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①这是新时代社会主义中国重大战略判断。从一种大历史观来看,近代以来中国的历史舞台上产生了多部命名为“宪法”的文件。但同样的宪法概念(concept)并非共享着同样的宪法观念(conception),前者是对事物某种属性的概括和命名,后者则是对这种属性具体证明的各种理据和原则。②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就将中国近代以来林林总总的宪法概括为三种势力所要求的宪法观,即“晚清政府到蒋介石国民党的伪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和“人民共和国宪法”。③厘清“人民共和国宪法观”的真切含义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依宪治国的理论方案,才可以展现“依何种宪法治国”“如何依此宪法来治国”的完整逻辑理据。 近代中国三种宪法观的比较归根结底是“宪法的中国学”问题,是面对西方的宪法观念,中国宪法能否作为一种文明主体而存在的问题。因为,无论是清末改良派最初提出的“立宪救国”,到清廷的“仿行立宪”,还是辛亥革命后以一部临时约法“行宪护国”,乃至后来各种政治势力“利用一些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装点门面”,④另外两种宪法观都是“西方中心论”在宪法中的观念投射,即“从属于欧洲体系的中国形象”,是“以世界为榜样、以世界为标准来斟酌中国已经达到了什么程度。”⑤“人民共和国宪法观”不仅是“中国革命同反革命激烈斗争”在“国家制度上的反映”,归根结底体现的是是否“以中国为中心”“在中国发现宪法”的方法论差异。“人民共和国宪法观”不仅要完成对资产阶级抽象法权虚假性的揭示,⑥它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人要贡献一套世界历史图景的普遍宪法叙事,是无产阶级政党政治世界观的根本反映。⑦ 一、“人民共和国宪法观”:解构与建构 (一)“人民共和国宪法观”对西方中心论的两重解构 作为方法的“人民共和国宪法观”本质上要挑战“宪法的西方中心论”,进而实现“以中国为方法、以世界为目的”的理论建构。这种方法如果借用美国历史学家保罗·柯文的框架,是对两种传统上支配中国研究的“西方中心论”的解构。 首先,“人民共和国宪法观”解构了“冲击—回应”说。“冲击—回应”模式认为在19世纪中国历史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是西方入侵,中国作为有着“绵延不断历史”的文明体,其国内进程是由一个更加强大的外来社会入侵所推动的。⑧“人民共和国宪法观”并不否认外力对于中国立宪、行宪的影响,但“冲击—回应”模式只是另外两种宪法观的基础:“辛亥革命以前和辛亥革命以后的若干年间,中国一切有志救国的人还只能按照资本主义的方向去寻找中国的出路”,⑨这种模式的本质是将“回应”变为一种对侵入者制度的比附,中国彻底沦为历史进程中西方文明的伴随物。“人民共和国宪法观”就是要彻底否定“冲击—回应”背后的客体历史哲学,建立起“人民主体的历史哲学”。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我们始终从自身视角出发,强调宪法“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⑩“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11)从而建立起“以我为主”的历史“剧情主线”,(12)在看似连续的历史叙事中实际上揭示出前两种宪法观与“人民共和国宪法观”的巨大意义断裂:只有第三种宪法观才真正建立起“人民主体的历史哲学”,即以“人民”作为历史叙事的主体。这种理论气魄在现行宪法序言中达到顶峰:“《序言》指出,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其中有四件最重大的历史事件。……其他三件都是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13)将人民制宪上升为把握客观规律的活动,上升为体现自身意愿的抉择,从而彻底否定了“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对西方经验的回应和追随。 其次,“人民共和国宪法观”解构了传统—近代框架。传统—近代框架认为西方近代社会是当今世界各国万流归宗的楷模,中国近代史也将按此模式,从传统模式演变为西方的近代社会。(14)这种模式的本质是进步主义,“传统—近代”背后是“落后—进步”,“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端方语),始于应急反应的前面两种宪法观都默认了“技不如人”“迎头赶上”的前提。“人民共和国宪法观”同样秉持进步主义立场,但正如毛泽东论断“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15)习近平在回顾中国宪法发展史的时候从三个方面总结了这种优越:“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扫除一切旧势力的基础上制定的,……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宪法制度历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其次,“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三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16)而这种解构恰好联结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的道德宇宙观。(17)例如,从康有为的《大同书》对带有道德正当性的天下主义的追求,到孙中山以“公理的中国”对抗“强权的欧洲”,以“固有的道德和平”作为国家基础,(18)都是在寻求解放个体与实现公意的政治道德图景。这种论述思路进一步打破了“传统对应落后”的窠臼。 (二)“人民共和国宪法观”建构了“新—旧”宪法叙事模式 由此,“人民共和国宪法观”通过解构“西方中心论”跳出了“中—西”叙事框架,建立起“新旧”宪法叙事模式。习近平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19)“正是由于我国宪法跳出了一切旧宪法的窠臼,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一致,因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20) “新—旧”宪法叙事,既不同于“冲击—回应”模式背后的空间概念,也不同于“传统—近代”背后的时间概念,彻底改变了近代以来,将中国置于西方秩序所规定的时空坐标中谈论其存在方位的逻辑,建立起以政党政治的世界观为尺度衡量文明优越的道义坐标,这种叙事的核心命题可以归结为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建立以“革命—解放”为目标的宪法进步主义世界观,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实现了对传统儒家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将天下主义改造为谋求人类普遍解放的无产阶级政治世界观图景,以证明其对资本主义宪法的超越;第二,将“人民参与历史的哲学”发展为“人民建构历史的哲学”,通过“人民主体”不仅证明了中国宪法是一个自变量,而且实现了对“公意”的彻底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