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21)04-0107-07 21世纪初全面兴起的国际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类的文化与学术生态。非遗保护成为学术研究的持续热门话题。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缔约国,中国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在坚持公约精神基础上,把非遗保护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结合了起来[1]。无论是在体制机制建设上,还是在保护措施落实上,我国非遗保护都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中国智慧,为国际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中国经验。 在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推动下,学术界的非遗研究热情高涨。一大批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投身非遗研究,承担非遗课题,举办非遗学术会议,发表非遗研究论文,出版非遗研究专著,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咨询。一个事实上的非遗研究共同体在中国已经建立了起来[2]。经过持久的非遗保护讨论,学术界在非遗保护价值和意义等核心问题上初步达成了共识,但在非遗保护的一些基础学理问题上仍存在分歧①。非遗是客观性的文化存在还是主观性的文化建构?非遗保护是被动的还是自觉的行为?非遗教育是自我封闭的还是开放性的?非遗传承是不变的还是可变的?非遗专家是非遗保护的主体还是旁观者?对这些问题的正确回答,有助于从根本上厘清非遗保护的行动逻辑。 要把对非遗保护认识放到人类对自我与他者关系认识的历史长河来考察。人类对自我与他者关系的认识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其间产生了主体性、主体间性、干预、契约、中间人等概念。这些概念在非遗保护背景下被重新激活,成为理解非遗保护逻辑的重要工具。基于此,本文就从主体间性、非遗契约、文化干预、非遗中间人、伦理规则、法律规则与科学规则等概念入手,探讨非遗保护的行动逻辑问题。 一、主体间性与非遗契约 从本质上看,非遗保护是一种处理自我与他者关系的实践,是主体间性与契约精神的体现。 (一)非遗保护是体现主体间性的实践 在意识到自我与他者的不同后,人类在处理自我与他者关系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以中世纪宗教为代表,是以神(他者)为主的时代,人匍匐于神的脚下;第二阶段以西方文艺复兴为代表,主体性被突出,“我”是他者的主宰;第三阶段以20世纪兴起的主体间性哲学为代表,“我”开始与他者平等共处、共在。 主体间性是西方的一个哲学范畴,是对主体性的纠偏与发展。在主体间性理论中,人类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不是主客对立关系,而是共在、互生关系,是相互间的对话、交往和界定。任何主体既是个体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主体间性是所有主体的共处方式。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指出:“由于这种有共同性的在世之故,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3]主体间性概念的提出推动了哲学观念的根本转向,促进了主客体对立的二元关系向主体与主体平等、共生关系的转向。主体间性是人类自我与他者关系发展演变的结果,也是哲学对现实挑战的回应。它强调了主体实践是一种“参与和分享”,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依据共同活动决定共同利益的过程。 从主体间性理论来看,作为一种处理自我与他者之间精神创造、传承的活态实践,非遗保护是主体间性的,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的共生、共在、参与和分享。就非遗创造来说,非遗不是自我主体主观产生的,也不是对象主体客观存在的,而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彼此之间共同作用产生的,是共生的;就非遗传承、保护来说,非遗不是自我主体(“传者”、保护者)的,也不是对象主体(“承者”、被保护者)的,而是在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之间对话、交流、互动中存在的,是二者的共在。 根据主体间性理论,非遗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之间关系,非遗保护是维护非遗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共生、共在与分享关系的实践。以京剧为例,既有纵向代际的演员师徒之间的主体间性,又有横向同代的演员同事之间的主体间性;既有演员内部的主体间性,又有演员与观众间的主体间性,还有京剧传承人与京剧保护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主体间性理论纠正了用简单“主—客”关系认识非遗保护的偏颇,强调了非遗保护是一种“主—主”关系,保护者与传承人都是非遗的主体,他们的共生、共在、分享是非遗传承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非遗主体间性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 非遗主体间性是通过主体之间的语言、文化或社会关系来表现的,是通过彼此之间的各种契约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