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1)05-0079-14 土地改革是影响20世纪前中期中国乡村社会最重大的历史事件,中国共产党在新老解放区推行的土改,不但要没收地主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而且要实现乡村财富的阶层转移。与老区土改①相比,新区土改是在相对和平的国内环境中进行的,有学者基于法令规定和中央高层态度,认为新区土改相较老区而言温和许多。如李良玉称:“新区土改的政策改进,基本保证了避免掠夺性的乱挖浮财,扩大了受益面,减轻了社会震动。……当它不再着重于把土改作为战争动员的手段,而更多地为了实现土改的社会改革价值的时候,这场革命当然会相对温和一些了。”② 然而,土改毕竟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以阶级动员为手段,无偿剥夺地主显性财富(如土地)和隐性财富(如金银)的政治运动。杜润生称:“土地改革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变革,又是推进政治变革的一场阶级斗争。土改推翻封建统治,提高农民阶级自觉性,自求解放,实现‘土地还家’。同时彻底打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建基层’政权。”③虽然中央高层对运动进行了种种限制,但地主的反抗、农民的欲求以及基层政权的实践,都使新解放区土改过程异常复杂。 新区土改的繁复并非体现在没收地主土地、耕畜等显性财富上,而主要发生在没收其隐性财富层面。川西土改时任大邑县委书记的宫韫书称:“金钱,农民叫作底财,地主暗藏起来或转移他处,我们看不见、摸不着、没收不到。地主决不自动交出,但这种底财是农民的,必须交给农民,不然农民不答应,封建主义也消灭不彻底。”④以斗争方式清理地主财产是新老解放区土改的通行做法,老解放区以“反奸清算”“挖浮财”名义展开,新解放区主要依靠赔罚。⑤ 赔罚包括“赔”和“罚”两部分,即历史上地主利用政治权势和土地制度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必须要赔;地主对农民所犯罪行,必须要罚。⑥赔罚自退押伊始便着手进行,直至分配土地前夕,是清理地主财富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国共产党阶级路线在新区的集中体现。然而,目前关于赔罚运动的叙述,据笔者所见,仅存在于地方文史资料和方志中的零星记载(且以四川各县为主),学界对此并无专门探讨。⑦因此,本文利用川西行署⑧辖区内基层档案,从赔罚目的、对象选择、赔罚标准、催收赔罚方式等方面,考察赔罚运动的具体实践。 一、赔罚目的 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做土改工作报告时指出:“地主阶级中的某些人,在土地改革中并在土地改革以前,是会要进行许多破坏工作的。对仍在地主手中的这些财产,应责令地主妥善地加以保护,不得破坏、隐藏、分散和出卖。如有违犯,应即责令其赔偿或予以处分。”针对地主有可能破坏土改的行为,1950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给中南局、西南局、西北局发出指示:“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之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望各区亦予颁布(可酌予增减),并广为宣传,印成布告到乡村中张贴,同时惩治若干犯罪地主,并在报上公布,以便停止地主的破坏行动。”⑨ 根据中共中央指示,西南军政委员会于1950年11月18日颁布《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详细规定了地主的破坏行为,包括土地出卖、典当、赠送、假分家、非法夺佃、追索解放前欠租、预收租、砍伐树木等,要求地主“赔偿农民因此所遭受之损失,并令地主从依法不在分配范围的其他财产中,如数补偿所损害之财产,交当地农会协同政府处理”。⑩按照中央高层和西南军政委员会设想,判令地主赔罚的主要依据是地主在解放后的破坏行为,其目的是保证新区土改顺利进行。然而,川西各级政权在承袭这一目的同时,对赔罚还有另一番解释,并附加了其他目标。 川西行署主任李井泉在布置对违法地主开展赔罚时指出赔罚的三点理由:“一、对于不法地主如不给予赔罚,则不足压服地主阶级的非法行为。二、恶霸地主和逃亡地主,他们侵犯农民利益,抢夺农民的果实,今天给他们以赔罚的处分,是完全应该的、合理的。三、如果没有对不法地主的赔偿、惩罚,今天我们要加速土改,则他们要加速破坏,其结果将引起农民的愤恨,发生农民自发的斗争,是要出乱子的。”(11)李井泉认为赔罚是对地主有可能破坏土改的一种警告和惩戒,也是地主向农民赎罪的一种形式,同时又可以防止群众运动过分左倾。因而,赔罚对地主、农民、新政权三方皆有好处。 然而,赔罚毕竟要求地主拿出财产赔礼赎罪,因此其第一个目标便是在减租退押运动之后,继续清理地主经济。1951年8月12日,川西区党委提出:“现在各地也知道少数顽抗地主并未打坍,但最感困难的就是摸不到底,因而容易产生且已发生向容易搞的地主进攻,其结果是放松了这批顽抗大地主。”(12)新政权话语中的顽抗地主即意味着其退押甚少,川西区党委要求在赔罚过程中“对少数顽抗大地主坚决斗倒”。 基层的报告使川西区党委更加坚信上述判断,双流县红石乡土改工作队报告称:“经过四大运动,全乡大地主18户,打垮4户;中等地主17户,打垮7户;小地主30户,打垮22户。”(13)四大运动打垮的主要是小地主和部分中等地主,大地主受损较小,这种情况导致在退押运动基本结束后,一些地主仍有余财。而新政权认为地主有余财便是反封建不力的标志,温江地委称:“该没收的一定要没收,该赔偿的必须抓紧处理……要了解如果我们不在退押反霸中把地主阶级当权派的财产(土改法中不能没收部分)解决了,土改中便不能彻底消灭封建。”(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只没收地主“五大财产”,其他财产予以保留,因此需要在分配阶段之前继续清理地主余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