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就是某种比例。”①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分配正义的合比例性思想。1958年,“对整个基本权利教义学具有重要意义”的“德国药房案”,②标志着比例原则的最终形成,并首次确立了比例原则在德国的宪法地位。从最初约束警察权的行政法原则,迅速发展成为规范所有公权力的宪法原则,如今比例原则正在全球不同的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中广泛传播。作为重要的决策分析方法和司法审查标准,比例原则具有指引并保障国家行为朝向正确方向迈进的功能。 然而,比例原则可以实现最完美的正义,也能带来最糟糕的不正义。作为公法的“帝王原则”“皇冠原则”,甚至是人类社会的“终极原则”,比例原则并非完美无缺。缺乏精确性,是比例原则面临最多的质疑。比例原则的适用存在不受约束的道德推理,其对人权的保障需要更精确的指引。比例原则存在过大的主观性,内容含糊不清,在某种程度上表述过于简单化,缺乏明晰性。③客观衡量尺度和理性适用方法的缺失,使得合比例性分析存在“明显的主观性”和“逻辑瑕疵”。比例原则的效率观缺位,成本收益界定狭窄。是否合乎比例,需要得到更加客观地度量。④ 正是认识到比例原则存在精确性缺陷,近些年反对比例原则的学者开始逐渐增多。其中,戴昕、张永健二位学者对比例原则的反对最为激烈,主张用成本收益分析取代比例原则。戴昕、张永健认为,比例原则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和“深刻的谬误”,属于“前现代”的法律教义工具,无法全面考量各种成本、收益因素。比例原则“不适合作为实质合理性分析方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才更适当,“有必要更彻底地打破比例原则的桎梏”并使其“为成本收益分析所取代”。⑤比例原则真的存在如此严重的问题,以至于应被成本收益分析所取代?如何克服比例原则的精确性缺陷?为了使比例原则更加客观地发挥实现正义的规范功能,本文以成本收益分析为视角,对比例原则的精确化及其限度进行系统研究,并对戴昕、张永健论文的主要观点进行商榷。 一、空洞的比例原则应“退位”? 比例原则自身存在严重的精确性缺陷。对于究竟如何客观判断合比例性,比例原则并没有给出具体而明确的标准答案。比例原则“是对更有说服力的正义理念的瞬间抓取,但却没有为法律适用者留下什么,因为它只提供了准则,而没有提供具体的标准与尺度”。⑥比例原则的适用者很多时候只能凭借“法感”作出判断。然而,不能因为存在精确性缺陷,就因噎废食地主张抛弃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空洞性的体现 在整体上,比例原则的精确性缺陷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合比例性分析技术与方法匮乏、语义上存在宽泛性与模糊性。其一,比例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分析技术与适用方法。对于如何判断某个手段是否具有合比例性,比例原则本身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分析工具。当面对众多可能有助于正当目的实现的手段时,对于究竟如何挑选出一个具有适当性的最小损害手段,并权衡手段所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之间是否成比例,立法者、行政机关可能束手无策。由于合比例性分析技术与方法匮乏,因此法官往往无法对立法者、行政机关所确立的手段进行客观公正的合比例性审查。其二,比例原则在语义上存在宽泛性与模糊性。比例原则的一些用词过于抽象,尤其是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确实过于空洞。究竟什么是必要性?如何理解最小损害?同样,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内涵究竟是什么并不明确。均衡性原则只是一个形式的原则,它本身并没有提供实质的内容标准。正如德国学者希尔施贝格所认为,均衡性原则是“‘形式的’‘语义空洞的’”。⑦ (二)比例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引与规范功能 既然空洞的比例原则存在缺陷,对公权力的运行缺乏良好的指引与规范向度,那么比例原则是否真的如戴昕、张永健所言,“完全不适合用于指导公共决策的设计和制定”“不适合作为实质合理性分析方法”,而应当“退位”?⑧实际上并非如此。 1.目的正当性审查具有日益重要的价值 目的正当性审查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价值。但国内外学者对于目的正当性审查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可以分为4种典型观点。一是“独立子原则说”,认为应将目的正当性原则作为比例原则的独立子原则。例如,英国学者乌尔维纳认为,比例原则包括正当目的、适当性、必要性与狭义比例性4个部分。⑨以色列最高法院前院长巴拉克认为,适当性的目的应当是比例原则的应有组成部分。⑩谢立斌认为:“比例原则的审查包括四个步骤”,(11)其中第一个步骤为目的正当性审查。二是“包含说”,认为传统比例原则本身就包括目的正当性原则。例如,杨登峰认为:“比例原则通常没有明确列明合目的性这一要件”,但适当性包含目的正当性。(12)崔梦豪认为,“均衡性原则通过价值判断来审视行政主体目的的合理性”。(13)三是“前提说”,认为应将目的正当性审查作为合比例性分析的前提。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法官格林认为:“确定法律的目的是独立于比例原则测试中手段目的分析的,查明目的并不是比例原则的组成部分,而是比例原则的基础与起点”。(14)蒋红珍认为,应将目的正当性审查作为比例原则的“预备阶段”。(15)四是“否定说”,认为比例原则不应包括目的正当性审查。例如,德国学者阿列克西认为,将目的正当性原则作为合比例性分析的首要阶段是多余的,甚至可能导致危险的理性判断。(16)戴昕、张永健认为,目的正当性审查会使比例原则审查在第一阶段“即有很大几率会寿终正寝”,会导致“合理性分析中出现客观性和逻辑性缺失的风险”。(17)梅扬认为,目的正当性审查会使得目的正当性的道德直觉占据审查者的头脑,“将目的正当性纳入比例原则的作用范畴并无必要”。(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