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商品房小区何以有效治理一直备受学界关注。自《物权法》出台以来,业主私有产权意识日趋提升,集体维权行动日益增多,组织结社行为日趋涌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日渐成为维权和自治的常规“制度设置”(Lo,2013)。然而,以业委会为中心的小区自主治理举步维艰。一者,政府有关部门因开发商、物业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以及基层维稳需要甚至部门利益而对成立业委会缺乏积极性(Yip & Jiang,2011),加之物业公司往往不配合甚至阻挠、操纵业委会建设,导致业委会难以成立(Cai & Sheng,2013)。二者,业委会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导致其作为诉讼主体进入法律程序面临高昂的时间成本和官司败诉的负面结果(管兵,2015)。三者,业委会可能产生精英分裂、派系斗争和寡头垄断(石发勇,2010;何艳玲、钟佩,2013;Cai & Sheng,2013),业委会顾虑自主治理成本过高而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自治(刘子曦,2010),业委会面对缺乏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业主时过于软弱(张菊枝、夏建中,2011)等,使自主治理面临“外患内忧”(Yip & Jiang,2011;孙小逸、黄荣贵,2016)。部分业委会主任就指出,小区治理有三难:“一是业委会成立难,二是换物业更难,三是搞治理难上加难”。 那么,业委会何以推进自主治理?学者们提出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可称为制度建构论。这一观点的提出者主要认为,内部规范公约的建设是业主组织推进自主治理的关键。内部规范公约被称为“小区宪法”,是社会契约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陈幽泓,2012)。郑扬(2015)指出,业主缺乏规则或者规则缺乏执行力都会阻碍自治,因此,有必要提高小区的规则能力,使所有业主包括业委会都在制度框架内行动,并且提高业主在订立《业主公约》时的参与度,从而提高规则认同和违规成本(陈方秀,2006)。这种强调克服小区自治软弱性的规范制定是一种“硬约束”建构。李玉连、朱宪辰(2007)则立足“业主自治核心在于自愿参与”,提出建构“软约束”的内部规范,即发挥小区内部群体规范的治理作用,特别是以深化加强互动交往和互惠合作为核心的群体规范构建。第二种观点可称为模式建构论。这一观点强调围绕小区公共事务形成的管理体制是影响业主组织持续自治的重要变量。部分学者强调自主治理有效推进与小区管理体制有关,即关键在小区自治“由谁主导”,并主张建构以业委会为主体的多元治理模式。针对“物业强、业主弱”问题及小区治理结构调整,学者们提出了三种思路:一是认为应该形成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的治理结构;二是认为应该以业委会为核心进行治理;三是认为应该形成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陈鹏,2009)。学者们大多主张业主组织应成为主要的治理主体(杨玉圣,2010;Tang,2015;陈鹏,2016)。 综上,尽管既有文献阐述了小区自主治理的推进路径和关键主体,但是,学者们对于制度建设和治理模式的探讨主要在应然层面进行,并未说明内部规范如何得到遵守,对业委会如何坚持某种有效治理模式也缺乏充分说明。 本研究考察G市Q小区自主治理案例发现,法权意识与集体行动的螺旋式互促是业委会推进自主治理的依托。法权意识萌生于业主维权抗争时期,推动业主组织学法、用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基于法权的集体抗争(陈鹏,2010);发展于业主自主治理时期,成为业主组织建构规则体系和社区治理方式的基础,形成基于法权的治理行动。文章将二者统称为“法权行动主义”(legal right activism)。本研究的概念运用可使研究者延展小区自主治理的观察视阈,超越既有文献局限于业主抗争或自主治理的某一方面的分析模式,完整观察业主自主治理形成、运转和巩固的全过程。本研究的发现也超越了既有研究对业主的“挑战者”形象的描述,展示了业主作为基层治理建设性力量的形象,以及行政主导或物管主导治理模式之外的小区自主治理有效路径。 二、分析框架:法权行动主义 很长时间以来,学术界关于小区自主治理的研究缺乏历时性和整体性。研究者将自主治理切分为“维权抗争”和“业主治理”两个相互割裂的阶段,使业主的形象呈现为先是“挑战者”后是“建设者”的分裂图景。这样一来,小区自主治理的延续性则被忽视。 近年来,学者们日趋发现,业主及其组织的自主治理行动具有连贯性。小区自主治理作为一场持续的集体行动,始于自治权争夺、延续至自治权巩固的全过程。在这其中,业主建立属于自己的组织、争取自主治理主导权(即“业主抗争”),进而运用和巩固主导权(即业主自治),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比如,盛智明(2016)分析中国191个业主维权案例时就发现,如果经由组织开展抗争,那么维权时期所用的策略与互动技巧也会通过组织学习的方式被记忆,进而迁移到自治过程。 那么,小区自主治理如何可能?经验事实和理论研究表明,利益协调贯穿业主自治始终。在争夺自主主导权过程中,业委会需要动员业主一致对外,而自治阶段其重点又转为实现业主内部利益平衡和业主与外部的利益协调。本研究认为,法权意识与业主行动的互促是业委会协调内外利益的重要依托。原因在于:首先,根据认知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判断,人的许多行为可以根据人怎么思考来解释(Sternberg,2016),“人与环境的互动”会推动认知发展,而认知又会在后来的行为中反映出来(张裕鼎,2008)。换言之,先前的行动建构特定的认知,特定的认知影响后续的行动,“行动-认知-行动”是连续的谱系。社会运动和业主维权的相关研究也指出,虽然集体行动未必能够推移,但是个体经历塑造的认知和态度将产生持续影响(Gallagher,2006)。其次,无论是宏观的政治环境还是中观层面的组织、资源,业委会都需要将之与集体行动链接起来,因而,业主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与集体行动之间关系密切(孙小逸、黄荣贵,2016)。最后,部分相关研究已经指出,法律在业主行动中发挥着直接而显著的作用,并与小区治理不无关联(陈鹏,2015)。