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瞿同祖是中国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史研究领域的经典大家。对于自己的研究,他在一处访谈中讲道:“我个人认为,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社会中的一种制度,不能离开社会;研究法律必须放到社会中去。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是我个人创新的尝试,以前没有人这么做过。”(瞿同祖、王建,2003:403-416)可知,他的研究是社会与法律的结合。这主要体现在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该书已经成为中国学术中的经典著作,其中的“以礼入法”和“法律儒家化”概念,更是成为中国法律社会学中的关键概念,在学术界广为人知。 关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目前已经有了很多介绍和评论,主要集中在法制史①与社会学②这两个领域。法制史领域的批评,主要针对瞿同祖对法制史材料的处理,以及其社会学理论的运用。例如邓建鹏与刘雄涛在《假设、立场与功能进路的困境》一文中对于该研究中法律制度的细节提出批评:“由于视中国社会与法制为静止的单一整体,瞿同祖未能将在历史长河中呈现的制度复杂多样性细致考察……上述诸多重大变化,我们认为瞿同祖理当纳入讨论的范畴。遗憾的是其并未关注这些变革,而是专注于求取传统法律与社会静态的精神。”(邓建鹏、刘雄涛,2016)而为什么会专注于求取“传统法律与社会静态的精神”呢?这就在于社会学理论运用的方面。在他们看来,瞿同祖的方法有两个缺陷:第一,功能主义方法,导致缺少时间性;第二,过于重视制度的变迁,而忽略制度背后人的动机(邓建鹏、刘雄涛,2016)。 法制史的批评进路自然是有其道理,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重要的在于,瞿同祖所关心的并不仅仅是对法制史材料进行细致解说,而是探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与法之间的理论关系,因此提出“以礼入法”,或是“法律儒家化”的概念。因为只有在“以礼入法”的理论思路之下,才能理解瞿同祖为何没有像通常的法制史研究者那般重视具体的法律细节和历史之间的具体联系。因为瞿同祖所想做的研究,其实是通过法律来切入儒家思想(或者说儒家理想)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并非单纯讨论法制史中的历史变迁。 或者说,瞿同祖并非典型的历史学家,而是社会学家,在他的思考中有一个探讨法律、儒家思想和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理论框架(见图1)。这便是杜月(2012)在《社会结构与儒家理想:瞿同祖法律与社会研究中的断裂》中所总结的瞿同祖的理论框架。③
杜月指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是想通过对于儒家思想的理解,在法律与社会结构之间建立起一个静止的固定结构。其关键恰恰在于对儒家思想的“社会学化”,但也正是这个“社会学化”带来了一些问题。即在瞿同祖的儒家思想-法律-社会结构的框架中,最重要的难题是对于“儒家思想”的固化理解,导致在法律-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一种死板的、惰性的历史社会结构(杜月,2012)。但问题在于,瞿同祖的这一固化理解是如何形成的呢?瞿先生是否从一开始就确定了这样的理解了呢?在他的研究之中,有没有其他的可能性?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回到瞿同祖自身的研究脉络中去。 二、“以礼入法”的另一种可能 1981年,当瞿同祖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写作“重印版序”时,提到了一个重要细节。其中指出,现在所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六章第三节“以礼入法”的标题,是1981年提出的,而在1947年初次出版时,第三节的标题为“调协”(瞿同祖,1947:241;民国丛书委员会,1989)。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初版时间是1947年,但通过写于昆明的“序”可以得知书稿在1944年便已完成(瞿同祖,1947)。随后的1945年,瞿同祖远赴美国工作。而“法律之儒家化”一概念,是1948年瞿同祖在美国时提出的。此时,瞿同祖的思路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不过,他没有修改中文版第三节的内容,而是改写了英文版,将英文版的第三节改为“法律之儒家化”(the Confucianization of Law)(瞿同祖,2011:363)。由此可见,我们今天所读到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文版,其内容与1947年初版时的内容基本一致④,只是标题由“调协”变为“以礼入法”。 即是说,在今天能够读到的《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中文版中,基本保留了瞿同祖1944年时的理解,而附录中的《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则是瞿同祖于1948年发展出的新认识。那么,这两者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差异与联系?对于我们重新理解“以礼入法”,又有着怎样的启发?在此,我们需要回顾一下《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六章的内容。 在第六章第一节“儒与法”中,瞿同祖(1947)主要指出,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式。其中,儒家重在差异的、个别的礼,而法家重在同一、单纯的法(瞿同祖,1981:285-286)。 法家使用法律与惩罚来约束人民,这自然是最直接的方法。但是,儒家的“礼治”,具体是怎么来做呢?这便是瞿同祖在第二节“德与刑”中详细论述的问题(瞿同祖,198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