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750/j.adge.2021.09.002 2021年是中国学位制度实施四十周年。实施学位制度对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中国学位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厘清中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历史演进,有利于进一步加深对中国特色学位授权体系的认识,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学位制度,有利于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 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批准行为[1]。学位授权审核包括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核以及博士生指导教师资(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我国内地任何单位要在某一学科专业授予学位,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并取得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年2月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规定了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在教师队伍、课程设置、科研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已经实施了十二批,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初成体系到逐渐完善的不平凡历程,形成了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为核心的利益相关群体,共同促进着我国学位制度的实施。 一、学位授权审核中的利益相关主体 学位授权审核是我国学位制度实施中的基础性工作,决定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层次、类型和结构,关乎人才培养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契合度[2]。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实施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其中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Academic Degrees Committee of the Sate Council)是国务院根据《学位条例》设立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机构[3]216,其主要职能是从宏观层面制定我国学位制度实施的政策,规划全国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布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发展战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与教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学位授权审核体系,从整体上把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基本方向,以学位授权审核为载体,规划、调控全国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资源,协调学科专业区域布局,促进我国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质量、高效率、均衡发展。 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贯彻其关于学位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统筹规划全国学位工作的方针和改革,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学位工作。我国学位制度实施四十年,共授予1000余万博士、硕士学位,5500多万学士学位,建立了拥有14个学科门类,113个一级学科,47个专业学位类别的完整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体系。 198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学术性组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简称“学科评议组”)。1981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试行章程,对学科评议组的性质、主要工作、人员构成等作出了规定。201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学科评议组的基本任务、组织构成、工作方式、权利与义务等,规范了学科评议组的工作,加强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的组织管理。学科评议组在我国学位制度实施、学位授权体系的构建,包括四次学科目录修订、专业学位类别建设、十二批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和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编写等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国家学位管理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代表国家意志,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经过十二批学位授权审核,我国共有研究生培养单位827所,其中高校594所,科研单位233所。在2738所普通高校中,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单位占46.77%。我国目前约有1.7万个学位授权点,其中,博士学位授权点4000多个。 2.省级学位委员会 省级学位委员会(Academic Degrees Committee of Municipal)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本地区学位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受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3]221。作为我国学位制度实施承上启下的重要机构,省级学位委员会是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建立的[4]。1988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同意有条件的省市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199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要改变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加强省级统筹。 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主要职能包括:执行国家学位法律法规;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位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和指导地区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负责本地区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审批,对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批;管理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省级学位委员会依据国家的规定落实本省学位点评估工作,向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定期汇报本区域研究生教育发展情况。1995年5月,江苏、上海、江西、四川、湖北、广东等率先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份获得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