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冲突(以下简称“叙冲突”)自2011年爆发持续至今且难见尽头,不但与其国内各政治力量之间复杂而尖锐的矛盾有关,更与外部多种力量的干涉或介入有关。就外部力量而言,依据其政策及行为的基本目标,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试图推翻阿萨德政权的干涉力量,第二类是试图维护阿萨德政权的反干涉力量。第一类以美国为最主要参与国,包括英法德等域外大国,以及地区大国沙特、土耳其等。第二类以俄罗斯为最主要参与国,包括伊朗、叙利亚、伊拉克等地区大国以及黎巴嫩真主党游击队等。在叙利亚问题上,中国也在国际多边场合与俄罗斯保持了密切协调与配合,对叙政府给予了有力的政治与外交支持。以色列也是叙冲突中的重要力量,但它总体上对阿萨德总统的去留不持立场。严格说来,来自叙外部的某些反干涉力量,比如俄罗斯,其实也是干涉者,但由于它们干涉的目的是支持叙利亚政府稳定其政权,且受到叙政府的邀请,其干涉是合法的。因此,为了便于讨论,在这里把它们同叙利亚阿萨德政府一起称为“反干涉力量”。“干涉力量”与“反干涉力量”的互动,总体上体现了叙冲突中的大国博弈。 对于叙冲突中的大国博弈,学界一般从权力争夺或地缘政治利益竞争角度分析博弈行为展开的具体动因等,很少有人探讨“博弈”在国际规范层面的影响。研究“博弈”在国际规范层面的影响的已有成果,一般也仅聚焦于“博弈”过程中所涉及的对现有规范的遵守、倡议或违反等情况,而没有考察“博弈”在新规范的建构和倡议方面的影响,并进而揭示“博弈”所产生的国际规范问题。 鉴此,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博弈”产生了何种国际规范问题?为此,本文选取了“博弈”方的相关重要话语以及与话语相关的重要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先运用形式逻辑中关于论证的理论,演绎分析相关话语中隐含的旧有以及全新的规范性内容,初步展现“博弈”中特定的国际规范问题,继而通过对具体的博弈行为的分析,进一步展示“博弈”中特定的国际规范问题。 一、“何谓合法政府”问题的出现 叙冲突中的干涉力量,为了给自己本质上属于非法的干涉行动披上合法的外衣,除了利用人道主义干涉规范外,还试图创制并利用关于合法政府的规范。为了很好地分析阐释这种关于合法政府的新规范,有必要考察一下关于政府合法性的传统理念。 (一)关于政府合法性的传统理念 政府合法性(legitimacy)所反映的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但是,“在使用合法性概念的时候,我们一般是针对整个政府或政治体系”①。因此可以说,政府合法性是政治合法性的一种,其核心是人民对政府统治的认可状况。“合法性这一概念首先并且特别地涉及到统治权利。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②由于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统治和管理,因此政府对个体自由进行某种限制是其核心功能之一。正是由于这种限制催生了政府对来自统治和管理对象赞同的需求,以使政府拥有统治权利,即合法性。合法性与权力和权威密不可分。人民承认、认可或赞同政府,使政府具有了合法性的同时,也使之具有了权威。“能用权威代替权力是所有政府的目的,因为权威使得统治的任务变得更为容易,而不必完全依赖奖罚。”③ 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统治者的血统、宗教信仰或军事实力等都赋予了其合法性。关于合法性的来源,说法多种多样,“如今最常见的说法是,至少在民族国家之间,合法性源自遵守已被接受的法律或宪法程序”④。可见,合法性虽然与合法律性(legality)不同,但是“在现代政治中,合法律性是合法性权力的最基本前提”,合法律性是“指权力主体既要遵守有形的法律,又要遵守无形的法律”。⑤这就是说,“合法律性”虽然不是合法性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其必要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的产生及其运行不符合国内宪法和法律,即无“合法律性”,那么它就不具有合法性。换句话说,虽然没有客观标准来确定政府的合法性,但却有客观标准确定政府的不合法性(illegitimacy),国内法就是重要的标准。 由上述分析可知:1.一国政府需要合法性,如果政府失去了合法性,那么其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础;2.政府的合法性是本国人民给予的,取决于本国人民,与其他国家政府或人民没有关系;3.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标准源于国内法,即作为合法性基本前提或者说必要条件的“合法律性”中的“法律”是国内有形或无形的法律,而不是国际法。如上文所述,“政府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涉及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⑥。因此,政府的合法性传统上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是中立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作为政府合法性标准的国际法。“符合国内相关法律”也只是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不是充要条件,更准确地说,也只是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之一。严格说来,合法性仅是一个政治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二)冷战后政府合法性“国际标准”的出现 但是,政府的合法性在国际层面上也有影响,最明显的影响涉及其他国家对一国新政府的承认。“一般认为,对新政府的承认应该依据‘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能在其控制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各国才能予以承认。”⑦“这种有效统治是如何建立的则纯属一国内部事务。”⑧这就是说,传统上“有效统治”是承认新政府的首要条件,其与合法性没有直接关系。在对新政府的承认方面,坚持有效统治原则,就使得有关政府的政治起源和法律根据显得无足轻重。⑨因此,一国内部革命或政变所致的新政权产生,尽管是违反其国内法的,“但仍属该国内部的情势变化,并不违反国际法,所以别国对此应予尊重”⑩。革命、政变或其他违宪的政府更迭,传统上不是国际法的主题。 然而,实践表明,冷战结束后,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多数国家已明显倾向于只承认“合法”政府,而与该政府是否能够有效统治无直接关系。根据这一观点,如果政府是根据国家宪法、法律上台的,特别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那么它就是合法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把“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等同起来了,即把“合法律性”看作“合法性”的充分必要条件。这实际上就是试图为政府的合法性设置国际标准:一个政府是合法政府的前提是,当且仅当其产生(起源)符合该国的宪法和法律,特别是西方式的宪法和法律。这个“国际标准”其实把政府的合法性与政府的起源方式高度联系起来,并赋予各国以一定的法律义务,即是说,各国按照宪法和法律产生政府不是一国自己内部的事,而是国际法要求的,否则国际社会要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这个“国际标准”为相关国家干涉别国内政提供了依据。这种情况的产生与冷战后“一超多强”的国际格局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在世界上的主导地位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