在布兰顿看来,理由空间是一个规范空间,因此,知识归赋的行为就是在表达一种规范态度,践行某种承诺(commitment)或权利(entitlement)。[2]P898)不过,他们对知识本身着墨不多,没有发展出一套完整的知识理论,更谈不上发展出一套完整的认知规范性理论。索萨和葛雷克填补了这个空白,发展出了一套系统的认知规范性理论。索萨试图从认知规范性入手探究知识的本质和基础,引入知识的形而上学分析,把知识重新建立在认知能力及其对客观事实的表征(representation)之上,从而摆脱了传统概念和语义分析所无法克服的无穷回溯和所予问题,把知识重新奠基在事实的基础之上。类似地,葛雷克认为认知规范性理论是知识的本质和价值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3](P5) 索萨和葛雷克积极转向“规范分析路径”的根本原因在于,德性可靠论及整条自然化知识论路径过于强调认知的机制性,忽视了认知的能动性(epistemic agency)。③事实上,它一直被人诟病不能解释或缺乏认知能动性,而认知能动性与认知规范性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正如克里斯曼所说,“真正的规范要求关切我们能够践行我们的能动性于其上的事物。”[4](P1)德性可靠论的基本策略是,从认知能力角度阐明认知能动性的本质,即认知能动性主要体现在认知能力的展示(manifestation)的过程之中,而认知规范性的构建同样也是在这种展示中完成的。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一种知识理论都是一种认知规范性理论。正如葛雷克所说:“知识是来自能力的成功,而这既被当作一种知识理论,同时被当作一种认知规范性理论。……换一种说法,知识是一种成就,与单纯幸运的成功相对。这种观点把知识定位在一个更宽泛的规范领域。而且,这是一个我们都熟悉和使用的领域。我想要论证,通过对我们在这个领域内的思想和实践的反思,我们获得了什么是知识的洞见和理解。”[3](P3-4) 总之,知识论是一门规范学科。知识论者不仅关心人们相信什么以及在何种条件下相信,而且更关心人们应该相信什么以及应该在何种条件下相信。然而,学界对于认知规范性本身的探究却很少,也缺乏统一的共识,当代知识论的价值转向为认知规范性研究提供了契机。表现规范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涌现出来的一种认知规范性理论。 二、表现规范性及其知识解释 人类表现无处不在,音乐、绘画、歌唱、运动都是人类某一种或一方面的能力的展示,例如绘画就是绘画能力的展示。知识也不例外,它是一种特殊的人类表现,即我们人类认知能力的展示。因此,跟评价上述表现一样,我们也可以根据一般行为表现的规范来评价知识。概言之,知识是一般表现的一个特例,认知规范性则是表现规范性的一个特例。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刻画表现规范性呢?在这个方面,索萨给出了一个非常优雅的刻画。在他看来,表现规范性展示的过程就是胜任力展示的过程。胜任力是一个主体良好表现的倾向(dispositions),而倾向一般而言具有三个组成部分:构成(constitution)、条件(condition)和情境(situation)。[5](P465)为了形式的美感,索萨最近又作了细微的修改,三个组成部分改为基座(seat)、状况(shape)和情境(situation),即SSS结构。[6](P95-96)因此,表现规范性具有AAA结构:精确性(accuracy),即达到目标;熟练性(adroitness),即展示胜任力;适切性(aptness),即因胜任而达到目标。[7](P23)这三个评价维度分别代表了一个行为的三个层面:1.行为的目标或目的;2.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或方式;3.目的和手段的匹配。在索萨看来,任何一个意向行为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手段(mean-end)的一般结构,因此,我们的行为评价也是从目的和手段及其关系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