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5.21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在《第一哲学沉思集》的第四沉思中,笛卡尔曾经断言认识出错源于自由意志之误用,这个说法明显模仿了奥古斯丁在《论自由意志》中所说的恶源于自由意志之误用。然而,认识出错与行动作恶①明明分属不同领域的问题,这个说法明显也不符合基督教教义,笛卡尔这样说的目的何在? 一、第四沉思对错误来源的分析及其引发的疑问 我们先来看第四沉思中关于认识出错根源的关键结论: 最后,当我更贴近自身,并且检查我的错误到底是什么(这些错误充分证明了我里面有着不完满),我注意到它们取决于两个共同起作用的原因,即我所拥有的获取知识的能力(facultate cognoscendi),以及选择的能力(facultate eligendi)或自由裁决(arbitrii liberatate);也就是说,它们既取决于理智(intellectu),同时也取决于意志(voluntate)。因为,单单通过理智我仅仅知觉到那些我将要对之下判断的观念;如果从这个精确的角度来考虑,在理智里面不会发现任何严格意义上的错误……意志纯粹在于我们做或不做(即去肯定或否定,去追逐或躲避)某个既定之事的能力;或者不如说,意志仅仅在于这一个事实:理智将那些要被肯定或否定,或者要被追逐或躲避的事情呈现给我们,我们则被驱使着以这样一种方式与这些事情发生关系,以至于我们感到我们不是被任何外在力量决定着朝向那个方向…… 从所有这些我知觉到,我犯错的原因既不是上帝赐予的意志能力……也不是理解能力……那么,我错误的根源是什么呢?它只能是这点:既然意志的范围比理智的范围要广很多,我却没有把意志限制在与理智同样的范围里,却将意志扩展至那些我并不理解的问题;并且由于意志对这些东西是无所谓的,它就很容易背离真和善的东西,这就说明了我如何出错(fallor)以及如何犯罪(pecco)。 ……构成错误之形式的缺陷,就在于自由裁决之不正确的使用中。(Descartes,ATⅦ,56-60;《笛卡尔主要哲学著作选》,第111-114页)② 通常人们据此而认为:在笛卡尔那里,理智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只是知觉到各种观念,意志才负责下判断,认识出错是因为在理智尚未获得清楚明晰的观念的时候意志就贸然地下判断。笔者曾经撰文详细讨论第四沉思③,得出如下结论:笛卡尔在此借用了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中神义论的问题框架,指出认识出错主要源于人们误用了上帝赐予的自由意志,让意志为认识出错担责的好处是可以大胆宣布人的理智本身是绝对可信的;为达成这个目的,笛卡尔制造出意志而非理智执行认识中下判断活动的场景,这个场景不但明显违背了亚里士多德开创的知识论传统,而且与他本人的许多说法相矛盾;由此可见笛卡尔在第四沉思中使用了伪装笔法。 此文发表至今笔者并未收到学界同仁的反驳,也不打算撤回它,只是此后一些疑问持续困扰着笔者:第一,亚氏开创的知识论传统中一直是理智执行认识中的下判断活动,甚至到十八世纪的康德哲学依然如此,而意志通常则被视为行动能力④,笛卡尔让意志下判断的说法难道没有遭到同时代人的批评?第二,如果将恶的起源问题的答案借来回答错的起源问题,那么前一个问题还另有答案吗?或者两个问题共一个答案?可认识出错与行动作恶明明分属不同领域,把两者搅和在一起难道没有引起异议? 我们来查看同时代人批评第四沉思的时候是否涉及这两个问题。伽森狄这样质疑意志执行下判断活动:“我先不和你争辩,为何你说理智仅仅是意识到观念的功能,或者说仅仅把握到事物却没有任何肯定或否定的功能,我也不争辩为何你把意志或自由裁决称为‘判断的功能’,其作用就是去肯定或否定,赞同或不赞同。我仅仅质疑的是,为何根据你的阐述,我们的意志或自由裁决不受任何限制,理智则受限制。”(Descartes,AT Ⅶ,314;CSMⅡ,218)⑤显然,伽森狄并不完全认同笛卡尔让意志而非理智来执行认识中下判断活动的做法,但是他却放过了这个问题,先来追究意志的范围是否大过理智的范围。读过伽森狄与笛卡尔对话的人都能感觉到,此君对笛卡尔的批评可谓不遗余力且往往切中要害,不难推想,如果伽森狄确实清楚地认识到笛卡尔所犯的错误,他决不会轻易放过。可见,伽森狄对意志是否执行下判断的活动似乎不置可否。之后他也常常迁就笛卡尔的说法,使用了“意志下判断”这样的表达。(Cf.Descartes,AT Ⅶ,315;CSM Ⅱ,219) 对于混淆恶的起源与错的起源这个做法,我们来看对笛卡尔一向友好的神学博士阿尔诺是如何批评的。虽然阿尔诺说了不少恭维笛卡尔的好话,并且一上来就指出笛卡尔此书明显模仿了奥古斯丁的《论自由意志》,可是,他却明明白白地宣布,第四沉思会引起神学家们的质疑。为了让笛卡尔免遭神学家的攻击,他好心地建议此处要预先告诉读者两件事:“第一就是,在作者探询错误的原因时,他主要是处理我们在辨别真和假的过程中所犯的错误,而不是我们追逐善和恶的过程中所犯的错误……第二点,我希望我们的著者应该强调,在他断言我们只应该同意我们清楚明晰地认识到的东西的地方,他仅仅处理关于知识以及理智沉思的事情,而不是属于信仰和生活行为的事情。”(Descartes,AT Ⅶ,215-216;CSM Ⅱ,151-152)这里显然是批评笛卡尔把行动与认知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搅和在一起。笛卡尔在回应中谦虚地接受了这个批评(Cf.Descartes,AT Ⅶ,248;CSM Ⅱ,172),并且在《六个沉思的内容提要》中说到第四沉思时也老老实实地宣布:“在这个过程中我根本没有处理罪(peccato),也就是说在追求善(boni)恶(mali)过程中所犯的错误,仅仅处理了在分辨真假的时候出现的错误。而且那里根本没有讨论信仰或生活行动,仅仅讨论了思辨性且仅凭自然光明之助而被认识到的真理。”(Descartes,AT Ⅶ,15;《笛卡尔主要哲学著作选》,第73页)可是,虽然笛卡尔在这里承诺了第四沉思不讨论行动层面的罪与恶的问题,却对第四沉思正文没有做任何删改⑥,仍然将出错与犯罪并举。这样的行事做派让我们忍不住怀疑笛卡尔故意要把认识出错与行动作恶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