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作为一种传统社会治理资源,近年来获得了极大的关注和重视。当前,在基层社会格局变迁的背景下,如何挖掘乡规民约的内在治理生命力,使传统治理资源适应新的基层社会环境,逐渐成为学界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研究议题。因此,对乡规民约的研究不应仅停留于价值意义的探讨,还应关注当前在实践层面的不足和缺陷,着重研究乡规民约的运行逻辑,为促进乡规民约的有效性发挥、实现乡村善治提供必要的学理支撑。在社会治理研究方面,学者就社会资本促进社会整合、推动治理的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等观点达成了普遍共识,乡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开展的有效载体,是联系社会资本与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节点。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对乡规民约进行效能分析,可以进一步观察和解读社会资本在乡村治理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如社会资本构成要素如何作用于基层治理的具体开展,社会资本存量对于村民自治和社区参与的影响,以及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产生的不同治理效果等。鉴于实践开展和学理探讨的需要,本研究以社会资本理论为分析框架,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格局的变迁,探讨社会资本在乡规民约推进中的作用,以及当前乡规民约在推进过程中效能发挥不足的问题,并结合案例分析提出本文观点。 一、分析框架:社会资本研究中的基层治理 对社会资本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的政治民主发展,社会资本理论家罗伯特·帕特南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不同于布迪厄、科尔曼等社会学者在早期的相关研究中把社会资本视为个人属性的观点(Bourdieu,1986;Coleman,1990),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群体性资源,具有社区或社会属性,并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以及体现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规范”,同时认为通过社会资本的网络、规范和信任要素,能够让参与者更加有效地共同追求集体目标(Putnam et al.,1993)。同时,他以更宏观层面的“社会资本存量”概念说明社会民主的发展与该社会总体社会资本存量密切相关。弗朗西斯·福山提出应该区分社会资本的构成要素及其表现形式,认为社会资本来源于两种组织:一种是家庭,但家族主义容易导致成员追求狭隘利益,缺乏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从而导致社会普遍信任低,形成“一盘散沙”式的社会;另一种提供社会资本的组织是社团组织,这类团体能够产生更大范围的认同和互惠互利,促进形成更广泛的社会普遍信任,提高社会的整合能力(燕继荣,2015:76)。与福山的划分类似,有学者把社会资本分为传统型社会资本和现代型社会资本(夏敏,2015:8)。 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中,社会资本与社区治理绩效之间的关系受到学者的关注和重视(赵雪瑶、高红,2019)。学者们普遍认为,社会资本对于促进社区治理绩效具有积极作用,社区丰富的社会资本存量可以提供社区协商环境,促进居民社区参与。同时,社会资本在改善社区贫困状况、增进社区包容度、提高社区健康和幸福指数、促进就业和推动社区发展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Forrest & Kearns,2001;Kavanaugh et al.,2005)。然而,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资本的质量深刻影响着社区治理绩效的实现(Baldassarri & Diani,2007),特别是对传统型社会资本是否能产生积极作用存在较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传统型社会资本容易造成非网络成员之间的互相排斥,阻碍更广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进而影响民主治理进程,特别是社区治理绩效提升(Knack,2002)。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传统型社会资本有助于公共产品的提供。蔡晓莉的研究证实了连带性团体(宗族、部落等)能够提供非正式的规范与准则,如果该团体与地方政府的行政边界相重叠,那么这些规范与准则就有助于改善地方治理(蔡晓莉,2006)。 国内学者区分了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差异,重点探讨社会资本与基层治理的内在逻辑、社会资本的来源和时代性特征、在治理中的价值功能和运作机制以及如何进行社会资本的重构与培育等(刘智勇、贾先文,2018;陈捷、卢春龙,2009)。其中,不少学者关注了社会资本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李剑秋的研究区分了传统社会资本和现代社会资本,认为传统社会资本制约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必须培育现代社会资本(李剑秋,2009)。苗月霞的研究则指出传统社会资本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要充分挖掘它的积极作用(苗月霞,2005)。基于景宁畲族民族自治村的实证研究,张国芳提出以政府和市场为机制,能够有效实现传统社会资本的传承和发展,实现现代性的转换(张国芳,2014)。 国内学术界对乡规民约的研究相对成熟,从学科分类角度看,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从历史学、民俗学的研究视角,解读乡规民约的历史发展演变、文本分析考证及其在不同时期发挥的治理功能;第二类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乡规民约作为民间法的地位和作用,特别关注其与国家法之间的互补、延伸和冲突的关系;第三类主要从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的研究视角,关注乡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性质、功能作用、价值意义等。在社会治理方面,学者的研究旨趣侧重于探讨乡规民约对于乡村治理的作用(陈寒非、高其才,2018;宋才发、刘伟,2020),同时也探讨了乡规民约在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彭忠益、冉敏,2017),特别是为适应当代社会的治理需求,传统乡规民约需要进行再造和重建(孙玉娟,2018)。从文献梳理看,社会资本与乡规民约的相关研究并不多,但也有学者提出了社会资本的运作可以促进乡规民约制度性规则建立的观点(钱海梅,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